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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重大历史案例的法理研究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作者 侯惠勤//陈湘文//李义松
出版社 湖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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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精选了10个经典案例,论述了法理的历史昭示、自然法理念的复兴、战争罪及其审判权、合法斗争权与革命权、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界限线、政治人物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局限严格责任原则的运用、消费者概念的推广、生命权这几方面的知识。全书结构清晰、资料翔实、语言严谨、论证有力、案例典型,是一本可读性较强的,为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提供参考的读物。

序言

辨证法的第一要旨是强调事物间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因此,观察事物的洞察力无非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见微知著、以小见大,正所谓“一叶知秋”;二是高屋建瓴、纲举目张,正所谓“一览无余”。本书最初的构想是走第一条道路,即通过历史上、实践中产生过重大影响且富有争论空间的典型案例,透视人类的法治历程,彰显人类法的精神及其趋势,而为当代的法治实践提供启示。然而当这些构想付诸实施时,马上遇到了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这就是法的形而上和形而下问题。事实上,我们往往不加区分的所谓“法理”,却遮蔽着逻辑之理和理念之理的分野。前者是对于独断论前提(公理)的运用,是有限之理,而后者则是对于这一前提的质疑和辩驳,是研究“理”之所以为理的根据,因而是理之“大全”;前者可以从经验事实(包括案例)中导出,立足于实体法,倾向于实证式研究,而后者则不可能完全由经验证明或推倒,立足于“应然”,只好诉诸哲学或宗教;前者铺设对于现行法的合理以至崇敬之心态,而后者则直面法在现实中的无奈、扭曲以至荒诞,酿就了对于法的怀疑情绪。这就是法哲学或法理学应归于哲学还是法学长期争论不休的根本原因之所在。法理的这种矛盾,实际上是知识与信仰、科学与人文界限的一种表现,实在难以廓清。

虽然如此,并不等于说我们在这方面就不能有所作为了。不论两者之间有多么巨大的差异,追求法的“真”(正确)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真善美之统一,总是我们(以及所有人类精神)最终的指归。因此,从更深的意义上说,展示法的严谨、完备、可靠可行与揭示法的疏漏、局限及可疑可怜同样有价值。事实上,现实中存在着的不同的法学体系(如西方就有欧关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和法学学派并非势不两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渗透,以一种不很纯粹的方式表现。就拿案例分析来说吧,这本是欧美法系较为注重的研究方式,而现在也同样流行于欧洲大陆;对于同一个案例,不仅有很大的法理辨析空间,而且具有更为开阔的法理想像空间,与理解者自身的学识乃至信仰都密不可分。因此,重要的不是定于一尊,也不是各执一端,而是在宽松(形成各种观点得以充分展示的环境)基础上的综合。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我们调整了思路,力图在发挥案例分析优势的同时,也能使人感受到宏观驾驭之魅力。这不仅体现在导论中,也体现在各个案例的法理辨析中。

从我国法学界的状况看,改革开放前深受苏联法学影响,此后则大量学习引进了西方各种法律体系和法学思想,但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受西方大陆法系的影响似乎更大些。应当承认,这些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和教学都有了明显的进步,形成了新型的法理学教学构架。其中,较为典型的一种就是以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法与社会等为基础,形成了一个体系。无疑,这些体系的建构是法理学学科建设的一大进展。但是,当前法理学教学中都存在着倾向于理论的逻辑推演,强调其法理体系的理论合理性而忽视法理的实践性问题,因此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教学与实践联系不够紧密、甚至有点脱节。法理教学不应该是抽象教条的集成,而应该面向法律事实,在生动的案例中学习和运用法理。法学是一种实践科学,它和经济学、管理学一样离不开对于典型事例的研究。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最早把案例教学作为法学教学的主要形式,由于这一方式与英美案例法国家的司法实践相契合,逐步成为西方主流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在法学也如同案例教学在经济学、管理学的情形一样,正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越来越多认同和发展,形成了一种趋势。中国的法学教育正在案例教学方面做出初步的尝试,但是这些尝试主要是在部门法的领域,而在法理学上还没有比较系统化的著述。本书正是基于案例教学的基本理念,试图为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一本参考读物,并为推动法学的案例学习而努力。

法学思想的演变总的看来还是有规律的,突出地表现在法理的发展与法律实践的历史相一致。法理是历史地前行,每一个案例忠实地记录了法理的历史演变。历史是一条长河,众多的案例沉浮其中,我们试图在这条长河中拾取几朵浪花,以折射法理历史的演进。在刚刚过去的20世纪,40年代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标志着自然法理念的复兴,而到了80、90年代的辛普森案和克林顿案无疑是程序正义对于实体正义的胜利,显示出实证法学的主导地位仍然不可动摇。整个20世纪的西方法学交织着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的斗争,在多元化的格局中展现法理观念的激烈交锋。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来说,20世纪更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从辛亥革命以来的中国法律史上的三次大的转折都发生在这100年中。陈独秀案和“七君子”案,是民国初年的重大政治案件,它发生在中国引进西方法制体系的最初年代;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标志着对于人治的告别和法治的重新确立,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又一次重大转折的开始;而在改革开放时期出现的安乐死案,表明了法律转向对于个人的深切关注的趋向。所有的这些,或许是不全面的,因为它们只是案例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它们却是具体的,是有代表性的案例,而对于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则有助于我们了解法理的历史,也就是了解法理的根基。

对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建设来说,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学为指导,总结国内外法律实践的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国的法制建设不能割断历史,要正确总结历史的经验。例如,陈独秀案提出了一个革命权的问题,革命权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主张,革命是对于现行法制的否定,没有革命权,也就没有人民革命的的合法性,革命权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永远有一席之地,我们不能告别革命。但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也要结合当代社会实践而不断发展,我们要把历史和当代相结合,要把传统性和现代性相结合。我们既要在政治革命的问题上作出科学的回答,也要在当代所涉及的个人利益、全球利益等有关方面的法学实践中作出科学的回答。中国的法制建设同样也不能与外部世界相隔离,要放眼世界,准确总结西方法制实践的得失,吸取西方法学理论的有用成分。如果说辛普森案提出了程序主义的局限性问题,那么在中国法制建设中如何权衡和处置程序正义取向和实体正义取向同样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研究和学习的目的就在于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思想材料。

最后想提到的是,本书选取了10个经典的案例,我们为了找到第一手的资料作了很大的努力,先后多次到北京图书馆、上海图书馆以及本校图书馆查阅资料。这些著名的案例虽然都曾经轰动一时,但是要找到其散落各处的原始材料却并不容易,而有两个案子的资料竟然是在南京一个旧书店中找到的。本书所附的国内案例的资料是在很齐全的资料基础上精选的,而国外的几个案例,也尽可能收集了现有的中文资料,并且翻译了部分英文资料,应当是可靠的。这些努力一方面兴许可以减轻对这些案例的关心者查找资料的辛劳,而更主要的是研究这些宝贵的资料将使所有法学界和关心法学的人都从中得到各自有益的启示。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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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9 12:5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