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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互联网技术迭代催生媒介新形态、PC时代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跃升,重塑了互联网流量分布及商业模式,同时也改变了网络侵权治理格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往往手段更加隐蔽、成本更加低廉、损害更加深重,而以《数字千禧年版权法》确立的“通知-移除”规则不仅异化为网络服务商逃避责任的制度工具,在应对复杂频发的网络侵权时,也面临规则失灵的窘境。在此背景下,打破旧有的网络治理思路,设立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进行规则补强势在必行。研究网络侵权离不开网络服务商这一特殊主体,明确其角色定位、内涵外延是探索义务设定的前提。为此,本书以网络服务商这一角色为锚点,从审查义务设立的基本问题、正当性、可行性及规则化四个方面展开,旨在构建一套以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加“通知-移除”规则这一兼具事前与事后保护的互联网治理新模式,积极响应未来内容为王的网络生态的法治需求,助力网络强国建设。 目录 目 录引 言第一章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 网络服务商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一、网络服务商的定义 二、网络服务商免责规则的确立与失灵 三、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缘起与发展 第二节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类别 一、公法审查义务与私法审查义务 二、普遍审查义务与特定审查义务 三、事前审查义务与事后审查义务 第三节 审查义务与相关法律义务的界分 一、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 二、审查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 三、审查义务与过滤义务第二章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设立的正当性 第一节 权利基础:客观价值秩序理论 一、知识产权的积极保护义务 二、审查义务在保护义务体系中的必要性第二节 理论依据:“网络守门人”责任理论 一、网络环境使知识产权法政策发生变迁 二、网络服务商与网络“守门人”第三节 法经济学视角:审查义务与负外部性 一、审查义务是具有经济效率的权利义务配置 二、负外部性:市场自动调节无法实现很优效果第四节 制度优势:弥补通知—移除规则的功能不足 一、利益妥协下的“通知—移除”规则 二、“通知—移除”规则的失灵第三章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设立的可行性 第一节 技术发展:服务商具有审查的技术实力 一、算法推送技术的发展与运用 二、过滤审查技术的发展与成熟 三、网络服务商对于过滤技术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节 商业模式:审查义务有利于完善网络服务商经营模式 一、“通知—移除”规则下网络服务商的商业模式 二、审查义务下网络服务商的商业模式 第三节 理论排除:“中立”理论无以否定审查义务 一、网络中立原则与审查义务 二、技术中立与审查义务第四章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制度化路径 第一节 法律义务与侵权过错类型的对应机理 一、法律义务与主观状态之间的对应关系 二、法律义务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引起关系 三、技术发展与过错判定之间的动态联系 第二节 域外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探索与实践 一、由政府代替履行审查义务的法国HADOPI法案 二、通过司法裁判与私人协议明确审查义务的美国经验 三、不断强化审查义务的欧盟互联网平台治理规范 四、我国司法实践对审查义务的创新与突破 第三节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制度构建 一、适用主体:区别网络服务商的服务类型、商业模式与市场地位 二、设立标准:技术因素与标准量化 三、容错机制:建立错误过滤救济机制结 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