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数字集群通信网建设,做到技术优选、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数字集群通信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包括数字集群通信工程中调度台、核心网、无线网系统组网、网元、网管设置,相关接口、信令与编号、网络地址的设置,以及相关设备安装和安全防护、节能、环保、资源共享等,不包含数字集群业务管理与支撑系统、应用平台等功能单元和终端的要求。
根据技术与应用的成熟度和在用情况,本标准宽带集群技术制式基于B-TrunC,窄带集群技术制式基于数字集群体制(A)。
数字集群通信网建设应充分调查分析和预测业务需求及运营维护需求,结合技术演进合理应用新技术,贯彻政务网类集群专网的共用原则,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等网络资源,保障工程建设方案的安全可靠和优化地满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使用需求。
数字集群通信网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体制和频率使用规定,并应根据项目所属行业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工程中应选用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的设备和材料,所选设备应符合标准要求的开放接口能力,应优选经多厂商IOT测试、获得认证的设备。
数字集群通信网建设应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
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建设通信网络时,应满足抗震设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