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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展望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樊崇义编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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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变得日益重要,刑事审前程序则是此中重中之重,本书由参加2004年6月在北京举行的“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的与会专家及我国法学方面的专家学者编著,就“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理论”、"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侦查制度改革"、"侦查中的律师参与"、"警检关系"和"起诉裁量权"等问题展开论述,它将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乃至我国的整个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目录

上  编

刑事审前程序

中国刑事审前程序的立法与实践………………………………卞建林 3

中国台湾地区刑事审前程序之改革……………………………吴景芳 12

审前诉讼程序点滴探析…………………………………………傅宽芝 34

论刑事审前程序控制的再思考………………………叶青陈海锋 40

强制措施

正当程序维度内的刑事强制措施……………………汪建成刘 明 57

超期羁押问题研究………………………………………………沈德咏 67

刑事诉讼程序中预防性羁押的国际标准………………………岳礼玲 75

我国未决羁押的困境与出路……………………………………陈永生 89

超期羁押:成因分析及治理管见……………………李学军赵琦峰108

防范超期羁押之若干问题探析…………………………………汪海燕120

审前羁押的观念改造及法律控制

--兼论超期羁押的制度化解决……………………………牛学理132

 实然与应然

--我国审前羁押制度之反思………………………………王 晶 142

侦查制度改革

正当法律程序与我国刑事侦查程序的改革……………………樊崇义15l

查处毒品犯罪遇到的疑难问题与解决办法……………………崔敏164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正当法律程序的角度…………………………杨宇冠 宁黎黎168

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张建伟184

提高侦查程序正当性的有效机制………………………………周 欣197

人权保障人宪与侦查程序的改革和完善………………………白俊华207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苏凌221

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杨立新231

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与侦查程序改革………………………张q-242

侦查讯问改革与发展构想………………………………………郝宏奎262

论特殊侦查手段的法制化……………………………樊学勇 陶 杨275

论我国侦查程序的正当化………………………………………史立梅288

关于刑事侦查程序中几个问题的思考…………………………李贵方301

侦查中的律师参与

论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谢佑平 江 涌304

审判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熊秋红314

从审判中的辩护走向侦查中的辩护

--律师在侦查中的诉讼地位和作用考察分析……………顾永忠325

刑事辩护萎缩的诉讼结构解析………………………卫跃宁马贵翔337

进一步改善和发展中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思考………杨诚谭冰346

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和讯问……………………….…………..沈仲平357

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试验)项目总结报告…樊崇义362

律师的侦查讯问在场权…………………………………………王进喜374

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初探………………………………………金志海382

警检关系

警检关系的构造…………………………………………………陈兴良388

刑事诉讼中的警检关系模式

--兼谈我国刑事诉讼法之完善……………………………宋英辉390

起诉制度

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定位与改革

--以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为切入点……………………吴宏耀400

论公诉权的合目的性

--审前程序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度………………郝银钟415

检控酌情权的行使:权力与制衡………………………………江乐士429

略论价值选择维度中的检察官追诉裁量权…………姚莉詹建红434

起诉裁量权的世界镜像与中国问题……………………………周长军442

公共政策视野下的起诉裁量权…………一……………………吴学艇460

裁量不起诉之效力略论………………………………巩富文陈学权472

暂缓起诉制度研究……………………………………孙力 刘中发481

论起诉裁量权……………………………………………………种松志493

下  编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

The Jurisprudential and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Ronald J.Allen 505

附译文:刑事诉讼程序的法理学与政治学基础

……………………………………………程怀张燕译523

Das deutsche Strafverfahren Rechtliche Grundlagen,

rechtstatsachliche Befunde,historische Entwicklung

und aktuelle Tendenzen…………………Prof.Dr.Wolfgang Heinz 537

附译文:德国刑事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法律现状、历史沿革及发展

趋势(摘要) ……………………………许兰译著575

 美国审前羁押制度

An Introduction to Pre-Trial Release and Deten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Ira Belkin 577

附译文:美国审前释放与羁押制度导论…………………初殿清译589

Pretrial Deten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 Brief Review of the Law and the Current Issues………………………Floyd Feeney 598

附译文:美国审前羁押:法律与当前问题简评(摘要)

