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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原罪与正义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作者 刘宗坤
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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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人类的罪性和普遍堕落不仅使个人道德无法靠建立国家等共同体来保证,反倒使个人在共同体事务上更加难以遵循道德原则。共同体比个人具有更大的制造罪恶的力量,而且经常以实现至善的名义制造罪恶。这种集体的罪恶往往因其打着国家民族等冠冕堂皇的旗号而成为置身其中的个人的盲点。所以,个体的罪恶因具有道德方面的标尺而容易受到谴责,而集体的的罪恶却往往因其不适用个人道德标准而难以令人有所反省。但是,基督教罪论所构成的上帝一个人一共同体的三维结构却为一切个人罪性和集体罪性提供了一个现身的场所。

内容推荐

罪论通过自然法理论而影响到基督教的社会政治学说,并对西方近代民主宪政思潮产生了深远影响。上帝之神圣性质与国家之世俗性质的张力充分表现在奥古斯丁的神学中,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形成了截然对立的两个世界。国家成为人类处于沦落状态的权宜之计,因其世俗性而不禀有神圣的目的。这种理论之于近代政治思想的意义在于,它为限制国家权力开辟了道路。它基于人类的罪性和普遍堕落,强调通过限制所有人的权力来保护每个人的自由,而不是基于人性可以达到至善的理想,去赋予圣人无限扩张的政治权力。前者对人性和国家均采取低调,并不梦想借助建立国家来为人性确立通往至善的道路;后者则期望建立国家以保证人性之改良,并最终达到至善。这正是基于基督教原罪传统的政治理论与其他各种政治思潮的根本区别所在。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罪”作为奥秘

第一节 可言说性与不可言说性

第二节 神话解释与世俗解释

第三节 一元论与二元论

第四节 沦落与无辜

第二章 从“罪”到“原罪”

第一节 原罪的含义及争论

第二节 亚当与原罪

第三节 保罗与原罪论

第四节 原罪与实践教义学

第三章 “罪”与圣经神学

第一节 《旧约》论罪

第二节 《新约》论罪

第三节 罪与疏离

第四章 罪的教义学基础

第一节 罪与神义论

第二节 罪与沦落

第三节 罪与自由意志

第四节 罪与救赎

第五章 罪的现代阐释

第一节 生存哲学与生存论阐释

第二节 叙述神学与人性论阐释

第三节 审美阐释与生存的悲剧性

第六章 罪的社会向度

第一节 自由派神学与社会罪性

第二节 原罪与罪的社会向度

第三节 何为罪的社会向度

第四节 社会罪性与个人罪性

第七章 原罪、自然法与基督教的社会思想

第一节 自然法学说:从斯多亚派到基督教

第二节 相对自然法与绝对自然法

第三节 基督教自然法与世俗自然法

第八章 原罪、乌托邦与政治现实主义

第一节 个体言说进入公共论域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节 乐观与悲观

第三节 原罪论与社会建构

第四节 政治乌托邦与人性论

第五节 原罪与政治伦理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试读章节

    第四节 沦落与无辜

生存之谜始于人的沦落,因而揭示人的沦落的意义乃解开生存之谜的钥匙,也是解开罪之谜的钥匙。人的沦落昭示了生存始于一种悖谬,即人对向善的无力。人性之中的善根在人的自由选择中乃如狂风中之芦苇,罪恶则是充满诱惑的奥秘,似乎在等待人们不惜代价去寻求。 

人探寻罪的根源也自沦落始。罪恶的精灵成了人类始祖沦落的祸首。这也开了人由寻找罪恶之源而为自身开脱罪责的先河。然而,人的沦落所造成的伤害却再也无法抹去,不管罪恶来源于何处,都已经成为人之生存的基本现实,成为人不可言说而又必欲言说的大奥秘。沦落成了一切生存问题的开端。人因沦落而丧失了原善,世界因人的沦落而再无和平,一切原初的美好的东西均裂为碎片。大地也因沦落而受到诅咒。人则因沦落而丧失了上帝的形象,令上帝的创造之善在人性中残缺不全。处于沦落状态的人类历史成为一部充满罪恶与痛苦的历史,人为了恢复自身的受造原貌而穷尽所能,但无论如何再也不可能走在光明的道路上,无条件地享有上帝的福佑。人必须靠残缺不全的理性建立社会,方能生活在相对和平的环境中。

