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洛克的《政府论两篇》(1690)的第二篇,也是洛克的政治思想的主要著作之一。其第一篇,即《政府论上篇》(1680)主要批判君权神授学说。本书系统提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其内容较第一篇为重要,故先译出,供政法理论工作者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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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政府论(下)/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
分类 | 人文社科-政治军事-政治理论 |
作者 | (英)洛克著//叶启芳等译 |
出版社 | 商务印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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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是洛克的《政府论两篇》(1690)的第二篇,也是洛克的政治思想的主要著作之一。其第一篇,即《政府论上篇》(1680)主要批判君权神授学说。本书系统提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其内容较第一篇为重要,故先译出,供政法理论工作者研究参考。 内容推荐 洛克在本书中,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他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极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思想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第四章 论奴役 第五章 论财产 第六章 论父权 第七章 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第十章 论国家的形式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第十二章 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第十三章 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第十四章 论特权 第十五章 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第十六章 论征服 第十七章 论篡夺 第十八章 论暴政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试读章节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16.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因此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这样,他就把生命置于那人或协同那人进行防御和支持其斗争的任何人的权力之下,有丧失生命的危险。我享有毁灭那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东西的权利,这是合理和正当的。因为基于根本的自然法,人应该尽量地保卫自己,而如果不能保卫全体,则应优先保卫无辜的人的安全。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怀有敌意的人。他可以这样做的理由就像他可以杀死一只豺狼或狮子一样。因为这种人不受共同的理性法则的约束,除强力和暴力的法则之外,没有其他法则,因此可以被当作猛兽看待,被当作危险和有害的动物看待,人只要落在它们的爪牙之内,就一定会遭到毁灭。 17.因此,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这应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因为,我有理由断定,凡是不经我同意将我置于其权力之下的人,在他已经得到了我以后,可以任意处置我,甚至也可以随意毁灭我。。因为谁也不能希望把我置于他的绝对权力之下,除非是为了通过强力迫使我接受不利于我的自由权利的处境,也就是使我成为奴隶。免受这种强力的压制,是自我保存的惟一保障,而理性促使截把那想要夺去我的作为自保屏藩的自由的人,当作危害我的生存的敌人看待;因此凡是图谋奴役我的人,便使他自己同我处于战争状态。凡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 18.这就使一个人可以合法地杀死一个窃贼,尽管窃贼并未伤害他,也没有对他的生命表示任何企图,而只是使用强力把他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便夺去他的金钱或他所中意的东西。因为窃贼本无权利使用强力将我置于他的权力之下,不论他的借口是什么,所以我并无理由认为,那个想要夺去我的自由的人,在把我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后,不会夺去我的其他一切东西。所以我可以合法地把他当作与我处于战争状态的人来对待,也就是说,如果我能够的话,就杀死他;无论是谁,只要他造成战争状态并且是这种状态中的侵犯者,就置身于这种危险的处境。 19.这就是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的明显区别,尽管有些人①把它们混为一谈。它们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不相同。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 序言 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是第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经过了内战、共和、护国制和复辟的起伏,英国革命以1688年的阶级妥协告终。洛克(John Locke,1632—1704)一生经过整个革命时期,他的政治思想是为通过1688年的妥协而奠定的议会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洛克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资产阶级化的贵族)妥协的产儿。 《政府论两篇》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著作。下篇(即本书)从正面论证了资产阶级议会制;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两篇东西合起来看,就可以了解:洛克反对什么,拥护什么。事实上,洛克的这两篇论文担负了对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期间代表各阶级、各阶层的各派政治思想进行清理和总结而使它们“归于一”的任务。从我们今天研究洛克的政治思想的角度来看,下篇更为重要一些。 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同他的家庭、教育以及革命时期他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活动是分不开的。 洛克出身于一个商人的家庭,他的父亲是小土地所有者,做过律师,是一个清教徒。