…………………………………………………陈秋红译607

审前程序中的律师

Lawyers in the Pre--Trial Process………………………………………………Mike McConville 610

附译文:审前程序中的律师………………………邵明 王晓春译632

The lawyer in the pre-trial procedure:

a European approach………………………………………………Hans de Doelder and Verlooop 649

附译文: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地位:欧洲视角

………………………………………许身健罗海敏译658

 The Role of Lawyers in Criminal trials in Victoria

………………………………………………Sarah Biddulph 665

附译文:维多利亚刑事审判中律师的作用………………郑未媚译674

警检关系与起诉制度

 Police--Prosecution relations inJapan………………………Tokayaki Aonuma 680

 附译文:日本的警检关系……………………………………向燕译689

 Prosecution System of Japan……………………Yamashita.Terutoshi 696

 附译文:日本的起诉制度………………………·庞君淼牛金影译736

 韩国检察制度……………………………………………………卢正焕767

其  他

 Criminal and other disciplinary sanctions in Norway for treating

 and resocialising offenders………………………BdФrre W.Lyngstad 773

 附译文:挪威矫治罪犯的刑罚措施和其他惩戒性

制裁(摘要) …………………………………陈秋红译780

试读章节

  中国刑事审前程序的立法与实践卞建林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法理和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要求,刑事审前程序由于其所承担的为法庭的正式审理程序提供裁判对象和裁判依据的重要功能而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时,随着刑事审前程序中国家权力介人的深度和广度的不断扩展,如何既能够达到审前程序所承载的发现犯罪事实、查缉犯罪嫌疑人从而有效地通过公诉活动将之交付审判的目的,又能够充分保障刑事侦查活动和刑事公诉活动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这在现代法治主义的理念下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国刑事审前程序理论的发展,既包括技术层面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问题,又交织着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等诸种价值之问的冲突所作出的论争及判断。显然,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上奉行实体真实主义的国家,程序正义理念的推行必然带来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诉讼价值观及文化观的双重转型。为此,本文通过对中国刑事审前程序的立法与实践的梳理,试图见微知著,以反映出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整体发展动向。                                

第3页The Juriprudential and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By Ronald J.AllenI am honored and pleased to be asked to address this International Seminar on Pre-Trial Procedure Reforms in Criminal Justice. I would like to thank the president of th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ming Xu, Vice President Guilin Zhang ,and the Director of the Precedural Law Reasearch Center,Chongyi Fan, for inviting me .                                

第505页

序言

刑事审前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基础和前提。这一阶段关系到控诉职能的实现及其质量和效果,它直接涉及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这两大基本问题,特别是审前程序中拘留、逮捕、搜查、扣押、讯问及起诉等活动,无不与社会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息息相关。因此,我国的刑事审前程序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立法中均被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前程序都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程序设计上存在行政化问题,诉讼的过程还没完全走上"正当程序"之路。所以,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前程序,如何使刑事审前程序为形成正确的实体认定提供保障机制,如何在审前程序中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都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程序亟须予以解决的问题。为了推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资助下,于2002年启动了"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项目",其间,开展了律师参与第一次讯问、讯问时录音录像等多项课题的实证研究。同时,召开"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诚邀国内外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共同研讨刑事审前程序面临的难题及其制度化解决方案,也是该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6月26日至27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在北京举行了来自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120余位代表参加的"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这些代表包括来自英国、美国、荷兰、挪威、日本、韩国等国家,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欧盟欧洲委员会、福特基金会等驻华机构以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学者;来自我国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教育部和其他各级司法实践部门的领导、专家;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复旦大学、四川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政法院及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司法、人民司法、人民检祭等媒体的代表。

与会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就"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理论"、"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侦查制度改革"、"侦查中的律师参与"、"警检关系"和""起诉裁量权"等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其中对许多基本理论和程序问题,与会者各抒己见,相互交锋,进行了深入地研讨。一、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理论

首先是刑事审前程序概念的界定问题。审前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和前提的概念,在西方国家,一般是指检察官起诉后到法官开庭审判前的这一阶段。与会多数代表认为,我国的审前程序是广义上的概念,即""大审前程序",包括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的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各个阶段。同时,大家还认为,审前程序有别于审前准备程序。

关于审前程序的价值目标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偏重于对犯罪的惩罚和打击,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人权保障的规定,如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取消收容审查,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也大为提前。但总的来看,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仍然是建立在正确惩罚犯罪基础之上的。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与会代表已基本达成共识:中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应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

