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使用大量的法律案件和判例资料,紧密跟踪研究传媒法领域的最新动态,是美国诸多的传媒法论著和教材中较有影响,较流行的一种。内容丰富翔实,语言晓畅简明,表达清晰,读来趣味盎然。是美国新闻院系学生学习大众传媒法的优秀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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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大众传媒法(中文版第13版)/新闻与传播学译丛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
作者 | (美)唐·R·彭伯 |
出版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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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使用大量的法律案件和判例资料,紧密跟踪研究传媒法领域的最新动态,是美国诸多的传媒法论著和教材中较有影响,较流行的一种。内容丰富翔实,语言晓畅简明,表达清晰,读来趣味盎然。是美国新闻院系学生学习大众传媒法的优秀读物。 目录 前 言/1 第1章 美国的法律制度/1 法律的渊源,/2 司法体系/14 第2章 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的涵义/34 历史演变/34 宪法《第一修正案》/39 自由的涵义/47 税赋与新闻界/62 事先限制/66 第3章 宪法《第一修正案》——当代问题/76 战时的事先限制/76 宪法《第一修正案》在学校/84 时间一地点一方式限制/102 其他事先限制/114 憎恨性言论/挑衅性用语/117 宪法《第一修正案》与竞选/120 宪法《第一修正案》与信息高速公路/122 第4章 诽谤:案件成立/128 诽谤概述/128 反诽谤法/135 诽谤的要素/136 第5章 诽谤:证明过错/160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60 公众人物vs私性人物/164 过错的涵义/185 第6章 诽谤:抗辩和赔偿/199 即决判决/诉讼时效法规/199 真实性抗辩/204 特许权传播/205 对意见的保护/214 抗辩和赔偿金/221 刑事诽谤/227 故意的感情伤害/229 第7章 侵犯隐私——盗用与侵扰/234 隐私权/234 盗用/238 侵扰/256 第8章 侵犯隐私——公开隐私性信息和错误暴露隐私/270 公开隐私性事实/270 错误暴露隐私/289 第9章 信息采集:档案与会议/298 新闻采集与法律/299 《信息自由法》/313 各州关于会议与档案的法律/338 限制近用信息的法律/344 第10章 保护消息来源/判处藐视法庭罪权/351 新闻与消息来源/353 消息来源享有的宪法保护/360 对消息来源的立法保护与行政保护/373 判处藐视法庭罪权/380 第11章 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审判层次的救济与限制性命令/390 带偏见的犯罪报道/390 传统的司法救济/394 控制报道的限制性命令/400 第12章 新闻自由/公正审判——被封闭的司法程序/413 封闭的审判与封存的文件/413 法官一律师一新闻界指导原则/432 第13章 对淫秽材料和其他色情材料的管制/435 反淫秽法/435 当代反淫秽法/440 对淫秽的控制/448 对非淫秽性色情材料的管理/452 第14章 版权/467 无形财产法/467 版权法的渊源/473 合理使用/483 版权保护与侵权/496 自由撰稿人与版权/509 赔偿金/511 第15章 广告管理/514 广告与宪法《第一修正案》/514 广告管理/521 联邦贸易委员会/527 管理程序/539 第16章 电讯管制/548 管制的历史/548 变化中的广播电视管制哲学/549 广播电视基本管制/552 节目内容管制/558 政治节目管制/565 新闻与公共事务/574 对新技术的管制/578 大众传媒法术语/587 案例表/593 索 引/605 试读章节 行政命令、行政规则 包括总统、州长、市长、县长、村长在内的美国政府行政官员多多少少有权力颁布法令,这些法令有时被称为行政命令或公告(declaration)。行政机构的这一权力通常由建立该机构所依据的宪法或宪章规定,各州及各市的具体情况差别很大。在一些情况下,个人享有很宽泛的权力,而在另一些情况下,这种权力却受到层层限制。例如,比尔·克林顿总统在2001年离职前发布了许多有关环境的行政命令。乔治·w·布什总统在2001年末发布了大量有关对恐怖主义发动国家战争的行政命令。只要在行政官员的权限范围之内,这些行政命令就都是可能的。如果行政长官逾越权限发布法令,那么该法令就将被立法机关(例如,市议会就可以修改或撤销市长颁布的法令)或法院推翻。