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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流放的历史/中国社会史系列丛书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王云红
出版社 中国文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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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讲述了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刑法——流放——的来龙去脉。法制史类各种专著,鲜见此类主题。本书对传统中国的流放刑罚进行了全面考释,探本求源,讲述一个个生动活泼而又鲜为人知的刑罚故事。古代刑法的文明与野蛮,圣人规划的慈悲与叹息;无数流人的慷慨与踉跄,众多官吏的谨严与暴戾;都化作一个个历史的画面。

内容推荐

舜把五种刑罚刻画在器物上警戒人民。用流放的办法代替五则以示宽大,用鞭刑惩罚的官员,用木条抽打有罪过的掌管教化的人,用铜赎罪代替刑罚,过失犯罪,可以赦免,要是犯了重罪又不知悔改,就要用重刑惩罚。慎重啊,慎重啊,使用刑罚时一定要慎重!舜把共工流放到幽州,把驩兜流放到崇山,把三苗驱逐到三危,把鲧流放到羽山张生不得回还。这四个罪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天下的人都心悦诚服了。

“舜”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目录

第一章 流放:一种古老的刑罚

 一 族内放逐

 二 流宥五刑

 三 流放四凶

 四 流作辅刑

 五 秦之流放

 六 流入五刑

第二章 花样翻新的流放

 一 流刑

 二 刺配

 三 充军

 四 发遣

 五 迁徒

 六 附加刑

 七 替代刑

第三章 流向何方:流放地的选择

 一 选择标准

 二 绝域西北

 三 烟瘅西南

 四 孤悬海岛

 五 苦寒东北

第四章 流远:苦难的历程

 一 审理

 二 佥发

 三 行程

 四 生活

 五 出路

第五章 历史印记:流放人物

 一 冰天剩人:函可

 二 绝塞生还:吴兆骞

 三 泄密获罪:纪晓岚

 四 忠臣戍边:林则徐

 五 陇上铁汉:安维峻

 六 宗室流远:载澜

 七 末代流人:刘鹗

第六章 另类流放:自我放逐者

 一 首阳高士:伯夷、叔齐

 二 归去来兮:陶渊明

 三 梅妻鹤子:林逋

 四 胜国遗民:黄宗羲

第七章 流放的终结

 一 流放的原因

 二 他者的观察

 三 流放的弊端

 四 因势而起,因时而去

结语

试读章节

人类在通过智慧创造世界的同时,也在通过创造和发明约束着自身。千百年来,人类一直都在穷极想象力和创造力去发明各种刑罚,来惩处那些破坏人类秩序的人们。这些刑罚主要是肉刑和死刑,人类为了摧残和消灭肉体,充分展示了智慧,其“技艺”可谓是形形色色、林林总总,其花样也不断翻新。

如果说这类刑罚太过野蛮和血腥,这里就介绍一种人类所发明的另一种同样古老的刑罚———流放。

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并以此维护社会和统治秩序。作为一种刑罚,流放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流放刑罚在我国起源很早,并且沿用历史悠久,从远古流放之刑出现,到清末被废除,历经了几千年。

翻阅史籍,我们能够看到,流放这种在人类刑罚史中颇为不受关注的刑罚几千年来备受我国历代统治阶级的青睐而行用不衰。从远古时期偶尔行用的“放”、“逐”、“迁”、“谪”,一直到流入五刑后的“迁徙”、“三流”、“五军”、“发遣”,名目时有调整,花样也不断翻新。

几千年来,也不知道有多少人遭受了流放之刑,这些人或家破人亡,孤零出塞;或背井离乡,全家远戍。他们当中不乏罪有应得之辈,也有含冤受迫之人。时光如水,冲刷了罪恶与苦难,如今,站在一个完全不同世界的我们,想通过回溯历史,来考察古代中国这种独特的刑罚,了解流放刑罚的魅力何在,倾听流放者们的苦难与心声,那么请跟我来吧。文明来之不易,万物之灵的人们,创造文明的同时,也在创造着野蛮。懂得历史,才能更好地珍视现在;理解蒙昧,才能更好地珍视文明。

我判决,但我不知道你的命运,可能是暴风雨使船只失事,可能是染上疾病,也可能是饿死,或被野蛮人屠杀,或被野兽吃掉。无论怎样,你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死亡或生存,受难或幸福。我不愿再见到你,船将把你和你的罪恶一起从我眼前带走,你将再不会给我带来麻烦。

———一则有关放逐的西方判决

有关“流放”称谓的最早记载,见《汉书·元后传》王莽伯父大将军王凤的奏疏:“陛下以皇太后故不忍诛废,臣犹自知当远流放。”

