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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告 2024年第17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修改为《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 局部修订的条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登。 2024年10月25日 本次局部修订完善了建筑空间和机电系统的设计要求,增加了平急两用空间的要求,提升了智慧医院、安全性能、人性化设施、绿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调整了医疗工艺测算方式;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增了中医门诊、皮肤科门诊、医学美容科、营养科、其它保障用房等科室要求,完善了急诊部、感染疾病门诊等科室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多学科治疗、日间治疗中心、多功能复合手术室等新医疗模式的相关内容,以及自助服务、远程会诊、物流系统等“智慧医院”相关内容,在选址、应急水源、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等方面提高了安全性能的相关要求,补充母婴室、卫生间衣物挂钩、样本放置架等人性化设计的相关内容,增加了能耗监测、污水处理等节能、环保方面的新要求,部分条文与近期出台、更新的医疗卫生行业、建筑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相协调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其他医疗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目录 \t1总则
\t2术语
\t3医疗工艺设计
\t3.1一般规定
\t3.2空间量化测算
\t4选址与总平面
\t4.1选址
\t4.2总平面
\t5建筑设计
\t5.1一般规定
\t5.2门诊部用房
\t5.3急诊部用房
\t5.4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t5.5住院部用房
\t5.6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t5.7手术部用房
\t5.8放射科用房
\t5.9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t5.10放射治疗科用房
\t5.11核医学科用房
\t5.12介人治疗用房
\t5.13检验科用房
\t5.14病理科用房
\t5.15功能检查科用房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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