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辨/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是格语法理论的经典文献。初次发表于1968年美国出版的,埃蒙·巴赫(Emmon Bach)和罗伯特·T.哈姆斯(Robert T.Harms)编的Universals in Linguistic Theory一书中。
《“格”辨/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七部分,将深层语义分为施事、感受、工具、客体、处所、时间、与格、受益等13种格。以高度形式化的划分和分析说明了名词和动词之间的关系,内容丰富,对语法研究和计算语言学研究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探讨语言的普遍现象一向并不是经常和到处被认为是科学的语言学家一项十分体面的消遣活动。作者回想起数年前在一次夏季的“语言学讲习班”上听的一个报告,报告宣称,关于语言,语言学家有资格能做出的唯一保险的概括性的结论是:“已经观察到某些人类集团的某些成员通过嘴巴里发出来的声音来互相影响对方”。时代已经变了,向大家宣告这一点令人感到欣慰。时代变了,一则是因为我们现在更清楚地理解到语言学理论究竟是什么样的理论,一则是因为有些语言学家甘冒一错到底的风险。
近来致力于揭示全世界所有语言共同的句法特征的学者一般都从事研究互相之间密切相关而又可以互相区分的三方面的问题:(一)什么是句法结构方面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普遍现象?(二)有没有一种普遍基础,如果有,其特点是什么?(三)在从深层结构的句子表达方式转化为表层结构形式的方式方面有没有某些普遍有效的限制条件?
关于形式上的普遍现象,我们见到的有乔姆斯基提出的理论,即每一种语法都有一种能表达该语言各类句子潜在句法结构特点的基础部分,并且还包括一套转换规则,这些转换规则的作用在于把基础部分规定的潜在结构(underlying structures)转换成和这种语言的话语的语音描写更为紧密相合的结构(Chomsky,1965,pp.27-30)①。关于实质性的句法方面的普遍现象的一种代表性论点是莱昂斯的见解(Lyons,1966,pp.211,223),他认为每一种语法都需要诸如名词、谓语、句子这样一些范畴,但是其他语法范畴和特点在不同的语言中可以有不同的安排。巴赫(Bach,1965)提出论据,认为有一套带有普遍性的转换规则,每种语言根据自己的特点从中汲取自己的转换规则,并且他还勾画了在关系从句修饰关系方面这种转换规则会是一个什么样子。
在讨论可能有一种普遍性的基础(这和主张基础部分形式有某些普遍性的限制条件不同)的时候,主要牵涉到的问题是,如果存在某种普遍基础的话,这种普遍基础的规则中所规定的成分是序列性的还是非序列性的。一种共同的见解是,普遍性的基础确定所需要的句法关系,而赋予基础结构的组成成分以序列性顺序则随语言而异。哈利迪(Halliday,1966)、泰尼埃尔(Tesniere②,1959)和其他一些人提出了用非序列方式来表达普遍性的深层结构的主张,莱昂斯(1966,p.227)建}义,潜在表达方式和序列次序之间的关系问题留待实践研究去解决,而巴赫(1965)则认为,不断地研究全世界各种语言的句法规则可以最终提出论据以确定普遍基础规则中特定的序列关系(ordering 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