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在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58条从不同角度,对环保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明文规定。我国,环保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已然不是问题,然而,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环保社会组织之间如何为环境公益代言,以及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规则等问题,成为关系到环境公益能否真正得到有效维护的关键所在。环保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一是多元公益代表主体间的顺位确定,横向而言是法律规定机关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环境公益代表主体资格确定的规则问题,纵向而言是多个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环境公益代表主体确定的规则问题;二是环保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设置,即由法院作为环境公益代表的判断主体,依据环保社会组织的申请,借助一定期限内的公告程序,来确定具体的环保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表主体;三是环保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范围,鉴于环保社会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只是环境公益的诉讼代表主体,而并非实体权利享有主体,所以环保社会组织的诉讼活动应当仅先于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救济维护,而不能对之进行实际处分,除非它以法定形式获得了明确授权;四是环保社会组织提起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行为,环保社会组织只是诉讼利益的主张者,而并非诉讼利益的享有者,其诉讼行为活动应当受到法定的约束和。 目录 序 引言 第一章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类型分析 一、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制现状 二、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现实困境 三、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出任程序 四、中国环保社会组织民事公益代表主体的首位性分析 第二章 环保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讼的基市问题探讨 一、环保社会组织民事公益代表主体的法律定位 二、环保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考察 三、环保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分析 第三章 环保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探究 一、环保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多元顺位 二、环保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与行为 三、环保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范围界定 第四章 环保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讼的配套制度建构 一、环保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优化 二、环保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主体”协调制度 三、环保社会组织信息的联网信息化管理制度 四、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附录 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三、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六、环境保护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七、环境保护部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