中国的流放刑罚在中国的具体实施还更早,鉴于“上古之世,若存若亡”(王国维语),传说之史,似是而非,因此试图从传说时代的云雾之中来探寻流放究竟起于何时,实在是一件十分困难和“冒险”的事。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的产生经历了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国家这样一个过程,法律的产生相应地经过了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这样三个阶段。流放从其产生到成为古代中国的一种固定的刑罚,并位列五刑之一,也应当经历了上述大致相当的一个过程。

根据有关法律史家所提出的刑罚起源二元论,即“族外制裁”与“族内制裁”的说法,我们一般认为死刑和肉刑起源于“族外制裁”,而流放刑罚则起源于“族内制裁”。在远古时代,一方面,各部族之间经常有各种流血冲突,残酷的部族之间的军事斗争,出于对敌斗争的需要逐渐产生了死刑和肉刑,这些刑罚都是作为对异族人适用而发明的;另一方面,流放,则主要是针对氏族内部成员违反规约所作的一种惩戒手段,这二者共同构成了古代刑罚体系的起源。

人类是群居的动物,尤其是当他们力量弱小的时候。在远古时代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如果一个人在本氏族内部犯了错误,违反了氏族的禁忌,被流放出其部落或氏族,那无异于走上绝路。上古的“放”、“流”应该看成是依据绝交之盟,把受到众人一致非难的为恶者驱逐到共同体之外。根据刑罚的原理,我们知道流放刑、死刑和肉刑,原来都具有相同的目的。可以说,把为恶者驱逐出社会之外,这是中国刑罚的起源。

从“法”的语源和词义上分析,“法”的古体为“灋”,该字由三部分组成:(1)氵,(2)廌(zhì),(3)去。

《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是:“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传统根据对“法”的这种解释认为,汉字的“法”在语源上兼有公正、公平之义,一如其他语族中“法”的古义。这种说法不确切,著名法制史家蔡枢衡先生在其《中国刑法史》中已经指出,“平之如水”四字乃“后世浅人所妄增”,不足为训。考察这个字的古义,当从人类学角度入手。这里,“水”的含义不是象征性的,而是纯粹功能性的。它指把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即今之驱逐。这就从语源学的视角为我们揭示了流放这一古老刑罚的发生原理。

我们可以想象,在原始时代,一个部落聚群生活在一个狭小的空间,河流则是人们生活空间的终点,对于违背部落行为习惯的人,常常对他们处以“流放”的刑罚,即把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或者迫使其泅水到河的对岸,永远不能回来。这样做的结果是被流放者不再被部落所承认。原始社会生存环境恶劣,一个人如果失去了群体力量的保护,无异于是宣布了他的死刑。P8-12

后记

著名学者余秋雨在《流放者的上地》一文中通过对于清初科场案及文字狱中流人的记述,感言:“从宏观来说,流放无论如何也是对文明的一种摧残。”作家张承志在《心灵史》一书以乾隆朝甘肃循化反清起事缘坐流放为中心,写道:“流放,是国家以及任何迫害者的一种特殊残民手段。”

流放这种仁慈的刑罚,在今天文学作品和一般人的印象中却是另外一副狰狞的面目。每每提到流放制度,就仿佛这种刑罚到处洋溢着专制社会的虚伪和残暴,本身毫无价值可言。

其实,流放刑罚,作为我国古代一种长期行用的法律制度,正如奉书所描述的那样,并不像统治者所宣称的那样好,也并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坏。

中围古代法律与当代法律完全不同,其根本宗旨在于“平衡”社会秩序,故而,如何实现社会管理乃首要任务。费孝通先生曾说中国古代社会是“乡土社会”,这种社会的秩序称作“礼治秩序”。(《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

流放刑罚正是在中国这种“乡土社会”环境中为适应“平衡”社会秩序的宗旨而出现的。在原始社会,古人就开始把破坏氏族秩序者通过驱逐的方式流放到氏族集团之外。以后,无论是奴隶丰或是封建统治者为了稳定社会秩序,都人量采用流放的方式,流放破坏秩序者。普通平民触犯了一般刑律,可能被流放;贵族和官僚如果触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也有可能被流放,这一切,都与一定的秩序相关。对于违犯这一秩序者,如果不想死,被驱逐到远离统治者视线之外,并加以控制,不致惹是生非,也是十分必要的。

