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539-2011):水工建筑物抗震试验规程》内容简介:根据水利部2005年财政专项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文件水总科(2005]623号《关于开展20项技术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8项安排以及水利技术标准编制技术服务合同书要求,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编制本标准。
5原型动力试验
5.1 一般要求
5.1.1 本章适用于水工建筑物的原型动力特性和动力反应试验。
5.1.2 原型动力试验的振源,应能激起水工建筑物进行往复运动,并能在原地重复进行。
5.2 试验前的准备
5.2.1 应搜集水工建筑物所在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设计图纸、结构现状以及邻近的干扰振源等资料。
5.2.2 应根据试验目的制定试验方案及进行必要的计算。
5.2.3 应进行激振设备的检验和测试仪器的配套、标定,合格后装箱,安全运至试验现场。
5.3 试验方法
5.3.1 测试水工建筑物的基频时,宜选用随机脉动法或人工爆破激振法。
5.3.2 测试水工建筑物多个振型时,宜选用稳态正弦波激振法。
5.3.3 测试水工建筑物反对称振型或扭转振型时,宜选用多振源相位控制同步的稳态正弦波激振法。
5.3.4 评估水工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时,可选用稳态正弦波激振法或人工爆破激振法。
5.3.5 框架等结构的动力特性试验可采用施加初位移的自由振动法或敲击法进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