然而,沦落的恶运是如何降临到人类头上的呢?如前所述,基督教框架内的善恶一元论与二无论均无法提供一个合理的答案。康德曾经假定,亚当是从清白无辜中“堕入”罪恶。但是,这种清白无辜的状态只属于人类的始祖,一旦罪进入世界,世人便再无清白无辜可言。把罪恶归结于人性中的某种自然力量固然可以解释个体的罪性,却仍然无法解释罪是如何进入世界的这个问题。

P40

序言

20世纪基督教神学是在现代性的冲击下建构起来的。现代性的一大问题就是对上帝的遗忘。就此而言,20世纪神学家是在一个人类遗忘上帝的时代谈论上帝。进一步说,遗忘上帝意味着遗忘人类的罪性和对救赎的盼望。但是,现代历史表明,遗忘可以成为一种生存状态。人们不但遗忘上帝,而且遗忘自己的历史,遗忘那些有史以来一直困扰人类的问题。人们可以在一个被遗忘的现实之中,虚构自己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而被遗忘的那些问题却依然如故。

基督教神学所讲的罪性就属于这样一个问题。现代性既没有消除罪性也难以消解“罪”之于人类生存的意义。毋宁说,现代性制造了诸多“罪”观念的世俗版本,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存在主义和各种左派思潮对“异化”的阐述。“异化”(或译“疏离”)最初乃是一附着于基督教罪论的神学概念,它最初暗含在《圣经》对人类困境的描述之中,人类始祖之失乐园,兄弟间之仇恨残杀,直至因建造巴别塔所招至的后果无不是人类之走向异化的神学写照。

基督教罪论的最初框架形成于《旧约》时代,呈现于上帝一个人一民族构成的三维框架之中。旧约神学包含相互关联的两大主题:一是人的“罪性”,二是上帝的“救赎”。人的罪性又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个人的罪性和社会共同体的罪性,两者在《旧约》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个人的罪总是与整个以色列民族的罪联系在一起。与此相应,上帝的救赎也具有双重意义:它既是对个人的救赎,也是对以色冽民族的救赎。在《旧约》中,个人的得救经验总是与民族的得救经验纠缠在一起,因为雅威不仅是个人的独一神,而且也是整个以色列民族的独一神。所以,“罪”的问题总是存在于一个相互关系的三维结构之中:上帝一个人一民族,这是构成旧约“罪论”不可或缺的三个维度,其中上帝构成了神圣的超越之维,若无此一维度,无论是个体的罪,还是民族的罪,均无从充分显现,也无从加以理解。因为,从根本E讲,罪乃是背离上帝。

“赎罪”问题与“罪”的问题同样古老。《新约》时代之前的犹太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达到赎罪的目的:一是通过献祭,二是通过严守律法。但是,这两种方式一直受到旧约先知的质疑,直至遭到最终挑战。既然赦罪的权柄完全掌握在上帝手中,那么献祭和恪守律法都无法真正保证人的罪和民族的罪得到赦免。在耶稣时代,一种新的救赎观被提了出来:不是献祭,也不是律法,而是圣爱成为救赎的最终保证。罪与爱遂构成新约神学理解人之处境的两极。《新约》的罪观仍然承袭上帝一个人一共同体的三维框架,不过共同体已经超越了以色列民族的范围,而具有了普世意义,世俗国家便成为人类所组成的共同体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形式。

历代教会的主流神学和正统教义无不以强调个人罪性为基点,在经历了奥古斯丁和彼拉纠围绕原罪问题的争论后,则更是如此。但是,传统神学对于罪性的许多解释因其只关注罪的个体性而无法令人满意。因为个人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历史,而且其历史必然包含了他生存于其中的社会、国家、民族等共同体因素。所以,罪论的人性基点必须置于上帝一个人一共同体的三维结构中方能得到充分的展现和理解。

