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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刑事法前沿(第2卷)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作者 陈泽宪编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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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中外结合的以刑事法学术讨论的形式,并以一些前沿问题、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阐发精论。《刑事法前沿》已成为中外刑事法学界切磋交流的乐园,为繁荣刑事法学研究,推进中国刑事法治增添一份动力。

目录

卷首语………………………………………………………………陈泽宪/l

【立法改革】

·强制性戒毒制度及其改革………………………………………陈泽宪/3

·关于韩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考察………………………[韩]许一泰/20

·轻罪刑罚及处置制度改革思考……………………………………滕炜/34

【刑法理论】

·论刑法的宪政根基………………………………………………宗建文/53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刘仁文/65

·论我国刑法中的过失危险犯……………………………………蒋熙辉/94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可罚性根据…………………………………邓超/106

【刑罚理论】

·关于以终身监禁代替死刑的检讨…………………………[韩]许一泰/125

·少年犯罪刑罚适用研究……………………………………………冯锐/135

·少年观护制度及其适用…………………………………………王雪梅/146

·试论刑罚威慑的预防犯罪效应…………………………………王志强/162

·多情节并存时的量刑适用……·…………………………………杜巍/178

【诉讼理论】

·认识与谬误………………………………………………………刘荣军/19l

·刑事诉讼中不可放弃的原则 …………………………[德]T.魏吉德/202

·论罪疑唯轻原则之本质及其适用………………………………蔡圣伟/229

·论刑事程序公正的标准…………………………………………谢安平/267

·徘徊在真理与虚无之间…………………………………………魏晓娜/292

【证据法理论】

·中国刑事证明观的重建…………………………………………卞建林/303

·论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张智辉邓思清/314

·为“法律真实”正名……………………………………樊崇义毛立华/325

·再论法律中的“真实” ………………………………………王敏远/338

·证明标准基本理论“五论” …………………………………冀祥德/349

·刑事证明中的常识与科学………………………………………熊秋红/36l

·双重视角下的案件事实…………………………………………吴宏耀/377

·对“科学的刑事证明理论”的哲学、逻辑学批判……………张继成/383

·法律真实的暧昧性及其认识论取向……………………………张建伟/4lO

【刑法实务】

·人本位的刑法观与吸毒行为定性探析…………………………屈学武/425

·论少数民族犯罪的司法控制……………………………………吴大华/432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思考…………………………………………张明楷/439

·使用骗取的合法证件出境行为之定性研究……………………陈兴良/456

·就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向虚拟陪审团

 所作的辩护………………………………………………………邓子滨/476

【国际刑法】  

·战争经济、经济活动主体与

 国际刑法 …………………………………[爱尔兰]威廉·A·夏巴斯/485

·挑战与回应: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关系探讨……………………张旭/500

·论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黄芳/512

·论处理国际刑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原则…………………………司建军/523

·论国际刑事法院引渡请求的抗辩理由…………………………周振杰/538

·从规范转换角度对德国《国际刑法典》的体系性评论…………魏武/553

 Preface …………………………………………………………………/1

 Ⅰ.Legal Rearm

 ·System of Compulso~Abandonment of Drug Addicts Habit and

Its Reform …………………………………………………………/3

 ·Observe on the Draft of Amendment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Korea……………………………………….……………………/20

 ·System of Punishment and Treatment of Misdemeanors and Its

Reform…………………………………………………………………/34

 Ⅱ.Theory of Criminology

 ·The Constitutionality Basis for Criminal Law ……………/53

 ·The Possibility of anticipation in Criminology……………/65

 ·The Involuntary Crime Causing Severe Danger in Criminal Law

of China………………………………………………………………/94

 ·The Basis of Punishability for Offense of Nontypical Omission…………/106

 Ⅲ.Theory of Penalty

 ·Review on Replace the Death Penalty with the Imprisonment

for Life………………………………………………………………/125

 ·Application of the Penalties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1 35

