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本书是作者一贯倡导的“实践社会科学”这一学术理念在法律史方面的杰作。 本书初版于2009年,但涉及的问题却可以与当下遥相呼应,如离婚问题。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当时即引起社会广泛热议,并持续至今。本书第四章《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可以加深对这一法律条文的认识。 作者指出,调解在当代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运作中占有核心地位,而“离婚法实践”是当代中国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中拥有特色的部分。通过作者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离婚的,经历了宽严不一的曲折过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男女一方提出的离婚,须经过调解;调解无效,即行判决。颁布之初,基本上无须调解即可离婚,而20世纪六七十年代,则执行较严,基本上着力于“调解和好”。1980年《婚姻法》放松了调解的程序要件,但仍要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增加了“感情确已破裂”这一重要条件。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给出指导意见,离婚的得以松弛。然而,2001年4月28日的修正案,又对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予以。2003年10月1日的《婚姻登记条例》,则放松了对结婚登记的。作者还不惜篇幅,详细叙述了1977年9月的一个“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为我们还原了“调解”是如何实践的,即既有某种强制性,也有某种道德的规劝和物质的刺激;不仅有法官的实地调查访谈,还有社区和家庭的力量介入其中。通过观照这个详细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离婚法律规定的“过去和现在”。 总之,一项法律规定的出台,从来都不是凭空产生,而是渊源已久,并且也是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迁而有所修正。由此,或许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不该仅仅着眼于是优是劣,而更应该在历时性的视野下,思考“离婚冷静期”何以产生及其未来的走向。" 内容推荐 本书为黄宗智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的代表作之一。全书依据实地调查资料、访谈资料、司法档案等,对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主要领域做了系统研究,提出了诸如“集权的简约治理”“实用道德主义”等重要概念。通过对社区调解、离婚的法庭调解制度、民事判决等问题展开专题研究,深入考察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过去和现在”。并从“现代性”角度出发,通过继承与赡养、典权—物权、侵权—赔偿、离婚等具体实践的分析,深入思考了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及其现在应该选择的走向。 目录 "第一章 导论: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 一、相对于理论而言的实践:美国法律形式主义与其法律实践历史 二、相对于表达而言的实践:清代法律 三、相对于制度而言的实践:男女继承权与其实际运作 四、不同于形式主义理论的实践历史 五、实用道德主义 六、离婚法实践与法庭调解制度 七、第三领域和集权的简约治理 八、简约治理下的社区调解制度
第二章 社区调解的过去和现在 一、20世纪20年代到40年代的社区调解 二、来自明清时期徽州的另一例 三、集体化时期的社区调解 四、改革初期的社区调解 五、改革后期的社区调解 六、民间调解的可能前景
第三章 集权的简约治理——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 一、历史证据 二、集权的简约治理 三、儒法合一的治理 四、当代中国的科层制化和简约治理 第四章 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 一、时代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历史起源 三、离婚法实践与整体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章 取证程序的改革:离婚法的合理与不合理实践 一、从实地调查到庭审调查 二、历史环境的变迁 三、取证制度在离婚法中的实际运作 四、纯形式化的取证运作 五、实质性调解的延续 六、新形式正义以及形式、实质正义的合并 七、“两不是”的司法权力滥用 八、总论
第六章 民事判决的过去和现在 一、大陆形式主义与清代司法 二、儒家的表达与清代的法律实践 三、大陆形式主义与民国民法的中国式原则及实践 四、法律形式主义与当代中国的法庭实践 五、法律变革和中国当代立法
第七章 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 一、清代的调解观念 二、清代的法庭实践 三、民国时期的调解 四、1949年后中国的调解意识形态 五、1949年后中国的法庭调解实践 六、调解与判决之间 七、当代中国法庭调解的性质 八、清代、民国和1949年后的中国调解 九、中国法庭调解的逻辑 第八章 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一、美国法律的现代性 二、后现代主义与现代性问题 三、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四、前瞻
第九章 结论:历史与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