《旧约》曾视对任何人造物的崇拜为拜偶像,犹太先知始终对世俗权力和国家至上主义保持着警惕,国王也从未获得集世俗权威和神圣权威于一身的至高无上地位。《新约》时代的基督徒对于国家权力也大都抱不信任的态度,其直接原因在于强烈的末世论盼望,但是构成这种末世论信仰之内核的便是犯罪一救赎之神学逻辑。

罪论通过自然法理论而影响到基督教的社会政治学说,并对西方近代民主宪政思潮产生了深远影响。上帝之神圣性质与国家之世俗性质的张力充分表现在奥古斯丁的神学中,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形成了截然对立的两个世界。国家成为人类处于沦落状态的权宜之计,因其世俗性而不禀有神圣的目的。这种理论之于近代政治思想的意义在于,它为限制国家权力开辟了道路。它基于人类的罪性和普遍堕落,强调通过限制所有人的权力来保护每个人的自由,而不是基于人性可以达到至善的理想,去赋予圣人无限扩张的政治权力。前者对人性和国家均采取低调,并不梦想借助建立国家来为人性确立通往至善的道路;后者则期望建立国家以保证人性之改良,并最终达到至善。这正是基于基督教原罪传统的政治理论与其他各种政治思潮的根本区别所在。人类的罪性和普遍堕落不仅使个人道德无法靠建立国家等共同体来保证,反倒使个人在共同体事务上更加难以遵循道德原则。共同体比个人具有更大的制造罪恶的力量,而且经常以实现至善的名义制造罪恶。这种集体的罪恶往往因其打着国家民族等冠冕堂皇的旗号而成为置身其中的个人的盲点。所以,个体的罪恶因具有道德方面的标尺而容易受到谴责,而集体的的罪恶却往往因其不适用个人道德标准而难以令人有所反省。但是,基督教罪论所构成的上帝一个人一共同体的三维结构却为一切个人罪性和集体罪性提供了一个现身的场所。

以上就是作者意在本书中传达的主要论点所在。

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作者得到了许多海内外学者的无私帮助。美国比赛尔学院(Bethel College)的Melville Stewart教授、加尔文学院(Calvin College)的Clifton Orlebeke教授不远万里为作者捎带书籍资料;耶鲁大学神学院的NicholasWolterstorff教授、剑桥大学丁道尔学院的Bruce Winter教授、加拿大维真学院的许志伟教授、新加坡三一神学院的钟志邦教授始终关心此书的写作,并给予作者热情的鼓励;作者在香港浸会大学访学期间,曾得到罗秉祥教授、关启文教授、江丕盛教授在资料和研究方面的大力帮助;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的刘小枫博士和杨熙楠君无偿为作者提供了大量必要的资料,刘小枫博士对本书的写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使作者受益匪浅。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大学哲学系和宗教学系的赵敦华教授、张志刚教授和孙尚扬教授等师友,他们曾经给予作者的关怀和帮助是言语难以表达的。在此一并致谢。

后记

本书初稿完成后,部分内容曾经在北京大学哲学与宗教系作为博士论文答辩。1999年夏末,作者获得博士学位,即辞别师友赴University of Not:Dame做博士后研究,自此辗转于美国东西两岸间。浮云一别,流水十年。学业多有荒废,著书全为稻粮。颠簸数年后,又值盛夏,作者在Valpralso University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离别印地安那的小镇,南下德克萨斯。行囊中又见到这部久被束之高阁的手稿,无数往事再现眼前。这本小书本为习作,虽不值得藏之名山,但若弃之荒野,岂不愧对曾对它寄与厚望的旧友故知。反复思量后,作者暗下决心,在工作之余对文本做些修补。此间,作者发现许多想法已经有变,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也。尤其是涉及宪法和法理学的部分,几度打算推倒重写。不过,作者又几度抗拒了修改观点的诱惑,只对文本做了一些技术性改动。这本小书就像那些在北大的日子一样,成为我个人历史的一章,还是让历史原样呈现出来罢。

刘宗坤

2005年7月记于德克萨斯糖城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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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3: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