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中,作者以独特的视角,对倾销行为的主要罪过——价格歧视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并应用经济学理论中的弹性分析法,对一国国内广为存在的区别价格行为进行了评判,提出了倾销具有的“低价破坏行为”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观点。同时,在该书所做的经济学分析中,通过比较反倾销经济效果,特别是从反倾销整体福利角度,分别对进口国的生产厂商、该进口品下游厂商以及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说明了反倾销行为在保护进口国生产厂商的同时却是以损害下游产业及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而总体利益比较的结果是反倾销对一国来讲也是得不偿失。这一观点与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所做的修改,即增设的“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是基本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