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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作者 梅汝璈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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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不仅概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关于战争罪行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还深入阐述了关于“共同阴谋”进行侵略的论点,且颇有独到之处。此外,本书还蕴藏了许多局外人所不能得到的有关东京审判的宝贵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法庭的组成经过及其各部门间的协调关系;甲级战犯名单的确定及其逮捕和受审的详细经过

;法官们席次的排定及其内部工作制度;检察团和辩护团的组成和职责及其

内部工作程序;美国律师参加辩护的经过及其意义等。

目录

序  倪征噢 1

序  王铁崖 1

导读:梅汝璈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何勤华 1

第一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及其管辖权

一、主要战犯的国际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创举  3

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犯国际审判的失败经验  4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准备工作  7

四、两个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经过  8

五、国际军事法庭的管辖权  13

六、甲级战犯与国际审判  36

第二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组织

一、宪章的内容概述  43

二、法庭的地址及布置  50

三、法庭的成员:法官与庭长  58

四、起诉机关:国际检察处  82

五、被告辩护组织:日美辩护律师  93

六、法庭的行政事务与人事安排  106

第三章 日本主要战犯的逮捕与起诉

一、盟军总部对主要战犯的四次逮捕令 131

二、国际检察处对战犯们的调查工作及起诉准备  150

三、二十八名被告战犯的挑选及其简历  162

四、中美英苏等十一国对日本主要战犯的起诉书  197

五、起诉书的特点和缺点  215

第四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程序

一、法庭宪章中关于审讯进程的基本规定  227

二、作证文件的提出及采纳的程序  230

三、证人出庭作证及受讯的程序  240

四、不出庭证人的宣誓书及被告的侦讯口供  262

五、对法庭审讯程序的批评  269

附录一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278

附录二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  284

附录三 十一国法官简介  291

附录四 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  梅汝墩29g

后记  316

试读章节

众所周知,在海牙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所表达或宣示的战争法规和惯例,其所禁止的事项只是限于敌对双方在战争中的某些行为,如奸淫、掳掠、虐待俘虏、残害平民、使用非法武器等,而不能包括一切不人道的行为,尤其不能包括大规模的不人道的行为,例如对和平人口实行灭种性的集体屠杀,或基于种族、政治或宗教的理由对它们实行的集体迫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希特勒匪帮的残暴是史无前例的,其屠杀和迫害的方式是无奇不有的。他们对犹太人、对苏联人、对捷克人、对波兰人的那种惨无人道的大规模的集体屠杀是骇人听闻的,也是任何公约的制定者所没有预想到的。倘使仅仅因为公约上没有规定,或者习惯上没有先例,便对这些更大更凶的罪行不加惩处,而只是惩处那些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传统的普通罪行,那是极不公平的事情。因此,在纽伦堡和远东国际法庭的宪章里,关于战争罪行的种类便添置了一项违反人道罪。它补充了违反普通战争法规和惯例罪之不足,同时也是违反普通战争法规和惯例罪的引申和发展。

举例来说,关于希特勒匪帮政府基于种族的理由而进行的消灭犹太人的罪行,纽伦堡判决书上有过这样惊人的记载:“本法庭也收到了关于被囚者在被消灭以前或以后的处理的证据。证据表明,在杀死以前,被害妇女的P20头发被剪了下来,运到德国去作制造垫子之用。被囚者的衣服、金钱和贵重物品也被搜去,并送至相应的机构去处理。消灭以后,金牙和补牙的金料从尸体的头部取出,送至德国银行。”“尸体焚毁以后,灰烬用做肥料;在某些情形下,曾经试图利用被害人身体上的脂肪作为商业上制造肥皂的原料。此外,还有特别的小队旅行欧洲各地,寻觅犹太人,以便加以‘最后解决’。德国派遣代表团到当时被它奴役的国家,如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安排运送犹太人到消灭营的事情。现在已经知道,到。1944年底,从匈牙利运出的40万名犹太人在奥斯威卒被杀害。也有证据证明,从罗马尼亚的一部分地区搜出了ll万名犹太人,以便把他们‘干掉’。经希特勒指定负责这一计划的阿道夫·埃希曼估计,奉行这种政策的结果,被杀死的犹太人有600万,其中有400万是在消灭人的机构中被弄死的。”

这种骇人听闻的灭种性的暴行是任何战争法规和惯例所没有规定的,因此,我们只好叫它做“违反人道罪”。违反人道罪之所以别于普通的战争罪,是在于后者为各种公约所表达的国际法则与规范所禁止,而前者则为起码的人道观念和精神所不容。P21

序言

  已故梅汝墩先生哲嗣梅小璈君持其先父遗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未完成稿)来访,嘱我为序。睹物思人,感慨万千。于公于私,我都觉得乐于承担。书稿虽因故中辍,未能完成,但亦不足为病,因它概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关于战争罪行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这些原则通过东京审判的历史实践,更明确地树立了对侵略战争进行谴责和惩罚的标志。和纽伦堡审判一样,东京审判不仅在传统国际法关于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普通战争犯罪以外,确立了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它还深入地阐述了关于“共同阴谋”进行侵略的论点,颇有独到之处。梅先生已完成的四章,虽然偏重于事实经过和审判程序,但也对于日本甲级战犯被判处罪刑的法律根据,在其开首第一章内作了一般性的叙述。当然一般性叙述不能代替精辟的法律性论断,但读者毕竟不难由此推断东京审判的立脚点和方向,何况还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后作出的判决书可以对照。我上面所说梅先生遗著虽未完成,亦不足为病,就是这个意思。