关于审前程序的构造问题,与会代表指出,我国的审前程序不是一体化的,侦查游离于公诉之外,律师的参与也极为有限,从而未能形成平等对抗的机制,加上缺乏中立的司法机关的参与,在一定意义上,我国的审前程序距诉讼程序的构造和标准还有相当差距。由于上述制度缺陷的存在,很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乃至公民的宪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同时造成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效率低下。对此,与会多数代表认为,在我国的审前程序中一定要引入一个中立的裁判机制,将剥夺公民权利的措施或事项纳入违法制裁范围,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增加侵权救济和程序制裁措施的相关规定,同时改革当前的警检关系,加强检察引导侦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扩大律师的参与范围等。

在审前程序改革的思路上,有的代表提出,要考虑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国外代表也殷切地希望我们,应审慎考察其他国家的建议,从其运用的背景中去了解其法律制度,在引入其他国家的刑事程序时,不要忽视了社会文化、历史因素以及政治、经济和许多其他变量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代表引用台湾"刑事诉讼法"改革的经验说明了这一问题:台湾学者曾一度建议引进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法,但如今实行的仍是"改良式的职权主义",即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台湾代表还介绍了台湾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大体情况。二、强翩措施的改革s完善

强制措施的改革是当前我国构建刑事审前程序的重要内容,从现行的立法来看,有的代表指出,我国强制措施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司法审查的缺位,除少量的强制措施(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大量的强制措施的适用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二是强制措施体系的不完整,如对物权和对隐私权的强制处分未能纳入强制措施体系。

针对强制措施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的代表提出以下改革建议:一是严格法定原则,实现强制措施的正当化,凡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应当走正当法律程序之路;二是完善强制措施体系,实现强制措施的层次化,建构一个人身权利限制、物权限制和隐私权限制的强制措施体系;三是建立独立的羁押制度;四是逐步引入保释制度;五是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实行强制措施的法制化。

关于强制措施的性质和目的的改变问题,有的代表认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不能作为强制措施的惟一目的,因为羁押更能实现这一目的。强制措施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人权保障,尤其是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更要重视这个问题。

关于羁押问题,当前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超期羁押和滥用羁押问题。就前者,有的代表指出,主要的成因有:羁押为主的制度设计;传统的"有罪推定"观念依然存在;现行法律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不合理;改革开放以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加,审理难度增加;发案率居高不下,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有些案件侦查、起诉质量不高,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刑事诉讼法对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规定不合理;法律上对查证被告人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无期限规定;指定辩护规定难以落实,拖延诉讼等。后者的问题表现在,羁押的适用范围过大,期限过长,超期羁押非常普遍,且久禁不止。对此,有的代表分析,既有诉讼体制和立法规定方面的原因,也有办案人员素质欠佳和社会以及案件本身的原因。

为解决超期羁押和滥用羁押问题,参照刑事诉讼中预防性羁押的国际标准,有的代表提出以下主要应对方案:一是要完善诉讼体制,如维护司法独立,避免对诉讼的不当干扰;实行侦押分离,将关押未决犯的职权交予中立的司法行政机关;简化乃至废除公安司法机关内部的报批制度等。二是逐步实行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设计,将羁押措施例外化,使之成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手段,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三是改革审限制度,实行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分离,严格限制羁押的期限。四是建立羁押的程序性裁判机制,包括严格确立羁押适用的司法审查机制和对不适当羁押的异议机制。五是建立超期羁押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包括超期羁押期间的口供之排除和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之追究。

在审前羁押的适用问题上,美国代表有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在决定是否适用羁押时应考虑以下四个问题:①由谁来决定?②什么时候决定?③按什么标准决定?④按什么程序决定?最理想的是由中立的裁判者来决定;最好是马上决定,即在犯罪嫌疑人被抓住时决定,亦即在犯罪嫌疑人不能自由离开时决定;一般来说是当天决定。关于适用羁押的标准,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逃跑、继续犯罪、威胁证人、毁灭证据等危险。在适用羁押的程序问题上,美国代表认为,通常应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即采用抗辩式的羁押听审程序,控辩双方都有机会提供证据,就法律问题进行辩论。三、侦查制度改革