虽然这种法令在整个美国法律体系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它们在某些情况下能发挥重要作用。 美国法律中另一个更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大量行政机构(administrative agency)①制定的法律。这些机构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下半叶。美国历史上的这一时期,政府治理国家的工作已经变得更为繁复。国会需要解决的问题远远超越了预算、战争、和约等内容。科技进步带来了新问题,这些问题亟须国会解决。许多新问题很复杂,需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而这恰是参议员和众议员们所缺乏的,即使他们愿意,他们也无法轻易习得这些知识。因此,一些联邦行政机构便应运而生,专门解决这类问题。 例如,纵横全国的公路系统在19世纪末引发了许多问题。因为公路使用的问题牵涉到国会的商业权力,所以国会受命解决这一复杂问题。为处理这些难题,国会成立了第一个行政机构:州际商业委员会(the 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州际商业委员会依法成立,由国会提供资金来源。其成员由总统任命,经国会批准。每位成员有固定的任期。委员会独立于国会、总统和法院,其任务是规范管道、运输和交通等州际商务。委员会成员通常是该领域内的专家,任职期间,他将进一步成为该领域的专家。 美国现有几百个联邦及州行政机构。事实上,许多人认为,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是今天美国法律的主体。每个行政机构都承担着解决一类特殊问题的任务,这些问题或太具技术性或太过庞杂以至于立法部门无法处理。其中比较典型的是1934年由国会成立的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其任务是规范美国的广播事业及其他远程通讯事业,这是国会以前从未尝试过的工作。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美国公民,由总统任命。唯一限制是,在任何时候,最多只能允许5位成员中的3位同属一个政党。总统的任命最后必须经由参议院批准。 国会在1934年的《联邦通讯法》(Federal Commtmication Act)中大致提出了有关广播电视事业的规范办法,联邦通讯委员会以该法案为基础规则,此外,它自己也制定了许多法律来确保《联邦通讯法》的实施。在解释法条、实施管理、进一步制定特别规定的过程中,联邦通讯委员会发展出大量约束广播电视经营商的规定。 如果有人对这类行政机构的行为不满,他可以向建立该机构并为其提供运转资金的立法机关提出申请,以变更或推翻该机构的行动。例如,当问题涉及联邦通讯委员会时,他可以向国会提出申请。20世纪80年代,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Commission)制定了一些非常有利于消费者的法规,但是国会裁定这些行为无效,因为其成员在规定的程度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更常发生的情况是,行政机构的行为可能会在法院遭遇挑战。但是,在复审行政机构的决定时,法院的权力很有限,只能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推翻行政机构的规定:(1)如果建立委员会这一行为本身违宪,(2)如果委员会越权行事,(3)如果委员会违反自己的规定,(4)如果无任何证据或根据可支持委员会的规定。对法院的权力进行限制是有理由的,原因很简单:建立这些委员会的目的就是为解决复杂问题提供专业知识,如果对某一领域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能轻易推翻委员会的规定,只是因为他们有不同的解决之道,那么,建立委员会的所有目的就都落空了。 各类判例汇编中有一些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但是这些机构自己出版的判例汇编中则有更多的这种法律。这些判例汇编也按时间顺序逐次排列,也使用类似于普通法判例汇编的检索系统。 美国法律还有其他渊源,但我们上面谈到的是最重要的、且与本书关系最密切的几种法律渊源。宪法《第一修正案》问题是属于宪法范畴的问题。诽谤及侵犯隐私权问题涉及普通法和衡平法。反淫秽法是成文法(虽然数百起案例模糊了这一事实,在这些案例中,法官总是试图解释淫秽的意思)。而对广播电视和广告事业的规范主要由行政机构负责。 虽然上文只对美国法律做了基本介绍,不够全面完整,但对于理解我们将要学习的大众传媒法,这些内容已绰绰有余。P12-13 序言 1941年12月7日,美军在夏威夷珍珠港遇袭。富兰克林·罗斯福称这一天为“耻辱日”,这一称呼沿用60余年。今天,人们想知道,有多少美国人会以同样的方式记住2001年9月11日。对于大多数生活在美国的人来说,那一天改变了世界。