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新型支付方式的兴起,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盗骗交织”新型财产犯罪案件,如何对该类案件准确定性成为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亟待破解的难题。
“处分行为”是诈骗罪关键性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具有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重要功能,因此,对诈骗罪处分行为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刑法理论研究,不仅能够完善我国财产犯罪的理论体系,而且有助于厘清诈骗罪处分行为中素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新型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从而间接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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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诈骗罪处分行为研究/河大百年法学论丛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李佩遥 |
出版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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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新型支付方式的兴起,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盗骗交织”新型财产犯罪案件,如何对该类案件准确定性成为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亟待破解的难题。 “处分行为”是诈骗罪关键性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具有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重要功能,因此,对诈骗罪处分行为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刑法理论研究,不仅能够完善我国财产犯罪的理论体系,而且有助于厘清诈骗罪处分行为中素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新型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从而间接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 李佩遥,黑龙江齐齐哈尔人,2018年9月-2021年6月于南开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2021年6月取得法学博士学位。2021年8月到河北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讲“刑法总论”“刑法分论”等课程,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 目录 第一章 诈骗罪处分行为概述 第一节 处分行为的概念 一、大陆法系刑法中诈骗罪处分行为的概念 (一)德国刑法中处分行为的概念 (二)日本刑法中处分行为的概念 (三)韩国刑法中处分行为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诈骗罪处分行为的概念 (一)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处分行为的概念 (二)我国大陆地区刑法中处分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处分行为要素的根据 一、处分行为不要说 二、处分行为必要说 (一)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之处分行为必要说 (二)我国刑法理论之处分行为必要说 三、本书立场 第三节 处分行为的机能 一、处分行为的要素定位 (一)行为要素说 (二)结果要素说 (三)独立要素说 二、处分行为的作用 (一)有效区分“夺取型”财产犯罪与“交付型”财产犯罪 (二)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中的“交付行为”相区别 (三)能够降低行为人的刑事违法性 (四)体现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第二章 诈骗罪处分行为的客观要素 第一节 处分行为之处分内涵的学说 一、所有权转移说 二、持有转移说 三、占有转移说 (一)刑法上的占有 (二)财产的占有转移与占有迟缓 四、本书立场 第二节 处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三、作为、容忍与不作为的处分行为 第三节 处分行为的处分对象 一、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诈骗罪处分行为的处分对象 (一)德国刑法中诈骗罪处分行为的处分对象 (二)日本刑法中诈骗罪处分行为的处分对象 二、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诈骗罪处分行为的处分对象 三、我国刑法中诈骗罪处分行为的处分对象 (一)“财物”内涵的界定 (二)“财产性利益”内涵的界定 (三)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关系 第三章 诈骗罪处分行为的主观要素 第一节 处分意识的概述 一、处分意识的概念 二、处分意识能力的判断标准 (一)处分意识能力的刑法理论说 (二)处分意识能力的民法理论说 三、错误认识与处分意识的关系 第二节 处分意识要否之争 一、处分意识必要说 (一)国外 (二)国内 二、处分意识不要说 (一)国外 (二)国内 三、处分意识区分说 (一)国外 (二)国内 第三节 处分意识的内容 一、严格的处分意识论 二、缓和的处分意识论 (一)质量区分说 (二)极端缓和说 (三)修正的极端缓和说 第四节 处分意识必要说新论 一、处分意识要否学说的反思 (一)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反思 (二)处分意识不要说的反思 二、处分意识必要说的证成 (一)错误认识与处分意识的逻辑关系 (二)诈骗罪的本体结构与本质特征 三、处分意识内容的界定——“有限度的极端缓和说”之提倡 (一)在诈骗财物场合对处分意识内容的界定 (二)在诈骗财产性利益场合对处分意识内容的界定 第四章 诈骗罪中财产处分人的范围与权限 第一节 财产处分人的范围 一、两者间诈骗 (一)法人能否被骗 (二)机器能否被骗 二、三者间的诈骗 第二节 财产处分人的处分权限 一、三角诈骗中财产处分人的处分权限 (一)主观说 (二)事实介入可能性说 (三)阵营说 (四)授权说 (五)本书立场——“双层次判断理论模型”之提倡 二、诉讼诈骗中财产处分人的处分权限 (一)诉讼诈骗行为内涵的界定 (二)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 (三)本书立场 第五章 处分行为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骗取他人放弃之物行为的定性问题 一、否定说 (一)盗窃罪 (二)侵占脱离占有物罪 二、肯定说 三、本书立场 第二节 无钱食宿行为的定性问题 一、“犯意先行型”的无钱食宿行为的定性问题 二、“食宿先行型”的无钱食宿行为的定性问题 (一)“食宿先行的单纯溜走型”的无钱食宿行为的定性 (二)“食宿先行的诡计逃走型”的无钱食宿行为的定性 三、本书立场 (一)犯意先行型 (二)食宿先行型 第三节 偷换商家二维码行为的定性问题 一、盗窃罪说 二、诈骗罪说 (一)普通诈骗罪 (二)新型三角诈骗 三、本书立场 (一)“普通诈骗罪说”的不足 (二)“三角诈骗说”的不足 (三)“盗窃罪间接正犯说”的不足 (四)本书观点 终章 参考文献 序言 处分行为作为诈骗罪中 关键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其 相关理论问题在我国刑法学 界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国内 外刑法理论界争论最为激烈 的问题是:处分行为要否、 处分意识要否、处分意识内 容的界定。持有不同的学说 观点,将直接影响对相关案 件中犯罪行为的定性。 对于处分行为内涵的界 定问题,刑法学界主要从处 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之间的关 系的角度、刑法上占有的角 度、诈骗罪所具有的本体结 构与本质特征的角度进行探 讨和界定。处分行为具有连 接错误认识与取得财产的桥 梁作用,因此,从诈骗罪的 本体结构与本质特征的角度 进行阐释更具理论逻辑自洽 性。作为、容忍与不作为均 能够作为处分行为的具体表 现形式而存在。根据诈骗罪 的基本逻辑构造可知,处分 行为是在受骗人或被害人主 观上具有处分意识的支配之 下而实施的转移财产占有的 行为。该处分意识的产生是 由于受骗人陷入的错误认识 而导致,然而,该错误认识 的出现则是由于行为人的欺 骗行为所致。由此可见,诈 骗罪中各个构成要件要素按 照逻辑构造依次发生,前一 个构成要件要素为下一个构 成要件要素发生的原因,二 者问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 关系。 对于处分行为是否为成 立诈骗罪必备的构成要件要 素的问题,国内外刑法学界 颇有争议,由此形成两种相 对立的学说观点,即“处分 行为必要说”与“处分行为不 要说”。大部分国家的刑法 大致以两种方式来解决该理 论争议问题,即有的国家刑 法以明文的形式将处分行为 规定在法条之中,而有的国 家刑法虽未明文规定,但其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处分行为 是成立诈骗罪不成文的构成 要件要素。因此,“处分行 为不要说”并不具有理论说 服力,基于此,对于处分行 为要素的根据问题,本书认 为,应当采纳“处分行为必 要说”的观点。 对于处分行为要素的定 位问题,刑法学界大致存有 “行为要素说”与“结果要素 说”两种不同的学说观点。 虽然这两种学说均具有其自 身的合理性,但将其运用于 司法实践中会出现难以避免 的理论障碍。由此,为凸显 处分行为在诈骗罪逻辑构造 中的重要作用,应当将处分 行为作为具有独立性的构成 要件要素进行判断,而非与 其他构成要件要素结合起来 进行判定。 对于如何阐释处分行为 中的“处分”所具有的内涵, 刑法理论界对此形成了三种 较有代表性的学说观点,依 次为:受骗人或被害人主观 上需要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 意识的“所有权转移说”,受 骗人或被害人将自己财产的 占有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 即可的“占有转移说”,受骗 人或被害人只需达到将财产 转移给对方持有的程度即可 的“持有转移说”。“所有权 转移说”与“持有转移说”均 存在不当限缩与不当扩大诈 骗罪成立范围的弊端,而“ 占有转移说”能够在最大程 度上弥补上述两种学说存在 的不足之处。此外,“占有 转移说”还能够体现诈骗罪 的目的,即保护被害人财产 权利,该权利不仅包括所有 权,也应当包括对财产的占 有。 对于处分行为的具体表 现形式问题,刑法学界存有 争议的焦点则在于容忍与不 作为是否属于处分行为的具 体表现形式以及不作为形式 的处分行为中是否包含有容 忍的内容。实际上,从逻辑 关系角度来看,容忍与不作 为之间并不具有包含与被包 含的内在逻辑关系,二者具 有各自独有的存在意义,均 应当囊括在诈骗罪处分行为 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中。对于 处分行为的处分对象问题, 将狭义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均 作为诈骗罪中的处分对象是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的观点。 处分行为的主观要素处 分意识要否的问题为处分行 为相关理论问题中争议最为 激烈的内容,大部分学者均 持有“处分意识必要说”的观 点。但是,由于新型支付方 式的演变与发展,有部分学 者开始转向认为“处分意识 不要说”更具合理性,也更 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 ,持有“处分意识不要说”的 学者数量逐渐增多。对该理 论争议问题,国内外还有少 数刑法学者支持“处分意识 区分说”的观点。在德国刑 法理论中,该学说处于通说 地位,我国也有少数学者赞 同该学说。然而,我国刑法 理论通说与司法实践均认为 ,“处分意识必要说”的观点 更具合理性。“处分意识不 要说”与“处分意识区分说” 的观点,能够有效解决司法 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无意识处 分财产的犯罪行为,但“处 分意识不要说”的观点并不 能充分体现处分行为的主观 要素处分意识在区分盗窃罪 与诈骗罪中的重要作用,而 且具有将错误认识与处分意 识进行混同理解的倾向;“ 处分意识区分说”的观点又 违反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定型 性的理论要求。基于此,本 书从诈骗罪所具有的本质特 征与本体结构的角度进行论 证,对于处分意识的要否问 题,本书认为应当采纳“处 分意识必要说”的观点。 以何为标准来界定处分 意识的内容,我国刑法学界 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观点 ,即“质量区分说”、“极端 缓和说”与“修正的极端缓和 说”。“质量区分说”无法充 分阐释为何在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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