 ·The Probation System of Juvenile and Its Rearm……………/146

 ·The Preventive Effect of Penalty’S Deterrence to Crimes………………/162

 ·Applications of Multiple Circumstances for Sentencing…………………/1 78

 Ⅳ.Theories of Litigation

 ·Cognition and the Mistake:Between the Purpose and Method

of Judgment……………………………………………………………/191

 ·The Unabandonable Principles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202

 ·The Character and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in dubio pro reo……/229

 ·The Standard for Justice in Criminal Procedure·……………………………………/267

 ·The Basis 0f Proper Judgement in Criminal Cases………………………/292

 Ⅴ.Theories of Evidence Law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View of Crime Proof…………………………/303

 ·The Proof Duty of the Illegal Evidence…………………………………/314

 ·Defend for the“Legal True”……………………………………………/325

 ·Talk about again the“True”in the Law ………………………………/338

 ·Basic Theories in Standard of Proof ……………………………………/349

 ·The Common Sense and Science in the Proof of Criminal Cases………/361

 ·The Case Facts from the Dual Angles of View…………………………/377

 ·The Judgment of the“Theories of Proof in Criminal Cases”

from the Logic and Philosophy…………………………………………………/383

 ·Ambiguity of the Legal True and Its Epistemological Mindsets…………/410

 Ⅵ.Problems in Practice of Criminal Law

 ·Consider on the Crime of Practicing Fraud to Obtain Exit Certificate …/425

 ·The Nature to Exit from the Country with a Legal Certificate

Obtained by Cheat………………………………………………………………………/432

 ·Analysis on the Nature of Drug Abuse and the Criminal Idea

in Humanism……………………………………………………………/439

 ·The Judicatory Control for the Crimes Committed by the Persons

0f National Minorities……………………………………………………/456

 ·A Defend Before the Conjecture Jury for a Criminal Case………………/476

 Ⅶ.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War Economies.Economic Actors and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485

 ·Challenge and Response:the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ICC………/500

 ·Internation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Justice for Terror Crimes…………/5 12

 ·The Principle for Relations Betwee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and Internal Law…………………………………………………………/523

 ·The Defend Reasons Against the Request for Extradites to ICC ………/538

 ·The Systemic Comments on the International Penal Code of

Germany from the Angle of the Norm Conversion…………………………………/553

试读章节

  我国强制性戒毒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

大体而言,目前我国戒毒方式主要分四种:一是医疗戒毒;二是家庭戒毒;三是强制戒毒;四是劳教戒毒。尽管目前一些地方如云南等地探索TC模式、社区帮教戒毒等新的戒毒模式,但这些方式尚不普及,又无法律依据。在中国,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最主要的戒毒方法,③最为普遍。由于这两种方式所共有的强制性,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在实践中面临不少问题,因而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本文所指的强制性戒毒,包括“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两部分。

(一)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①它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戒毒是一种行政措施。 2.仅适用于吸毒成瘾的人员。偶尔吸毒但尚未成瘾的人员不适用强制戒毒。 3.强制戒毒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 4.强制戒毒剥夺吸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具有国家强制性。 5.强制戒毒的内容包括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目的是戒除毒瘾。

强制戒毒是中国戒毒制度的主体。②但是,关于强制戒毒,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仅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全国性、地方性法规。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始见于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2000年1月17日,公安部发布《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颁布之前,曾于1981年发布《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另有一些地方性规章。如1990年10月10日颁布的《广州市戒毒收容管教的暂行规定》、1991年1月25日颁布的《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1994年1 1月5日颁布的《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颁布后,各地陆续出台了禁毒条例,并在其中规定了强制戒毒的内容。例如,1997年10月10日《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统一规定了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的管理,2001年lO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禁毒条例》和2004年1月6日通过的《湖南省禁毒条例》,等等。

我国的强制戒毒制度经历了如下发展过程:

第一,关于强制戒毒的性质。1991年颁布的《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和1994年颁布的《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均明确将强制戒毒定义为行政强制措施,其主管机关为公安机关。而1990年10月10日颁布的《广州市戒毒收容管教的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戒毒收容管教的性质,也没有出现强制戒毒的字眼。但从其内容上看,实际规定的是强制戒毒的内容。并且,它在第l条指出,该《暂行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东省对卖淫嫖娼等七种违法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暂行规定》,主管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由此可以推断出,广州市的戒毒收容管教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云南,强制戒毒规定在1990年颁布的《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和1991年颁布的《云南省禁毒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其性质,但从内容上看,仍为行政强制措施。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颁布后,明确规定强制戒毒是一种行政措施。

第二,强制戒毒措施的适用条件。在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施行之前,各地对适用强制戒毒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一些地区规定,凡吸毒成瘾者一律实行强制戒毒,另有地区则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行限期戒毒,逾期未能戒除毒瘾的,方实行强制戒毒。例如,1994年《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第6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条件在家庭监督下戒毒的,公安机关可以发给《限制戒毒通知书》,通知本人和家庭限期三个月之内戒除毒瘾,逾期未能戒除毒瘾的,实行强制戒毒。”《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和《云南省禁毒条例》均规定对于吸食毒品的,先限期戒除,然后集中戒除,最后强制戒除。《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对需要送人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1999年《中国的吸毒》白皮书承认“对吸毒成瘾者,一律送到由各级政府统一建立的戒毒所强制戒毒”。

第三,关于强制戒毒的适用人群。根据1995年颁布的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只适用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对于那些尚未吸毒成瘾的人员不适用强制戒毒。然而,在一些地方突破了这一规定。例如,1997年5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规定:“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必须于1997年6月10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逾期不登记的,一律收容强制戒毒,凡经戒毒后重新吸毒的,一经查获一律送劳动教养,继续戒除毒瘾。”据此,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只要未按该《通告》在规定时间进行登记,即使并未成瘾,也可能被强制戒毒。

此外,强制戒毒并非适用于所有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它只适用于部分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各地规定也各有侧重。例如,《广州市戒毒收容管教的暂行规定》将户籍和粮食关系不在本市的吸毒成瘾人员排除在外,《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规定了五种情形,而《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则规定了六种情形,除三种情形基本一致外,《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还规定有年龄限制,即不满14周岁的人、超过60周岁的人均不适用强制戒毒,《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还规定,精神病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正在接受单位或医院集中戒毒治疗的人以及在监督场所关押管教的人均不适宜强制戒毒。

第四,关于强制戒毒的期限。对于强制戒毒的期限,早期各地规定略有不同。《广州市戒毒收容管教的暂行规定》为3个月,最长为5个月。《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和《云南省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规定,一次强制戒除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但在1991年的《云南省禁毒条例》中只规定“强制戒除的期限为一年以下。”而没有规定下限。《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和《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都规定强制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则将强制戒毒的期限规定为3至6个月,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从而统一了强制戒毒的期限。

(二)劳教戒毒

劳教戒毒,顾名思义,是通过劳动教养来戒除毒瘾。劳教戒毒作为我国强制性戒毒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经历了一个发展阶段。

劳教戒毒始见于1981年8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它在第4条中明确规定,“对于吸服毒品者,除没收毒品和吸毒工具外,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屡教不改,或者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的,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罚款。”虽然该规定字面上是针对吸毒屡教不改的人员,没有出现吸毒“成瘾”的字样,但从其内容上理解,实际上是一回事。对吸毒屡教不改的人员,送劳动教养,但其重点在于劳教,至于是否应在劳教中戒毒,没有规定。

