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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内幕交易罪的特殊性既体现在内幕交易行为领域的专业性,也体现在内幕交易罪犯罪构成的模糊性(比如“利用”要件是否必要?),以及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与其他犯罪的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证明责任划分及出罪抗辩)等。同时,内幕交易手段和目的交织,跨期限、跨市场操作等表现出复杂性,也使得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难以准确界定。 本书以司法案例研究和部分行政案例梳理与分析为基础,以理论基础穿插说理,阐述了内幕交易和内幕交易犯罪的基本内容,并对内幕交易主体及主观要件的行刑异同、证券内幕交易案件中关于内幕信息认定与抗辩理由、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认定与辩点、内幕交易犯罪构成的特殊要件——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常见的内幕交易行为样态及行为结果归责问题,以及司法案例中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的抗辩理由归纳及司法观点,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认定及实务等重点专题内容进行了系统理分析。 同时,本书梳理提炼了典型案例规则并收录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 二、内幕交易的特点 三、内幕交易当罚性探析 (一)内幕交易行为严重破坏市场交易秩序 (二)内幕交易行为严重干扰市场功能发挥 (三)内幕交易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内幕交易行政监管及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演进 (一)正式国家级文件第一次提及“内幕交易” (二)内幕交易行业监管的开始 (三)“内幕交易”行政立法沿革及行政监管的全面建立 (四)内幕交易的刑事立法沿革 五、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犯罪的客体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六、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异同 (一)内幕交易行为刑事司法认定的法律依据 (二)内幕交易行为行政认定的法律依据 (三)内幕交易行为刑事司法认定及行政认定的相同点 (四)行政认定及刑事认定的不同点 七、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认定中的难点 第二章 内幕交易主体及主观要件的行刑异同 一、现行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据 (一)《证券法》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历次修改 (二)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当然具有主体身份 (三)内幕交易行政认定主体身份认定范式变化 二、内幕交易刑事案件主体认定的范式 (一)“认定”情况下,内幕交易主体的司法认定范式与行政认定相同,均是依据事实进行认定 (二)“推定”情况下,内幕交易主体的司法认定范式比行政认定更为严苛,具有规制刑事程序启动的作用 三、内幕交易的主观要件 (一)内幕交易案件主观要件是否是必需要件 (二)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内容 第三章 证券内幕交易案件中关于内幕信息认定与抗辩理由 一、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 二、信息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和抗辩理由 (一)信息重大性的判断标准 (二)信息重大性要件的抗辩理由 三、非公开性的判断标准和抗辩理由 (一)我国非公开性的判断标准 (二)非公开性的抗辩理由 四、相关性是不是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 五、内幕信息是否要求具备准确性或完整性 第四章 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认定与辩点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法律规定 二、实务中如何把握内幕交易敏感期的认定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个体性 (二)不能脱离具体信息内容来谈内幕信息敏感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间的认定上应着重考察是否已具备“重 大性” 三、行政机关对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是否不可撼动 第五章 内幕交易犯罪构成的特殊要件 ——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 一、“利用内幕信息”是否应当纳入内幕交易罪犯罪构成要件评价 二、何处安放“利用内幕信息”这一要件 (一)部分构成要件理论介绍 (二)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如何评价内幕交易之“利用”要素 (三)德日新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利用内幕信息”因素的评价 三、需要“利用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原因 四、归责目的下“利用”要素与“知悉”要素的应当关系 五、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归因与归责 第六章 常见的内幕交易行为样态及行为结果归责问题 一、自己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结果归责问题 (一)使用他人账户炒股的归责问题 (二)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与内幕交易部分竞合下的结果归责问题 (三)行为人利用个人掌握的内幕信息并利用公司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结果能否归责于公司 二、泄露内幕信息情况下的结果归责问题 (一)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要不要承担责任 (二)泄露内幕信息能否适用推定 (三)如何理解“泄密—受密型”内幕交易行为与泄露内幕信息之间处罚数量不对等的现象 三、建议他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结果归责问题 (一)将“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的教唆犯和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正犯的不同辩护 意义 (二)“泄露—建议”复合型行为的归责问题 第七章 司法案例中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的抗辩理由归纳及司法观点 一、内幕交易类犯罪刑事案件通用辩点及司法观点 (一)行为人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一般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认罪认罚、坦白、退赃、已接受行政处罚、预缴罚金等均属于从轻量刑情节 (三)无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一贯现实表现是缓刑适用的主要考察内容之一,同时行为人行为时的职业身份 对缓刑适用有直接影响 (四)利用类案裁判同案同判法理进行抗辩 (五)利用犯罪形态理论来进行抗辩 (六)利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系从犯进行抗辩 (七)利用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进行抗辩 二、内幕交易主体要件的辩点 (一)未获取内幕信息的事实抗辩 (二)多级传递型内幕交易案件中的主体抗辩问题 (三)以知悉内幕信息的非积极性和非违法性来抗辩不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