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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欧洲文明进程(司法与法治卷)(精) |
分类 | 人文社科-历史-世界史 |
作者 | 程汉大 |
出版社 | 商务印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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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欧洲司法与法治文明是欧洲文明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卷系统阐述了欧洲司法与法治文明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及其能够走在世界前列的根本原因,揭示了司法之于法治的柱石地位和作用。在欧洲之外,产生于初民社会晚期的司法与法律在国家出现后迅速归属于国家,其与生俱来的社会本性大量流失,程度不同地异化为国家控制社会的政治统治工具。相对而言,在欧洲,除个别国家的个别时期外,司法与法律总是植根于社会,从未丧失其固有的社会性本色,并一直把实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奉为自身的最高价值和神圣使命,在制度构建上能够不断地除旧布新、与时俱进,从而在各个历史时期都保持了领先世界的优良品质。 作者简介 侯建新,男,1951年出生于天津市。历史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教授,南京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天津师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师大历史文化学院院长、中国世界古代中世纪史学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专家等。曾赴英国苏塞克斯大学和剑桥大学从事研究。代表性著作有:《现代化第一基石》、《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农民、市场与社会变迁》等。学术建树主要集中于英国及西欧经济一社会史、中西现代化比较与史学理论等方面的研究。 目录 前言 第一编 欧洲法治的源头 第一章 希腊民主法制 一、希腊司法与法律的萌芽 二、雅典民主政治的发展 三、雅典政治的法制化 四、雅典的民主与法制 第二章 罗马共和法制 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共和宪政制度 三、司法审判制度 四、法学家与法律职业化 五、帝政下法制与法治的反差 第二编 多元法律下的法治新起点 第三章 日耳曼传统 一、早期日耳曼习惯法 二、日耳曼法的法典化 三、日耳曼法的特点 第四章 封建制度 一、封建制度的建立 二、封建制度中的法治元素 第五章 基督教与教会法 一、基督教与二元权力结构 二、二元结构与权力制约 三、教会法的系统化 四、教会法的宪法之维 五、教会法院及其诉讼程序 六、基督教文化中的法治资源 第六章 城市法制 一、城市的复兴与城市法的兴起 二、城市法制及其现代性品格 三、城市自治制度 四、理性司法制度 第七章 司法审判制度 一、中世纪早期之原始审判方式 二、中世纪后期之欧陆纠问制 三、中世纪后期之英国陪审制 第三编 走向现代司法与法治 第八章 英国 一、亨利二世司法改革与普通法的形成 二、《大宪章》与宪法的起源 三、大法官法院与衡平法的产生 四、“都铎悖论”:专制与法治之间 五、17世纪宪政革命与司法独立 六、议会主权下的现代法治 七、对抗制的确立及其意义 八、不断完善的现代司法制度 第九章 法国 一、封建王权的变化 二、司法与主权君主制 三、巴黎高等法院与司法专业化 四、立法与绝对君主制 五、革命年代的法制变革 六、共和宪政的确立 七、现代法国司法与法治 第十章 德国 一、罗马法继受与司法制度的变化 二、帝国枢密法院:司法转向的标志 三、16-18世纪的立法与司法 四、“法治国”的变奏 五、恐怖的纳粹司法 六、重建自由法治国 第四编 司法与欧洲法律一体化的成功探索 第十一章 欧盟与欧盟法 一、欧盟及其组织架构 二、欧盟法及其性质 三、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 第十二章 欧盟法院的司法程序 一、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二、欧洲法院的运行程序 第十三章 欧洲人权法院 一、欧洲人权法院的建立及其发展 二、欧洲人权法院的运行机制 三、欧洲人权法院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章 欧洲法律一体化的意义 一、欧盟法标志着一种新型法律制度的诞生为欧洲一体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欧盟法证明了法律文化差异并非不可逾越预示了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向 三、欧盟法改变了国家主权理论与实践,为全球法律一体化开辟了道路 参考文献 索引 序言 美国法学家昂格尔认为 ,现代欧洲和古代中国“分 别代表了出现法治和缺乏法 治的两种极端”,而其余的“ 大多数文明形态始终位于上 述两种极端之间”。