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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叙述的定罪论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袁坦中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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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叙述的定罪论》是一本关于如何认定犯罪、适用刑法的小册子。作者边反驳边立论,以带有强烈哲学意味的深邃思考、生活化的形象表述将刑法定罪的要素、顺序、要求娓娓道来,对三段论、等置论等定罪推演逻辑进行批判性吸收和改善,提出了“叙述的定罪论”这一命题。作者批判了三段论和等置论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野、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分离的做法,在作者看来,犯罪事实、定罪证据、司法罪状、正当程序四位一体,运用刑法认定犯罪的问题,即刑法罪状的适用问题,就是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刑法规定的罪状的问题。犯罪事实需要叙述,叙述一个犯罪事实,就像是在讲关于已经发生的过去的犯罪故事,过去的犯罪故事通过定罪证据,由受到正当程序保障的亲历者阐述,符合司法罪状便认定为犯罪。 作者简介 袁坦中 1972年生,湖南宁乡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兼职律师,著有《刑事扣押研究》一书。 目录 第一章 叙述的定罪论导论 一、定罪论 二、叙述的定罪论 (一)叙述的定罪论概述 (二)叙述者的视角 (三)叙述的阶段 (四)自发的叙述定罪观需要升华 三、三段论的定罪观不能成立 (一)三段论的定罪观 (二)三段论的定罪观不能成立的理由 四、等置论的定罪观不能成立 (一)等置论 (二)等置论的定罪观不能成立的理由 五、走在叙述定罪论的道路上 第二章 叙述的犯罪事实观导论 一、四位一体的叙述的犯罪事实观 (一)四位一体的叙述的犯罪事实观的所指 (二)犯罪事实是叙述中存在的犯罪行为 (三)四位一体的犯罪事实叙述 二、脱叙述的自在的犯罪事实观意义不明 (一)脱叙述的自在犯罪事实观 (二)自在的犯罪事实观混淆了叙述事实和描述客体 (三)自在的犯罪事实观是叙述的自我遗忘性所致的假象 (四)自在的犯罪事实观误以为叙述是没有存在论根基的游戏 三、脱犯罪行为的犯罪事实叙述观不能成立 (一)建构的犯罪事实观 (二)自在的犯罪事实观 (三)认识论的犯罪事实观 (四)脱犯罪行为的犯罪事实叙述观不能成立的理由 第三章 叙述的定罪证据观导论 一、叙述的定罪证据观 二、定罪证据是使指控之事成为案件事实的内在依据 (一)定罪证据是使指控之事属实的依据 (二)依据性与关联性 (三)二元论的关联性不能成立 (四)证明力的术语应当由依据性替代 三、定罪证据是亲历者讲述的真实情况 (一)亲历性的所指 (二)亲历性与证据结构 (三)定罪证据的真实性 四、定罪证据必须取得被告人在正当程序保障下的承认 (一)承认事项是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依据的亲历实情 (二)承认方式是被告人质证无疑 第四章 阐释的司法罪状导论 一、阐释的司法罪状 (一)阐释的司法罪状概述 (二)司法罪状是作为叙述原型的典型事例 (三)司法罪状是具体化为个案罪状的立法罪状 (四)司法罪状是视域融合意义上的司法罪状 (五)司法罪状是在协同式法律审程序中获得各方一致认可的司法罪状 (六)蕴含的司法罪状 (七)明述罪状 二、犯罪构成论的否定 (一)犯罪构成论是司法罪状的抽象退化形态 (二)司法罪状不可定义为犯罪构成 (三)司法罪状并非以三段论方式适用 (四)犯罪构成论的合理成分应当为司法罪状论所吸收 三、立法解释观的革新 (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和审判解释 (二)立法机关解释 (三)作为准立法解释的司法解释 四、审判解释观的改造 (一)刑法的审判解释观概述 (二)法律适用论批判 (三)法律意义观批判 (四)法律方法论批判 第五章 叙述的正当程序观导论 一、正当定罪程序的含义 (一)正当定罪程序是以获得承认为目的的司法程序 (二)正当定罪程序是行使交往性追诉权力的程序 (三)正当定罪程序是使二阶刑法成长为三阶刑法的纯粹程序 (四)正当定罪程序是兼顾其他价值的正当法律程序 (五)正当定罪程序的含义 二、审查式正当定罪程序 (一)纠问式定罪程序——以秦制为例 (二)审判决断式定罪程序 (三)审查式正当定罪程序 三、我国建立审查式程序的展望 (一)现行的以混合式程序为基础的多元程序 (二)建立我国的审查式程序 后 记 序言 刑法学底层的思考方式 构成了刑法学范式,他塑造 着刑法学的基本面貌。