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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中国国际法学精萃(2005年卷)/中国法学精萃系列丛书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作者 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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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法律是时代精神精华的确认,法治是时代精神精华的贯彻,法学是时代精神精华的写照。只有法学精典著作才是值得供人解读的真正的法学文本。

本书精选2004年度全国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有代表性、有影响的的优秀国际法学论文编辑而成。它们代表了2004年度我国国际法学的发展水平。全书内容涵盖国际法的危机、国际法发展、人权等几个方面。最前沿的学科发展动态,最权威的法条理论解释,精彩不容错过!

内容推荐

本书精选2004年度全国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有代表性的优秀国际法学论文编辑而成。主要包括:《国际法的危机》、《人权的全球化:概念与维度》等。这些论文代表了2004年度我国国际法学的发展水平,可供法律专业高年级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准备考研的人士以及法学教研人员和法律工作者阅读参考,也可作为年鉴由图书馆资料室收藏。

目录

第一部分 国际公法

梁 西 国际法的危机/0

邓慧强 国际法的哲学之维/10

袁发强 关于国际惯例的立法思考/20

高 风 国际法发展新动向及中国的外交实践/39

龚向前 论国际法上的自卫/49

江国青 略论国际法实施机制与程序法制度的发展/56

高铭喧 王秀梅 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意义/64

刘 健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72

邓 烈 国际行政法庭与国际法的渊源/82

龚向前 联合国与国际法律秩序的发展/94

何志鹏 人权的全球化:概念与维度/104

赵建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119

李薇薇 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与不歧视/144

陈建华 贸易与人权关系初探——兼论WTO与人权/157

莫世健 试论WTO和人权的可协调性/169

何 易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181

第二部分 国际私法

邹国勇 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利益协调/19l

赵相林 邢 钢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基本定位/200

徐伟功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理想与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评析 /209

吕岩峰 准据法及其理论与方法论纲/224

金彭年 汪江连 从反致制度的本质看我国关于反致制度的取舍/243

肖永平 霍政欣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255

余延宏 论国际私法中动产物权的客体范围问题/272

第三部分 国际经济法

刘 笋 贸易与投资——WT0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共同挑战/287

王 毅 WTO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300

尹 竹 WTO框架下竞争政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问题述评/319

陈立虎 杨向东 “未预见发展”的条件属性/336

李双元 彭乾芳 冯寿波 论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的互动走势——兼谈我国的法律对策/353

曾令良 区域贸易协定的最新趋势及其对多哈发展议程的负面影响/363

张智勇 欧洲共同市场与税收制度的协调:欧盟的法律与实践/380

陈 安 美国单边主义对抗WTO多边主义的第三回合——“20l条款”争端之法理探源和展望/403

陈红彦 跨国电子商务与营业税——中国的选择/422

杨国华 李咏筹 纪文华 于 宁 蒋成华 WT0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组程序研究/435

漆多俊 漆 彤 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468

附录

2004年度全国主要报刊国际法学论文索引/488

试读章节

的确,自从联合国成立以来,虽然成就辉煌,解决了一些重大的问题,但它经常在维持和平与安全、裁军等领域遭到挫折,在它有关的各种领域一直未能超出协调与倡议的范畴。由于根深蒂固的种族、政治和意识形态的紧张与相互冲突,国际社会存在许多在客观上联合国难以处理的问题。如克什米尔、塞浦路斯、朝核问题和中东问题等。虽无世界大战,但各种军事冲突与常规战争几乎每年都会爆发一次。国际关系的法治化任重道远。在促进南北合作上,联合国的各种法律文件难以付诸实施。据统计,现在世界上20%的最富有的国家,消费了全球86%的产品;其余80%的人口,尽管代表着世界大多数的自然资源,其消费量却只占14%。现在世界上前三位的“首富”所拥有的资产,竟然超过了49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之和。

联合国体制本身也存在无可争议的缺陷:官僚主义化,管理不善,财政困难,无休止地讨论有争议的问题和通过无数决议,仿佛口舌之争与繁文缛“规”本身即会导致政治、外交与经济领域的变化。

