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GB 5135.7-2003)》在GA 32-19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流指示器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基础上制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GB 5135.7-2003)》与GA 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的技术内容没有改变,标准的结构、技术要素及表述规则按GB/T 1.1-2000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产品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方面的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GB 5135.7-2003)》自实施之日起,GA 32-1992同时废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GB 5135.7-200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GB 5135.7-2003)》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ll3/SC2)归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GB 5135.7-2003)》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GB 5135.7-2003)》主要起草人:杨震铭、张少禹、罗宗军、白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