我还认为,梅先生这部遗著之所以值得重视,也在于它蕴藏着许多局外人所不能得到的有关东京审判的宝贵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法庭的组成经过及其各部门间的协调关系;甲级战犯名单的确定及其逮捕和受审的详细经过;法官们席次的排定及其内部工作制度;检察团和辩护团的组成和职责及其内部工作程序;美国律师参加辩护的经过及其意义等。遗憾的是,关于东京审判最终阶段中对各被告,特剐是对几名侵华主犯的定案经过,梅先生可能计划在其遗著的最后部分叙述,因此没有能在这四章中反映出来。这部分无疑是一段曲折的过程,因为当时国民党政府对东京审判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估计,以为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事实昭彰,审判不过是个形式,受害国毋须提出确切证据,就可以对受审战犯定罪。这已经是一个错觉,更没有料到美国派出一大批美国律师为被告们辩护。加以十一位法官中有七位来自英美法系国家,造成了一个有利于被告们的极不平衡的局面。尽管法庭宪章规定“法庭不受一般技术性采证规则的拘束”,事实上东京审判采用的基本上是英美式程序规则。中国方面格于当时形势,不得不一方面顶住英美式高度技术性采证规则的套用,另一方面急起直追,广泛搜集证据,包括从当时被封存的日本陆军省档案中检出的有关文电,在审判后期对被告本人及其所提证人进行“反诘”时提出,以充实对被告侵华罪行的证明。最后总算所有侵华主犯如当时众所周知的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广田弘毅等均法网难逃,被处极刑,其罪状被昭告于全世界。

此外,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涉外诉讼案件显著地增加,而且这类案件大多数是在海外进行的。我们为了做到“知己知彼”,很需要有关外国诉讼程序法,特别是英美诉讼程序法的知识。但目前这类资料比较缺乏。梅先生遗著的第四章较详细地阐述了英美式的审判程序规则及其实际运用。虽然东京审判属于国际性刑事案件.而我们目前面临的涉外诉讼多数是在内国法院进行的民商事案件,但不少证据法规则是在内国法院进行的刑事和民商事案件中可以共同适用的。因此,我认为梅先生遗著中这一部分,不仅对诉讼程序法的一般研究有用,而且在目前对外涉讼频繁的情况下,也提供了亟待参考的资料。

我和梅先生在抗日战争时期相识于重庆。1946年初,我适遨游美英两国,实地考察彼邦司法制度及其实践。闻梅先生将执法东京,不禁深感得人。1947年初我被邀参加东京法庭中国方面的检察工作。我和梅先生当时虽然岗位各异,但也共同经历了东京审判中“化险为夷”的曲折过程。梅先生辞世已十有三年,其余当年共事的中国审检人员,除鄂吕弓、吴学义教授亦已物故外,均星散各地。九五高龄的中国检察官向哲浚先生长期卧病沪渎;刘子健兄现执教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桂公绰兄则在台湾大学任教;裘劭恒、杨寿林、高文彬、周锡卿、张培德诸君分别在京、沪各大学执教,数十年如一日,裘君还兼任繁重的中央法制工作。梅小璈君前来嘱我为梅先生遗稿作序,我对四十余年前事恍如隔昨,遐想联翩,借此寄语东京旧雨,望各珍重,为祖国繁荣昌盛、世界和平、人类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到最后一息。如有机缘能再叙首一堂,共话当年崎岖道路,为梅先生此稿续裘补遗,宁非理想中事!

倪征噢

1986年8月

后记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未完成稿),为先父廿余年前所撰。是时,他年甫六旬,尚称聪健,原以为完成全书不过是迟早之事。据幸存的记事便条所列,本书前四章(即现在交付出版的这些内容)写于1962年9月至1965年7月,而以下章节的写作也已经开始,全书(共七章)预计于1968年告竣。我现在还清楚地记得他坐在家里那张旧写字台前,时而秉笔疾书、时而凝神沉思的情景。

迨至1966年6月,动乱骤起,史无前例。父亲所有的文稿都被当作“罪证”予以没收并横遭批判,原订的写作计划自然无法继续实施。尔后,神州板荡,形势日非,父亲有虑于此,便以“作检查”、“自我批判”为由,相机索回了业已誊清的本书前四章底稿。劫后余灰,暗置笥箧,倏忽廿多寒署。不幸的是,那些还没有来得及抄录的许多手稿和大量资料(札记、提纲、剪报、卡片、照片等)却踪迹杳无,不知所终——这个损失已经是无法弥补的了。

1973年4月,先父怀着对“文革”的深深的厌恶和疑虑,在抑郁中悄然辞世。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他未及目睹“四人帮”是怎样地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无缘亲见我们国家是怎样地走向了民主和法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永远的遗憾。同时,先父生前大约没有料到,“双百方针”还会被重新贯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的未完成稿还能够正式出版!然而,这一切在今天竟渐渐地变成了现实。

感谢倪征噢、王铁崖两位法学界巨擘的热心支持,感谢法律出版社的编辑老师们,特别是蓝明良总编辑的鼎力相帮——本书由是方得以从容付梓。这无疑是对先父最好的告慰和纪念。

至于本书在法学研究和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以及世界(特别是日本)近现代史研究乃至于当代日本问题研究方面的价值。相信广大读者——无论是各方专家还是业余爱好者——自有慧断,而毋须小子赘言。果能嘉惠后学,足遂先父夙愿。

是为后记。

梅小璈

198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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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3: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