首先是侦查程序的正当性问题。有的代表认为,应当将正当法律程序理念引入侦查程序,树立侦查中的抗辩观。有的代表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角度论证我国侦查程序正当化的途径,如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遏制刑讯逼供,完善羁押制度和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制度等。有的代表还提出了提高侦查程序正当性的有效方法,包括强化侦查监督机制,建立对逮捕的司法控制机制,加强侦查阶段被追诉方的诉讼权利等。

关于侦查模式,多数代表认为,我国的侦查程序行政化色彩较重,从而主张引入诉讼模式。有的代表从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角度,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总体构造是"葫芦"型构造,检察机关名义上地位高,但实际地位低;侦查机关位高权重,侦查阶段成为刑事诉讼的重心;法院审判只不过是对侦查结果的进一步审查和确认。至于侦查模式如何改造,改造到什么程度,与会代表尚未能达成共识,即是否建立侦查中的抗辩机制,以诉讼模式代替行政手段,代表们看法不一。

关于宪法的修改与侦查程序改革,有的代表指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最容易被侵犯。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已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写入宪法,因此,应当根据宪法精神改革和完善侦查程序,把宪法修正案落到实处。

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的改革,有的代表基于我国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所存在的严重缺陷,认为推进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是一种必然选择,并提出要避免拼盘式的、空中楼阁式的改革方案,要求认真审视、检讨现行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主动修改有悖讯问规律、不适当地限制侦查讯问效果的法律规定,提高讯问效率,实现人权保障最大化和确保获得口供真实的最大化。在这一问题上,香港代表介绍了香港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和讯问程序,重点讨论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有权利的三个问题,即知情权、沉默权和非法口供的排除权。

在侦查程序改革中,与会代表讨论最多的就是司法审查问题。多数代表认为,我国侦查程序应当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以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但就引入什么样的司法审查机制问题,与会代表存在分歧。有的代表认为,在我国,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有能力行使司法审查权,如果直接过渡到法官行使审查权则不符合中国国情,且法官介入侦查、起诉会产生更多的问题。有的代表则认为,司法审查权应当由中立的第三方即法官行使,因为检察机关与辩护方的诉讼地位和立场相对立,难以保障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立场,而法官则不属于争端的任何一方,由法官进行司法审查,能够保证形式公正。还有的代表认为,考虑到我国现实,可由检察机关掌握批捕权,法院掌握救济权。当然,理想状态还是由法官行使司法审查权。

关于违法侦查的救济问题,有的代表提出了侦查行为的可诉性概念。但就这一诉讼的性质,与会代表存有不同认识。有的代表认为,对侦查行为的诉讼应纳入刑事诉讼立法,举行听证,由法官通过听审的方式解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有的代表则认为,无须给这种诉讼贴上标签,它只是司法机制中的一种救济形式。我国台湾地区代表介绍了新修改的台湾"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抗告救济程序。四、侦查中律师参与的定位与作用

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研讨是本次研讨会的重中之重。关于律师介人侦查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就意味着律师自第一次讯问以后就可以参与到侦查中去,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

在理论研讨的基础上,会议的主办方--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重点介绍了由樊崇义教授主持的已经实施了两年的律师介入侦查"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项目试验情况、试验的程序设计和基本做法、试验存在的问题以及律师在场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下一阶段的任务。随后,试验的对抗双方侦查部门以及律师代表也就试验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代表们一致认为,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具有积极的意义,也有诸多的好处,尤其是第一次讯问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制度的落实,对于司法的文明、案件事实的查明都是有好处的,因此将继续通过试验取得经验,实施渐进式的改革。律师介人侦查的试验也存在分歧,例如,侦查机关的代表将律师界定为见证律师的身份,而律师界的代表将自身界定为辩护人的身份;再如,有的代表主张,律师可以在自己制作的在场笔录上签字,但不能在警察制作的笔录上签字,而有的代表主张,律师没有必要在见证的笔录上签字,但应当在警察制作的笔录上签字。

代表们高度评价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持的"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项目试验,它不仅在研究的方法上有所创新,更重要的是,它使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这在我国诉讼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它为刑事辩护制度走进侦查迈出了新的一步。大家期待通过努力将试验的成果纳入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中。