1989年8月26日颁布的《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第3条规定,“吸食毒品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ll条规定,“吸食毒品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限期戒除;逾期不戒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集中戒除。经集中戒除后又吸食的,送县、市戒毒所强制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复吸的,由戒毒所回收再实行强制戒除。”“城镇人口经限期或者集中戒除后又复吸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从上述规定中至少可以推断出:其一,劳教戒毒是一种行政处罚。其二,劳教戒毒仅仅适用于城镇复吸人员。对于农村吸毒人员如何处理,没有涉及。其三,劳教戒毒是一种选择性处罚措施。只有在先对吸毒人员进行限期或集中戒除后,仍然吸毒的,才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至此,劳教戒毒正式在全国性法规中得以确定下来。从中可以看出,戒毒是对吸毒、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的主要目的。之后,各省据此陆续出台禁毒条例,根据各省实际予以细化。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是,对于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在《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其他一些省的禁毒条例中,劳教戒毒均为一种选择性处罚措施,其用语为“可以”实行劳教戒毒。甚至1990年颁布的《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复吸的,由戒毒所回收再实行强制戒除。”在这个时期,对于劳教戒毒的使用还不太普及。但随着禁毒形势的严峻,各地都加紧了对吸毒、注射毒品人员的控制,许多地方干脆将“可以”改为“一律”,只要发现吸毒人员在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送劳动教养。例如,1991年5月27日颁布的《云南省禁毒条例》第13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但1993年10月30日颁布的《云南省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经强制戒除毒瘾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该规定不再使用“可以”二字。1997年《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在第25条作了同样的处理,规定,“吸毒人员已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由劳教戒毒所强制戒除其毒瘾。”1997年5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规定:“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必须于1997年6月lO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逾期不登记的,一律收容强制戒毒,凡经戒毒后重新吸毒的,一经查获一律送劳动教养,继续戒除毒瘾。”该《通告》不仅将收容戒毒的对象扩大了,而且戒毒后重新吸毒的,一律送劳动教养。2003年4月17日公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戒毒工作的决定》第l条即明确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并且,这种做法得到了公安部和国务院的肯定。1996年5月30日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劳动教养。”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吸毒》白皮书中,承认“对强制戒毒后又吸毒者,一律送司法部门管理的劳动教养所,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在实践中,对于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一律实行劳教戒毒。劳教戒毒从“可以”到“一律”的变化,反映出我国对吸毒问题的态度变化,较以往更为强硬。

1999年12月,司法部劳教局颁发《劳动教养戒毒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关于劳教戒毒的部门规章。2003年8月1日,司法部《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正式施行。

序言

《刑事法前沿》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重点学科主办的学术论坛。

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学科创建于1958年,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刑法组(三组),研究领域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及相关学科。40多年来,刑事法学学科的研究人员共出版专著、译著、教科书、工具书等200多部,发表学术论文、译文、研究报告和法制宣传文章2000余篇,其中许多著作获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学科先后有十多位知名专家应国家立法机关的聘任,直接参与了多项刑事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论证工作,并及时推出一批重要的研究成果,为我国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与正确实施作出了积极贡献。学科有多位专家受聘在国家司法机关兼任顾问、专家咨询委员,经常就一些重要司法解释和疑难刑事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在刑事法律实务界颇具声望和影响。刑事法学学科研究人员先后承担40多项国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法学研究所的重点科研项目,所形成的主要科研成果对我国刑事法律学科发展和刑事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刑法基础理论、刑事立法改革研究、犯罪学、刑罚学、经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领域均有突出建树,出版了一批具有一流水平的学术代表作;形成了理论刑事法学与规范刑事法学研究兼顾并重,刑事实体法学与刑事程序法学研究相得益彰,刑法学研究与犯罪学研究融会贯通,中国刑法学与国际刑法学研究交叉互动的学科特色。经2002年8月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务会议批准,法学研究所刑事法学学科被确定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项目。

《刑事法前沿》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学科研究人员检验科研成果的园地,也是面向全国刑事法学界,反映学科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展示名家研究精品和青年才俊优秀成果的窗口。

《刑事法前沿》诚邀中外刑事法学名家就刑事法领域的一些前沿问题、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阐发精论。

《刑事法前沿》将密切关注国际刑事法学界的最新研究动态,选用国际知名刑事法学家授权首发的重要论文,荟萃高水平国际学术研讨会的优秀文章和精彩评论。

我们热切期待《刑事法前沿》成为中外刑事法学界切磋交流的乐园,为繁荣刑事法学研究,推进中国刑事法治增添一份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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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8: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