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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消防设施性能评价与监督的基本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消防设施在其运营周期内开展的性能评价与监督工作。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消防设施的性能评价与监督:核电厂控制区大门(UA)范围以内生产厂房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非能动防火结构及其它辅助系统。本标准尚未明确评价与监督具体方法的消防设施,应参照本标准所确立的原则和方法开展相应工作。 目录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4.1一般规定 4.2性能评价 4.3评价机构 4.4评价形式 4.5评价流程 4.6性能监督 5设备筛选 5.1筛选原则 5.2关注对象 6性能评价 6.1一般规定 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灭火系统 6.4防排烟系统 6.5非能动防火结构及其他辅助系统 6.6评价报告 7性能监督 7.1一般规定 7.2火灾自动报-系统 7.3灭火系统 7.4防排烟系统 7.5非能动防火结构及其他辅助系统 附录A(资料性附录)核电厂消防设施性能评价推荐工具 附录B(规范性附录)核电厂消防设施性能评价报告格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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