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14日,民航总局发布《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于2003年3月19日颁布了修订版(CCAR-14R1),自6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了民航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对于违反民航法律法规包括安检规定的人,可以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1)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3)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6)
第五章简易程序(8)
第六章一般程序(10)
第一节案件调查(10)
第二节听证程序(15)
第三节决定(17)
第七章执行、结案与归档(19)
第八章处罚监督(20)
第九章附则(20)
附件一 民用航空当场处罚决定书(22)
附件二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25)
附件三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26)
附件四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28)
附件五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案件现场笔录(30)
附件六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31)
附件七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2)
附件八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4)
附件九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笔录(36)
附件十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7)
附件十一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39)
附件十二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40)
附件十三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42)
关于《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一14R1)的说明(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