关于律师参与侦查程序,首当其冲的是律师的定位问题。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侦查程序中的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但还不是辩护人。多数代表主张,侦查程序中律师的身份应为辩护人,而不是见证律师。有代表进一步指出,狭义的辩护仅局限于审判阶段,应当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辩护,尽管审判中的律师与审前律师有所区别,但总的来看,两者承担的都是辩护职能。因此,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介人审前程序应从形式辩护走向实质辩护。还有的代表从人学的角度分析辩护权,将辩护权认定为天赋人权,明确提出辩护权的行使是人的本能反应,应当从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合理控制侦查权以及加强律师辩护权两个方面强化审前程序中辩护职能,这样既能发现案件事实,又能保护人权。

关于律师介入侦查程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刑事法律援助问题,也是与会代表关注的焦点。有的代表指出,中国的包括审前程序在内的刑事司法改革需要考虑法律援助的问题,考虑经济负担问题,在立法修改之前,应当对修改的经济后果进行评估和准备,防止被动局面的出现。也有的代表指出,中国的法律援助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总的来看,法律援助确实存在经费紧张的问题,需要国家、地方、个人多方解决,由于各地区的差异,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会代表最终就司法改革需要考虑包括经济等在内的多种因素,以确保改革的后劲和成功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在谈及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时,代表们还讨论了国家和个人的关系问题。有的代表指出,在国家和个人的关系问题上,国家应当确保个人应当享有一定的辩护权,而个人又有义务去维护国家的秩序,但这个义务是有限度的,即个人义务的履行不影响个人有尊严地活着,换句话说,在审前程序中,国家在追诉犯罪的时候,应当保证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英国的代表指出,英美法系国家,律师被允许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介入,是因为人们对证据的可信性和真实性产生了疑问,犯罪嫌疑人的不真实的供述在法庭上出示,造成了审判的不公正和冤假错案,因此,律师在审前程序的介入不能仅仅被视为确保一系列证据规则的实现或建立更为广泛的保护机制,应当慎重处理律师介入和证据规则之间的联系,在更完整的意义上理解人性、制度压力的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作用过程。

来自欧洲的代表还重点从《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的角度介绍了欧洲审前程序中律师的作用,并指出,尽管《欧洲人权公约》并未对律师在审前的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公约条款和判例看,欧盟成员国有义务保障公正审判的权利,有义务给被告人提供讯问之前甚至讯问时与律师交流的机会。五.警检关系的构造

警检关系历来是刑事审前程序的重要内容,毫无例外的,这一课题也是本次研讨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们围绕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的关系展开了讨论。首先,对于现行法规定的警检关系,代表们的看法都是比较一致的,即《刑事诉讼法》第7条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换句话说,在法律层面上,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是分立且行使相互制约的职能的。这表明公检的平等地位。关于实践中的警检关系,有代表指出,中国目前的警检关系是警主检辅,公诉职能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依附于侦查职能;这种警检关系是一种有利于打击犯罪而不利于保障人权的警检关系,因此,亟待改造。

有的代表则将世界各国的警检关系概括为四种主要模式,即大陆法系模式、英美法系模式、日本模式和中国模式。进而,对中国的警检关系作出了分析,指出中国的警检关系具有五个方面的不足:①法律规范不完备;②检察机关监督的滞后性与被动性;③起诉活动与侦查活动的实际脱节;④影响审查起诉的速度和效率;⑤不利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素质的提高。

代表们普遍认为,应当改革中国的警检关系,以适应实践的需要,以实现诉讼的科学化、合理化。然而,就如何改造中国的警检关系,代表们存在分歧。有的代表主张,中国目前司法实践正在推行的"检察引导侦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警检关系所存在的问题,中国警检关系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警检一体化",强调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控制,并引人司法审查机制。有的代表则认为,中国警检关系的改革方向应当是强化警检关系中的制约因素,即:①加强对立案及撤销案件的监督与制约;②加强对强制性处分权的监督与制约;③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④明确监督与制约的法律效力等。有的代表则明确反对"警检一体化",认为目前审前程序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等问题是传统观念使然,而非流程的原因,因此,在症结未找准的情况下,不主张轻易地谈变革。还有的代表认为,"警检一体化"讲得更多的是工作关系,过去由于比较侧重于讲监督制约,而这种监督制约是有缺陷的。所以,应当强调合作,加强警检两家的合作。

