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条例是规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法规之一,也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环节。本课题研究的宗旨就是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全书在对过去立法经验总结回顾的基础上,从学理与立法原则的角度展开论述,进而提出了作者的立法建议。全书内容新颖,结构严谨,是我国民族法学发展史上的一颗硕果。
本书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重点研究课题——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研究(批准号为01AFX001)的最终研究成果。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之一。自治条例是规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法规之一,是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立法权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环节。我们知道,任何一项制度的完善,都是以规范其行为的法律是否完善为标志。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迄今为止尚无一个通过了自治条例,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本课题研究的宗旨就是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为我国民族法学的理论建设添砖加瓦。
本书采取的是一种逻辑的松散结构形式。所谓逻辑的,是指全书以自治权理论为研究假设,循着学理与立法原则——回顾与总结——立法建议稿这样一个逻辑思路完成,即首先就自治条例立法过程中的主要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然后总结继承以往自治条例起草的经验,最后完成建议稿和建议稿说明。所谓松散,是指不刻意追求书中每篇论文和论文之间的联系,即每篇论文既是课题成果的组成部分,又是一篇独立的研究成果。这样的结构主要目的是激发课题组每一个人的研究潜能,不束缚他们的思想,力求每位成员把自己研究的问题深入下去,使他们“思想独立”,研究成果具有自己的个性特征。
课题的总体思路与研究框架、具体研究问题,由课题主持人张文山教授设计。课题启动以后,我们阅读和研究了大量历史文献,从195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时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开始,一直到80年代以来先后起草19稿的自治条例草案。我们还认真研究了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先后起草的自治条例草案,同时,研究了世界各国有关的民族立法文献和基本理论著作。课题组前后两次前往广西的自治县、市辖民族区、民族乡进行田野调查,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际贯彻情况,以及一些自治机关和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基层干部的诉求。另外,我们走访了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民委一些健在的曾参与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起草的老前辈。总之,通过文献研究、田野调查和走访有关专家与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基层干部,我们力求掌握比较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使我们的研究建立在一个坚实的基础之上,承接前辈研究的成果,为完善我国的民族法律体系贡献一点力量。
由于时间的问题,虽然完成了最终研究成果,但仍有许多的遗憾。有一些问题我们已有清晰的认识,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有些问题我们还停留在提出问题或只作一些初步的研究的层面,有待于以后深入研究。当然还有一些问题在理论上没有阻碍,但在现实中还有阻碍,如一些上位法通过以后还没有修改,一些条款已不适应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等。因此,建议稿中规范的问题还不能完全体现本课题的理论成果,我们对上位法的解释只是一个学理上的解释,建议稿还要遵循现行法的规范。
随着结题时间的临近,课题组的同仁们夜以继日地紧张工作,为一些问题有时争论得面红耳赤,有时又苦苦思索。正是这些争论和思索才使研究能够深入下去,才可能初步完成课题。使我们心里不安的是一些想法还不够成熟,一些应该展开的问题由于时间的关系不能深入,一些应该研究的问题没有涉足。所有这些不足和遗憾,希望能得到学界前辈和同仁的教诲与批评。
张文山
200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