在英国革命期中,他的父亲站在议会一边,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校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当时主持牛津大学的都是些独立派的人物,他们是英国最早主张宗教容忍的。洛克所受的家庭熏陶和教育影响,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 1666年洛克结识了艾希利勋爵(Lord Ashley)亦即后来的沙夫茨伯里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他从1667年开始就做艾希利的秘书。后来并随沙夫茨伯里做了几次政府其他职位的工作。他在这个伯爵的家里住过十五年之久,关系很深。沙夫茨伯里做辉格党的领袖时,他们也时常交换对于政治问题的意见。这对洛克的影响很大。 洛克替英国1688年的阶级妥协辩护的理论,主要地见于他在1689年出版的《政府论两篇》中的下篇。为了帮助了解洛克的政治学说,我们有必要把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中阶级斗争的形势以及在理论战线上各个思想派别,回顾一下。在这次革命中,代表封建势力的是国王、封建贵族和僧侣。他们凭借王权来维持封建制度,保护封建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则结成联盟,凭借议会并团结中小业主,利用人民的力量来进行反封建的革命。经过了从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斗争,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于1649年宣布英国为共和国。不久,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的道路。从1649年到1660年,由于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权背弃了革命士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士兵不断地起义,农民革命运动也在增长。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期间,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于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它可以对人民群众施行有力的镇压。这样才有1660年的复辟。在恐惧人民力量的形势下,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昨天还是彼此争夺政权的敌人,今天却成为携手镇压人民的朋友了。可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封建王朝的力量来镇压人民自发的革命运动这一目的虽然达到,复辟后的查理二世却恢复了旧选举和旧选区制度,从而保证了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的统治地位——这就使大土地主同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起来。当时在议会中形成了反对国王的“辉格党”和拥护国王的“托利党”的斗争。后者代表大地主的利益,主张君主专制政体;前者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主张限制王权而由议会掌握最高权力。詹姆士二世1685年上台后,采取了一系列损害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措施,加深了对人民的奴役和迫害,因而在人民群众中激起了新的反抗浪潮。面临着新的革命威胁,辉格党与托利党便携手于1688年实行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来承继王位。詹姆士二世逃往法国。这次政变由于未经过流血,所以资产阶级历史家称之为“光荣革命”。 1688年政变以后,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使国王在法律、赋税、军事上的措施都必须经过议会的同意;而且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会议员有言论、决议等自由。实际上,英国国王已经失却其作为封建君主的权力,议会是惟一的立法机关,它的权力决定一切。这样就形成了英国的立宪君主制,亦即所谓“英国的议会民主”。这意味着一方面旧封建王朝的威廉被拥为统治者,另一方面地主式的和资本家式的货殖家也登上了统治地位。从此以后,英国新的统治阶级就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有利于自己阶级的法令,迈步向前发展资本主义生产了。 从1640年英国革命开始,英国社会各阶级在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斗争之外,几乎每一阶级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这些人的主张和理论,形成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中极其激烈的争论。 在革命阵营中,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独立派思想家密尔顿(1608—1674)阐释自然法,宣传人权和自由,并且提出了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要求。反映中等贵族利益的哈灵顿(1611—1677)虽然不讲自然法,却也反对封建君主制而主张共和国制。平等派代表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其成员多半是英国议会军队中的下级军官和士兵。平等派的领袖李尔本(16147—1657)比较急进,他反对保持上院,呼吁用普选的方法产生下院,以便使小资产阶级能够进入议会。反对国王的战争结束以后,由于土地被资产阶级所夺取,而且封建义务也并没有解除,农民极为不满,遂产生了“掘地派”运动。他们的领袖温斯坦莱(生卒年无确考)主张土地公有并进而废除私有制。这些思想反映了贫苦农民的要求。 为王权辩护的主要是菲尔麦(?—1653)。他沿用中世纪神权理论的逻辑,力证“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霍布斯(1588—1679)虽然是一个自然法的阐释者,虽然他的有些主张客观上是符合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但他既赞成君主制,又极力为绝对主义辩护。他这些学说却是对封建王朝有利的。而且,在长期议会召开之前,他所发表的《保卫维持国内和平不可缺少的国王大权》一文,就是为国王权力呼吁的。 由上可见,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直到1688年这几十年间理论战线上的争辩,是很复杂和很激烈的。不但1688年两个阶级妥协后所奠定的资产阶级议会的统治需要一项理论的说明或辩护,就是几十年来政治思想上的论战也亟需一次廓清或总结。这是胜利后的资产阶级所必须做的事情: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扫除“异己之见”,从而巩固他们的统治地位。 洛克正是在理论上为已经上台的资产阶级完成辩护他们的新制度并扫除异说这一历史任务的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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