直到今天,世界仍在改变之中。 恐怖分子对纽约市和华盛顿特区的袭击、南亚战争与大众传媒法之间似乎没有什么共通之处。但是,发生在2001年之秋的事件明显地影响并冲击了爱国主义与言论自由、新闻媒介与政府、宪法《第一修正案》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一些人正当地质疑阿富汗战争中的国家利益或政府所选择的对付恐怖分子未来威胁的方案,政府、学者与社会评论员对他们的质疑做出反应,许多美国人对这种反应的方式表示震惊。例如,电视节目主持人比尔·马厄(Bill Maher)因指出为信仰而死的恐怖分子不是懦弱者而遭到攻击,作家苏珊·桑塔格(Susan Sontag)因声称恐怖主义活动是美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联盟的结果而遭到公开惩罚;一些大学教师因为批评美国所奉行之政策而受到处分。政府对试图报道恐怖主义袭击和反恐战争的记者实施新闻审查,对于那些认为美国历史开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愤怒的反战抗议和吸引我们注意越战的自由报道的人们而言,这些新闻审查行为似乎不像美国的做法。 但是事实上,“9·11”事件之后美国所发生的一切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美国更为久远的历史,或者说,它代表了我们对于其他似乎威胁美国的危机的反应。在以前的岁月里,当美国参战时,我们说出自己想法的权利和真实报道所有新闻的权利,我们的隐私权和旅行权都曾经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个说法是对是错,留待每一位读者判断。“9·11”事件之后所发生的一切更典型地代表了美国对战争的反应,它甚至比美国政府和美国人在越战时的反应更典型。 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实施新闻审查、限制公众的知情权,制定新法律以允许政府在更大程度上侵扰社会成员的私生活,初秋的“9·11”事件之后,这些都慢慢浮出水面。情况在不断变化,最好的教科书可能是一份好报纸。在篇幅和截稿时间允许的条件下,我试图尽可能多地将有关这些方面的内容写入本书。但是在过去两年里,大众传媒法的世界在其他方面也发生了改变。法院和联邦通讯委员会修改了远程通讯方面的规定。过去用以规范电子传播的一整套规章体系现在大大压缩,在本书中,我们以一章的篇幅来介绍这方面的内容,而在以前的版本中,我们通常用两章。更多的法院面I临着将大众传播法适用于互联网的复杂任务,本书也记录了很多这方面的判决。在这一2003/2004版本(即第13版)中,每一章都经过修改,或者增补新材料,或者对那些已经发生改变或重要性程度下降的法律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删减。新版本比旧版本大约少35页。 在出版本书新版本的过程中,许多人士为作者提供了帮助。在这个巨型媒介公司的时代里,麦克劳一希尔公司所表现出来的个人关怀令所有作者心怀感激。我要感谢瓦莱丽·雷蒙德(Valerie Raymond)、卡伦·纳尔森(Karen Nelson)、卡伦·多尔曼(Karen Dorman)、詹妮弗·范·霍夫(Jennifer Van Hove)等人士。我的一些教授大众传播法的同事也对这个版本的修改提供了宝贵建议。我想要感谢缅因一欧罗诺大学(University of Maine—Orono)的莱昂比·埃科(Lyombe Eko)、德雷克大学(DrakeUniversity)的赫布·施特伦兹(Herb Strentz)、哥伦比亚芝加哥学院(ColumbiaCollege一Chicago)的托马斯·N·奥斯兰(Thomas N.Osran)、阿肯色州立大学琼斯伯勒分校(Arkansas State University-Jonesboro)的乔·格拉姆比尔(Joe Grambill)、俄亥俄大学雅典分校(Ohio University-一Athens)的埃迪思·达希尔(Eddith Dash—iell)、马凯特大学(Marquette University)的詹姆斯·F·斯科顿(James F.Scot—ton)。本书读者的建议对于修订本书的作者而言不啻于无价之宝,我还要特别感谢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克莱·卡尔弗特(Clay Calvert),他帮助更新了光盘上的读者学习指导。我相信,他的工作将大大有助于本书的所有读者。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妻子戴安(Diann),感谢自本书首次出版以来她所给予我的鼓励和帮助。写作是孤独而寂寞的工作。没有她的支持,《大众传媒法》的出版生涯早在几年前便已终止。 唐·R·彭伯 华盛顿州西雅图 2002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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