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应归于构成它的各个主权国家,尤其是大国。因为联合国建立与运行的基础仍然是主权国家林立的国际社会,决策权仍然掌握在主权国家手中,各国为相互冲突的经济政治与意识形态利益而深深地被分开。每一个国家都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不顾整体利益(有人将这一状况称为“格劳秀斯”模式薯,即由自我为中心的行动者组成的典型的无政府主义社会)。联合国宪章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宪法”,联合国的权威来自所有的或者绝大多数成员国的支持,至少是一两个大国的支持;而且,由发达国家主导的一些国际组织也正在得寸进尺地剥夺联合国的权力,如北约在军事与安全问题上常常取安理会而代之。

尤其是,当今世界惟一的超级大国美国奉行单边主义,在很多情况下不愿意与联合国合作,甚至想抛弃或取代联合国,并极欲以美国法律替代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则。美国拒绝履行国际法院作出的一些对其不利的判决。例如,它拒绝支付因对尼加拉瓜不宣而战而应承担的30亿美元的赔偿款。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试图采取一种新的国际信息秩序时,它就停止支付会费。1994年5月“第25号总统令”表明,美国打算只在美国国家利益可以允许这种参与的情况下才参与维和或强制执行和平行动。美国国务院声明,“美国或国际社会都没有解决每一类冲突的委托管理权或策略或可能性”,这在事实上宣判了集体安全的死刑。此外,美国所提倡的联合国改革也是打的小算盘:联合国更好的管理和更少的财政负担,将安理会扩大到日本和德国以使这两个国家更多地资助维和行动,以及联合国与地区组织或其他诸如北约等组织在有关维和时的更紧密的合作。1998年对伊实行的“沙漠之狐”空中打击和1999年对前南进行大规模空袭也都没有经联合国授权。

美国在伊拉克战争上的做法更进一步表明,联合国作为能够代表人格化的国际社会的惟一国际组织和作为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石的这种地位,正面临美国独霸世界野心的挑战,以联合国为核心确立的国际法律秩序也经历前所未有的冲击。美国战前不顾安理会多数成员国的反对,绕开联合国攻打伊拉克,分裂了安理会;战后不理睬全世界的呼声,坚持由美英主导政权重建,边缘化了联合国。因此,不少人惊呼:国际社会面临危机,联合国面临危机,国际法面临危机!

经过多年证明,联合国对于国际法律秩序是不可或缺的。

联合国构成了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石。《联合国宪章》作为一项对全球所有国家产生普遍影响的最大公约,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它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被认为具有“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的强行法。众所周知,联合国构成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论坛,各国可以汇聚一堂,开展多边外交,就国际法律规范达成一致。联合国还有包括经济、社会、司法等机关在内的、比较齐全的各种组织机构。而且,如前所述,联合国在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法的编纂与发展和国际强制法等领域上已经取得无法更改的成就。

例如,联合国的成员资格现已成为任何国家或政府合法性的一种检验。任何新国家如果没有获准加入联合国,则不能主张是合法的和国际社会的完全资格成员。即使是一直中立的瑞士也已享有联合国观察员地位,并将拥有成员国资格。再比如,美国不惜费尽唇舌在安理会谋求对伊动武的授权,说明美国至少在口头仍然是以联合国的决议为其动武合法性来源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是以过去12年间联合国通过的对伊决议未能得到认真执行作为对伊动武理由的。因此联合国的决议仍然是主权国家国际行动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联合国在国际法律秩序上另一个不可或缺的地方是,在全球性市民社会逐步形成的背景下,只有联合国才能逐步使非国家的国际行为主体(主要是非政府组织、民族解放运动、个人等)纳入国际法体系中来。联合国宪章第71条提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可以就涉及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之非政府组织的咨询作出适当安排。”联合国自1945年以来已逐步将这些组织整合到其行动中来,也通过这样做而极大地刺激了它们的产生和行动,从而成功地将非国家的行为主体并入国际法律秩序中。

此外,在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并行不停的形势下,联合国仍是联系各种地区组织(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联盟、欧盟、欧洲理事会,等等)和各种跨地区或全球性组织(例如,北约、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WTO、WIPO)的纽带。只有联合国才能充当起目前国际社会成千上万国际组织的协调中心,所以在整个国际组织法体系中,联合国的核心不可动摇。