平时 各种具体的体系或者观念, 不管怎样“桀骜不驯”,其实 都在同一个范式内活动,就 像孙悟空跳不出如来神掌一 样。法学大师考夫曼在《类 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 型理论》第二章提出,法律 的现实化过程可以分为三个 阶段或者三个阶层,第一阶 段是作为法律理念的法律原 则;第二阶段是作为法律规 范的制定法;第三阶段是作 为具体法的法律判决。划分 了三个阶段(阶层)之后, 考夫曼集中探讨具体的法, 即法律判决是怎样形成的, 他认为是以类推的方式在法 律规范与现实生活进行互动 的过程中形成的。考夫曼的 问题与回答意味着刑法学的 范式转型,也构成了本书思 考的起点。 但是考夫曼的转型只是 初步的,就他关于事实与规 范的关系,关于法律适用的 方式,很多方面跟概念法学 藕断丝连;他的新展开也有 空想和错漏粗疏,需要在批 判中完善。通过对他的范式 进行批判地吸收而推陈出新 ,这也是本书的主旨所在。 本书将刑法实现的最后一个 阶段称为三阶刑法;认为三 阶刑法是二阶刑法(刑法规 范或者书面刑法)的适用或 者实现。换句话说,三阶刑 法其实就是对二阶刑法的解 释;就过程而言,三阶刑法 其实就是刑事诉讼法,其中 既有形成判决的程序,又有 依程序作出的判决,但考夫 曼无视了三阶刑法的程序侧 面,认为只有作为结论的部 分才是三阶刑法;就方式而 言,三阶刑法解释二阶刑法 的方式是叙述,而不是考夫 曼主张的类推。在公诉案件 定罪论的范围内,叙述的三 阶刑法可以表述为这样一个 命题: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 人违反刑法罪状之事,当其 是以证据为依据,以司法罪 状为原型,而得到被告人在 辩证的诉讼程序中的有效承 认时,法院即应确认为犯罪 事实。 我国的刑事法学范式, 大体上属于一种接近概念法 学的前考夫曼范式,把刑法 (书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当作主法和助法,彼此外在 ,就像张飞和岳飞那样,而 不是作为生命有机体的刑法 的不同发展阶段。现行刑事 法学范式认为刑法适用的过 程是三段论,作为大前提的 是犯罪构成(有构成要件论 和阶层论的争议),由刑法 学探讨;作为小前提的是外 在于构成要件的裸的案件事 实,由刑事诉讼法探讨,没 有证据、没有法律规定、没 有人加以认识,这样的案件 事实也自在存在;定罪正确 与否,取决于判决书的事实 认定是否反映了自在的案件 事实,解释犯罪构成是否反 映了纸面刑法的本来意思, 而不取决于正当程序。 这种前考夫曼范式,对 于人们感到困惑的一些问题 组成的群落,至少在形式上 给了一个体系化的回答,为 进一步的探讨提供了出发点 。但是这个范式与其说澄清 了困惑,不如说带来了更多 的困惑,如果刑法是以三段 论的方式适用的,那苟子的 “有法者以法举,无法者以 类行”是错的吗,没有引入 三段论的法域不会判案吗? 事实和法律是彼此外在的吗 ?如果彼此外在,没学过法 律的人怎么知道武松打虎在 今天是一件犯罪的事?如果 没有证据也有犯罪,那是不 是要开发出一套无证据定罪 的审判体系来?如果不需要 取得正当程序中被告人的承 认,法官或者其他有权人员 认为被告人有罪就有罪,无 罪就无罪,那还有法律吗? 诸如此类。每一个没有完全 麻木的心灵,自然会涌现出 这样的困惑。 不要压制这样的困惑, 不要害怕不合群,诚实面对 ,让他们呈现出来吧!尽管 让他们如其所是呈现出来不 仅取决于意愿,更取决于我 们的理解能力!在这方面, 热爱真理之士,孜孜以求, 不倦探索,提出了很多的新 观点,看一看刑法学界的犯 罪论体系,听一听刑诉法学 界的证明标准学说,琳琅满 目,让人兴奋!尽管这些洋 溢着智慧的观点学说让笔者 受益,不过笔者认为,有些 问题需要放在范式转型的层 次登高望远,才能看得真切 ,不然,如果构成思考框架 的范式有缺陷甚至不成立, 那么怎么期待各种具体困惑 的深层次澄清呢——毕竟烙 饼大不过烙它的锅!在这样 的背景下,为了回答心中的 困惑,本书针对我国的前考 夫曼范式,以批判吸收考夫 曼范式的方式,提出了叙述 的定罪论,意在探寻实用的 刑法学范式,实现刑法学的 范式更新。 范式的根系四通八达, 一旦生长出新的范式,刑事 法学所有的基本概念都会呈 现新的面貌。犯罪事实不再 是自在的,而是四位一体的 存在论犯罪事实,证据观也 成为传来事实中作为依据的 那一些亲历实情,司法罪状 不再以犯罪构成论的方式预 定,而是在叙述案件事实中 显现,属于存在论解释学的 范畴。刑事诉讼法就是三阶 刑法,两者异名而同谓;正 当定罪程序是一种审查式程 序,在这种程序下取得被告 人承认,指控之事才能成长 为犯罪事实。在这些基本概 念以下,成百上千的其他概 念,在“似曾相识燕归来”之 际,会不会惊叹换了人间! 以上铺陈,作为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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