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65t/h~3000t/h级煤粉锅炉的制粉系统设计。
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应以长期燃料供应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煤质资料、工程相关的地质等基础资料为设计依据。
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中所采用的原始资料应真实可靠,并应满足相应的设计需要。
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的设计应积极应用运行实践或工业试验证明的优选技术、优选工艺、优选材料和优选设备。
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的设计寿命应按30年设计。
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的设计应采用与全厂统一的标识系统。
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