著名国际法学家梁西教授曾指出:“国际法律制度的改善、加强和执行,只有依附于一定的国际常设机构,才有可能获得较多的确定性。国内法之所以能有效地实施,就是因为它有一套完整的国家常设机构。国际法之所以软弱,就是因为它在这方面存在着难于克服的困难。”从上述考察中,我们也可以明显看出,现代国际法体制的发展是与联合国的成败得失分不开的。而我们要推动国际法律秩序向着正确方向演进,首先必须发挥好其“常设机构”联合国的作用,在克服困难中前进。P.101-103

序言

当今是知识爆炸的时代,又是时间四分五裂的时代,这就形成了无限的知识与有限的时间之间的矛盾。其实这也是人生的矛盾,求知的本性与短促的人生的矛盾,这一矛盾深深地困扰着人类。

解决这一矛盾的努力无非有两种。第一种是充分利用时间。但会受到人的生理因素的制约,加上人生必要时间的支付,即使再充分利用时间,每人每天也只有24小时,因而这种努力未必真正有效。看来比较有效的是第二种,即对爆炸的知识进行甄别、挑选,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众所周知,著作虽多,但真正有永久价值的经典之作总是少数。择善而从,是人生的原则,自然也是读书求知的原则。读书求知的有效方法是取精用宏、含英咀华,读精品之作、经典之作。经典著作是知识的浓缩、思想的精华,读经典著作是纲举目张、事半功倍,恰似“与君一席谈,胜读十年书”,可以说,不读经典著作就谈不上真正的读书求知。

法治是治国安邦的大政国是,是全球大势和时代主题,也是人类智慧聚焦之所在。在步入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法学日益成为一门显学,每年发表的法学作品数以万计。法律是时代精神精华的确认,法治是时代精神精华的贯彻,法学是时代精神精华的写照。法学必须是精华,只有精华才配称为法学,只有法学经典著作才是值得供人解读的真正的法学文本。人们希望快捷地找到其中那些真正有价值、有影响、堪称经典的作品。编选“中国法学精萃”系列丛书即是出于此种考虑。

考量著作是否精品、经典,有以下标准:

一是思路新奇。学术的生命在于创新,学术的发展新新不已,学术创新之处正是学术精华所在。那些筚路蓝缕、独辟蹊径、开天辟地、振聋发聩之作当属精品、经典之作。

二是资料详实。思想没有全新的,学术是承先启后和不断推陈出新的,对大量的已有资料的搜集、占有、爬梳、概括、提炼本身就是十分重要的学术工作,而在这个基础上的研究才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那些钩沉发隐、洞烛幽微、经纬百家、茹古涵今、集大成者当属精品、经典之作。

三是思想深刻。学术的使命是求真,追求真理。但真理作为规律是内在的、深刻的,这就决定了学术思想必须深刻,不深刻不足以入理。思想深刻是学术的价值所在、尊严所在,也是精华所在。那些体大思精、高瞻远瞩、笔扫千军、慎思明辨、警世喻人之作当属精品、经典之作。

四是传世之作。在所有的批判中,最伟大、最正确、最天才的是时间。精品、经典之作不仅是时代精神的精华,而且是时代精神的超越,是经得起时间批判的传世之作。那些与时俱进、雄视百代、历久弥新、嘉惠新学、启迪后人之作当属精品、经典之作。

当然,上述标准是很高的,也许身不能至,但心向往之。我们把它们作为行动的旗帜和追求的目标,并为此而与人们一道不懈努力。

对于本系列丛书来说,我们希望达到以下目标:

一是起到年鉴的作用。从每年公开发表的法学文章中精选出有代表性、权威性、经典性的文章,铭记法学各学科每年的发展状况和学术进展,以供图书馆、资料室收藏。

二是具有教研资料的作用。资料是教研的基础,了解把握研究动态是为教为研之始,本套丛书可以成为教研人员床头案前之必备。

三是具有考试指南的作用。近几年法学硕士、博士考试愈来愈热、人数愈来愈多,每个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都要查找、复印、装订相关的有代表性、权威性、经典性的文章仔细研读,极其烦难不便,本系列丛书恰能予以弥补,提供方便。

我们的工作把我们推到了审判官的位置,但我们没有火眼金睛,或许有时还有眼无珠,难免良莠不分,取舍不当。我们在提请公众批判理解的同时,也虔诚地希望公众热情参与,把自己所认为的精品、经典之作推荐给我们。俟条件允许,我们也会敬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评选,以求名至实归、不负众望。

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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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