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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通过“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法律监督是中心点,维护公益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整体上,二者通过互动,限定认知逻辑和彼此实现方式;在“阶段构造”上,立案、诉前督促和诉讼三阶段检察权能配置及其实现要素权重配比形成“梯级秩序”。其中,立案阶段重在内部程序上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权运行强调主动性和封闭性,重点围绕公益遭受侵害展开,设定线索评估标准。诉前督促阶段重在督促依法行政,行政法律监督权运行强调谦抑性和协同性,重点围绕行政行为违法性展开,设定监督权启动和运行条件。诉讼阶段重在保障依法行政,行政公益诉权运行强调救济性和保障性,重点围绕公益遭受侵害与行为违法之间的关系展开,设定诉权启动和运行条件。 目录 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 一完善与疏漏 二丰富与偏废 第二节研究现状 一试点期间 二入法以来 第三节研究内容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框架 第四节研究方法 第五节研究创新及不足 一研究创新 二研究不足 第一章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与权能配置 第一节作为统摄功能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之原旨回归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逻辑与表达 二权力抑或功能:"法律监督"分野归位 第二节法律监督抑或公益维护:行政公益诉讼功能之正本清源 一始终贯彻法律监督功能:行政公益诉讼功能之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