古代中国社会的流放案例,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官员的犯罪有公罪和私罪之分;老百姓除了反抗朝廷的叛乱之外,最多还是各种形式的刑事犯罪。流放,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刑罚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整肃吏治。因为任何朝代、任何社会都需要打击刑事犯罪,使得百姓安居乐业;都需要惩治贪官污吏,使得政治清正廉明。因此,可以说,流放制度,既有反动消极的一面,也有进步积极的一面。翰林院编修洪亮吉因上书指称时弊,批评嘉庆帝,被流放伊犁;更有道光年间禁烟抗英的两广总督林则徐被无罪流放新疆。流放虽然多为应得之罪,但亦不乏枉屈之人。然而,我们毕竟不能就因此甭定流放存在的正当性。

政府流放罪犯到边地,除惩戒和预防犯罪之外,亦时有实边戍边之考虑。

流人流放边地,按律当居作,而且政府也为流人的屯垦提供便利。流人拓荒种地,使得原来那些原始不毛之地得到开垦,荒芜之地有了人迹,道路开始畅通,中原先进的生产技术被引进边区,发展了农业生产。

流人中很多是来自中原地区,不少人还是文化上层人i,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久戍边塞,落地生根,繁衍生息,成为当地居民的一部分。一些“流人”存当地举办教育,传播文化,赋诗吟词,著书纪事,对边檀的文化教育事业作出了可贵的贡献。同时,“流人”的生活习惯也影响了当地的民情风俗。

遣戍流人,本在“实边”,其中就有“戍边保土”的意图。遣流到东北的人们都承担了这光荣任务,完成了这一使命。他们虽在残酷的民族压迫下生活,但当大敌当前之时还是会履行保国的职责。如吴兆骞的《秋笳集》卷八《寄顾舍人书》载:“甲辰(1664年)春幕府以老羌之警,治师东伐,令流人强壮者,供役军中,文弱者岁以六金代役,儿是石壕村吏,时闻怒呼,无昔日之优游矣。”又如俞樾《荟蕞编》引《东武山房集杨安城传》载:“公居宁古塔数十年,安其俗,尝奉甘将军檄,练师混同汀,御俄罗斯”。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在对俄的雅克萨之战中,这些流人确实是履行了保疆卫土的职责。

流人到达边地,多以经营典当和小商小贩为生。江苏小押原“为因羁縻军流人犯起见,有一犯准开一店之议”,后因弊病多端,嘉庆十六年禁革;湖南小押亦属军、流人犯所丌;福建邵武军流犯“或腰有积金,即开小押为生”;广东佛山的小押是乾隆五十一年湖南武生区任贤充军至乡后开设的。流犯亦多经营其他商业,宁古塔“贾者皆流人中之尊显而儒雅者”,“文人富则学为贾,贫而通满语则代人贾,所谓掌柜者也”,“流人之善贾者,皆贩鬻参貂,累金干百,或有至数干者”。乾隆五十三年巴县安置军、流、遣犯24人,其中10人经营面铺、布铺及卖油、小菜等营生。可见流犯经商相当普遍,并且可说已成为职业商人了。从而使得十著也逐渐学会了贸易,最初以物易物,后则发展j,商业经济。于此同时,当地军需器物、土特品稍事加工的作坊手工业,也相应地出现了。行商人贾接踵而至,商业开始得到繁兴。如《宁古塔纪略》载:“西门内有东西大街,人于此开店贸易,从此人烟稠密,货物客商,络绎不绝,居然有华夏风景。”《柳边纪略》载:“康熙十五年(1676年),移宁古塔将军镇之。中土流人干余家,西门百货凑集,旗亭戏馆,无一不有。”从而可见,商业手工业的繁兴,皆是流人迁入的结果。

与此同时,罪犯的广泛流放和迁徙也奠定了民族协作基础,加速了民族融合的进程。如清初流徙东北的大批汉人,当时是在民族压迫的欺凌下生活,虽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对立关系,但在诸多方面,不能不相互依存,不能不有所传播,有所接受,从而就不能不有所协作。汉民族当时是一个先进的民族,而征服者的满族,无论在生产、文化、风尚诸方面,都是望尘莫及的。一个民族对另一个先进民族的一切接受过程,就是这两个民族的逐渐融合过程。清初的大批流人对东北各方面的影响,虽然只是丌始,而这正是汉、满两个民族协作的基础,融合的起点。所以流人在清初时期为奠定这两个民族的协作的基础,加速两个民族的融合,发挥了较人的作用。

总之,流放制度对于中国古代交通不便、环境艰险、经济文化都很落后的边地的经济、文化、防卫、贸易和民族发展等都起了不小的作用。

只是近代以来,流放刑罚已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清末法制改革中被废除掉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一种制度在完成了其应当负有的历史使命,也就走向了其历史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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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3:3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