有的代表指出,构建科学的警检关系,不论采用何种模式,都应当考虑共同的目标:如何提高审前程序的质量和效率,为后续的审判服务。还有的代表认为,构建合理的警检关系应当关注刑事诉讼的理念和原则,做到"求实创新",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考虑引入法律控制机制和责任制约机制。

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代表则介绍了日本和韩国的检察制度。在警检关系问题上,他们指出,在日本,检察官有权力对警察作出"必要的一般性建议"和"一般陛指导",并在检察官自己执行的侦查中"命令警察予以协助";而在韩国,在侦查领域,检察官(检事)与警察之间有上下级的关系,司法警察官必须听从检察官的指挥,司法检察吏则在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的指挥下帮助侦查。六、起诉裁量权扩张与制约

起诉裁量权是负责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由起诉法定主义发展到起诉便宜主义,赋予了检察官相对的起诉裁量权,应当说,这是历史的进步。在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当中凸现了不少问题,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关注,因此,在本次研讨会上,起诉裁量权也成为研讨的重要内容。

有的代表指出,解决起诉裁量权问题,首先要解决公诉权的定位问题,或者说起诉的模式问题。我国应当选择司法控权模式还是检察控权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的代表认为,中国的公诉制度应实行检察控权模式,在此基础上,庭前审查的改革也应当与之相适应,遵循克服"庭前预断"、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方向,弱化法官对起诉活动的参与,走向纯粹的检察控权模式。

有的代表指出,1996年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的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以不起诉权,这是诉讼科学化的体现。然而,从我国起诉裁量权行使的现状来看,由于人为地限制不起诉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免予起诉制度的适用相比,检察机关运用裁量权适用不起诉的比例明显较低,阻碍了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的全面的落实。

关于起诉裁量权的性质,代表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代表认为,应当用诉讼的理念去审查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弱化裁量不起诉的行政决定色彩。而有的代表则认为,基于公诉权之合目的性,应当赋予检察官以起诉裁量权,检察官依据起诉便宜主义所作出的不起诉处分在本质上是行政处分,不具有既判力。

有的代表指出,起诉裁量权的运用吻合了诉讼分流的要求,从分流的角度出发,起诉裁量权的行使避免了所有的案件都交到法院处理的不利局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是对讼人权的尊重。

针对司法实践中起诉裁量权行使存在的问题,代表们更多关注的是如何有效行使和规制起诉裁量权。多数代表从起诉便宜主义的精神,从诉讼分流的精神,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认为大幅度扩张起诉裁量权是未来中国的应然走向,即应扩大起诉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只是在当前,应当根据具体实践适当地扩大。有的代表则持相反意见,认为一些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当和滥用,造成执法不公,引发了社会矛盾;因此,在当前应当着重研究如何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误用,而不是扩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尽管对起诉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存在较大分歧,但代表们一致认为,对起诉裁量权必须进行有效约束,主张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保证起诉裁量权的合理合法运用。有的代表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设计考虑,对不起诉决定进行规范和限制。有的代表则从内外的制约监督环节上设计了控制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以便有效地防止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代表们对实践中存在的暂缓起诉制度表现出极大的兴趣。来自检察机关的代表重点介绍了针对未成年犯罪所实施的暂缓起诉制度,并认为这是在法律框架内对改革和试点。这种暂缓起诉制度带有地区性和个别性,仅仅限于未成年人所犯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观没有恶意的案件,从而避免将诉讼的人文关怀变味为人情关怀。

来自美国的代表介绍,美国也有暂缓起诉制度,没有一定的立法依据,完全是联邦检察官自己的制度,但是具有自身的特点:①自愿达成协议,暂缓起诉对象不服的,可以到法院答辩;②协议不公开,从而不影响被暂缓起诉者的名誉。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民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对这次会议论文进行了细致筛选,并编译出版。我深信中外代表的论文所阐述的观点不仅将对""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项目"的深入进行起到推动作用,更重要的是,各篇论文中的一些科学合理的立法建议与对策,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和推动。因此,我十分感谢与会代表的参与和奉献,还要感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同时,吴宏耀博士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向燕、程怀、初殿清、周如红以及博士研究生张中、毛立华等同学也为论文的编辑出版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一并表示感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樊崇义

  200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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