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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定义] 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四条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第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 第六条 [禁止干预招投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内容审核] 第八条 [邀请招标] 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情形] 第十条 [自行招标能力]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招标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权]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 [公告与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文件发售]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时间]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条 [资格后审] 第二十一条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对文件的异议] 第二十三条 [文件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标段划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标底编制] 第二十八条 [踏勘现场]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招标] 第三十条 [两阶段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终止] 第三十二条 [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投标人的]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第三十六条 [拒收投标文件] 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的变化]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串通投标的认定]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第四十二条 [弄虚作假投标] 第四十三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遵守投标人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开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确定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八条 [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 第五十条 [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 第五十一条 [否决投标的情形] …… 第六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