昂氏把 古代中国视为“缺乏法治”的 典型代表毫无疑问是出于偏 见,但他断言现代欧洲是法 治文明的先进代表却反映了 国内外学界的主流观点,因 为自古代希腊罗马起,欧洲 人民就为建立法治而进行了 卓有成效的理论思考与实践 探索,并于近代初期率先跨 入现代法治的大门。时至今 日,欧洲依然居于世界法治 文明的最前列。 毋庸置疑,欧洲能够开 创法治先河并在法治文明道 路上始终领先于世界,涉及 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 多方面的原因,因为“法治 的过程实际上是立法、行政 、司法这些方面的协同运作 ,还包括整个社会以非正式 的制度和非制度的运行”。 但是,在影响法治的诸多因 素中,法律(立法)和司法 无疑是最直接、最重要的两 大因素,其中司法之于法治 ,或许更为关键,因为法治 之要不仅在于法律是否良善 完备,还在于法律能否真正 走进社会生活,产生实效, 而司法不但是催生早期法律 的助产土,而且是所有成文 法和不成文法道成肉身的必 由之路和化虚为实的终极保 障。所以,欲想理清欧洲法 治文明的来龙去脉,探明其 先进性的前因后果,必须对 欧洲司法文明的特质及其历 史成因进行深入探讨。 一、司法是催生法律的 助产士 早期法律无不起源于原 始习惯,而原始习惯得以演 变为法律则全赖司法之功。 在人类产生之初,曾经 有一个既不知法律更不知司 法为何物的初民社会。那时 ,国家尚未产生,社会混乱 不堪,但并非毫无规则,因 为只要有了人类社会,就必 须有某些基本的社会规范来 约束暴力冲突和规制人们的 行为,以保证社会存在所必 要的公共秩序和社会成员最 基本的自由权利。例如,那 时已有调整人们婚姻关系、 协调生产劳动与产品分配的 习惯,有推举氏族首领、举 行宗教祭祀活动的习惯等。 这些原始习惯以社会习俗、 伦理道德、宗教禁忌等形式 而存在,是社会大众约定俗 成的自发产物,堪称“全民 公约”,其效力主要仰赖人 们的共同认可和自觉遵守、 氏族首领的威望以及社会舆 论力量,而不是诉诸(当时 也不存在)物质化、外在化 的暴力机关和强制手段,故 而实际效能极其有限。用德 国法学家耶林的话说,这种 “背后没有强力”的原始习惯 仅仅是“不发光的灯、不燃 烧的火”。 所以,原始习惯的出现 尽管标志着社会向着秩序化 迈出了第一步,但那时的秩 序是极其有限和脆弱的。虽 说霍布斯把初民社会设想为 一种冲突迭起、战争不断的 丛林状态是令人难以苟同的 ,但像卢梭那样把初民社会 描绘成一个人人遵守自然法 则、彼此自由平等的美好时 代也是大可商榷的。如果立 足人之本性回溯远古,初民 社会更可能是一种秩序与混 乱交织一起的状态,因为人 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体的; 作为社会的人需要交往与协 作,本能地追求秩序;作为 个体的人天生渴望自主、向 往自由。前者是人的社会本 能,后者是人的生物天性, 二者构成了人类社会赖以存 在与发展的两大必要前提。 但是,由于秩序和自由是一 种相反相成的关系,二者可 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对立 的,因此,如何协调二者的 内在张力、平衡二者的关系 ,便成为人类社会无法回避 的永恒课题。不过,一般说 来,秩序之于社会更为必要 ,因为“自由只有通过社会 秩序或在社会秩序中才能存 在,而且只有当社会秩序得 到健康的发展,自由才可能 增长”。亨廷顿根据现代某 些国家民主转型中出现的政 治动荡现象曾明确指出:“ 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 创建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 很显然,人类可以无自由而 有秩序,但是不能无秩序而 有自由。”在生产力低下、 资源贫乏、暴力冲突在所难 免的远古时代,人类社会对 秩序的需求尤为迫切强烈, 原始习惯就是这一社会需求 的时代产物。然而,由于缺 乏强制力,原始习惯还无力 构建稳固的社会秩序。于是 ,大量冲突只能通过私力救 济自行解决,亦即由冲突的 受害方依靠个人力量,采用 暴力手段,对侵害方实施报 复,以维护自身利益。其典 型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眼 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 仇,二是在近亲属帮助下的 群体性血亲复仇。前者多发 生于氏族内部的个人或家庭 之间,后者多出现在氏族部 落组织之间。 …… 所以毫不奇怪,欧洲人 在构建法律与司法制度时, 总是把正义价值奉为最高准 则。如果发现某种既有制度 有违正义要求,就弃之如敝 屣,如13世纪初神明裁判的 弊端充分暴露时,欧洲各国 纷纷废除之。如果发现某种 制度存在缺陷,就想方设法 予以改进,如近代初期认识 到控辩双方的不平等妨碍司 法正义时,自英国到欧陆各 国陆续建立了对抗制或对审 制。为保证司法正义,此时 欧洲各国还相继制定了完备 的程序规范和证据规则,刑 讯逼供被严格禁止。如此日 复一日年复一年,欧洲的法 律与司法制度不断地兴利除 弊、破旧立新,从而一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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