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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普惠保险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厦门大学商法学论丛 |
分类 | 经济金融-金融会计-金融 |
作者 | 阎语//何丽新 |
出版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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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立足国家加强商业保险服务于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对普惠保险如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一重点议题和迫切问题进行全面思考。梳理普惠保险的内涵与特性,分析普惠保险在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层面的独特价值,并在此基础上,从保险法学角度出发,运用理论与实证、抽象与具体、宏观与微观多重视角,对普惠保险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在基础理论与具体实践方面如何有效地进行融合予以系统性的反思,为未来普惠保险的专项立法提供更多理论素材。 作者简介 何丽新,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任《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主任。已出版《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研究》《中国保险法学》等专著和教材,在《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几十篇。 目录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相关研究述评 第二节 研究价值与创新 第三节 主要研究问题与结构安排 第一章 普惠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普惠保险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普惠保险的理论定位 第三节 社会治理情景中的普惠保险 第四节 普惠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石范畴 第二章 普惠保险协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路径 第一节 普惠保险协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规范依据 第二节 普惠保险协同推进多元化的健康治理 第三节 普惠保险协同实现全过程的应急治理 第四节 普惠保险协同全面发展的经济治理 第五节 普惠保险协同保障弱势群体的民生治理 第三章 普惠保险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现状 第一节 参与模式及主体的多元性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团体化及非格式化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定制性及其挑战 第四节 争议问题及司法裁判的复杂性 第四章 普惠保险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困境 第一节 与国家宏观政策存在割裂 第二节 立法规范视野错位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原则难以适用 第四节 权利义务分配体系逻辑混乱 第五章 普惠保险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优化路径 第一节 明确界分商业性与政策性普惠保险 第二节 逐步实现普惠保险立法模式改革 第三节 重塑普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优化普惠保险的具体规范 结语 附录 附录1 普惠农业保险案件统计 附录2 普惠小额保险案件统计 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一直以来,厦门大学法 学学科将海商法与保险法归 入民商法体系。此种“独具 特色”的教学和科研模式,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有些 另类,却也颇能“自得其乐” ,并“创造性”地成就了一批 从民商法视角研究海商法与 保险法的青年才俊。保险法 的民商法分支地位自不必说 ,但理论界对海商法在法律 体系中的定位长期存有争议 。海商法伴随以海为主的水 上运输和国际贸易法律关系 而生,国内学者多认为海商 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分支部门 法,注重发挥和挖掘海商法 的自体性,但对于民商法理 念、制度的共通性思考较少 。呈现在大家面前的是“厦 门大学商法学论丛”,以系 列专著的形式集中探究海商 法与保险法的前沿热点问题 。此系列专著的作者均是本 人指导的民商法学专业博士 ,他们潜心钻研、思想敏锐 ,有强烈的学术进取和创新 开拓精神,在如马里亚纳海 沟般“又窄又深”的海商法和 似太平洋般“又宽又广”的保 险法领域辛勤耕耘,犹如一 股股涓流般地注入我国海商 法保险法的研究长河。于是 ,本人应邀为序,希望越来 越多的学子们为商法的“小 众”分支——海商法与保险 法的研究添砖加瓦。 海商法主要调整船舶关 系和海上运输关系,存在相 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较为完 整的规范体系。从规范的表 现形态而言,海商法是包含 私法和公法、国内法和国际 法等相关元素在内的法律规 范的综合体。海商法中虽存 在部分以海事主体的权利义 务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公法性 条款,但并不影响民商法规 范在海商法中的主体地位, 海商法应定性为民法的特别 法。 《民法典》堪称我国民 事立法史上一座伟大的丰碑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 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 律。作为私法领域基本法, 《民法典》具备统摄私法体 系的功能。《民法典》的出 台和实施,可以实现对我国 私法体系的重大完善。《民 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立 法体例,不仅调整民事活动 和民事关系,而且规范商事 活动和商事关系。《民法典 》兼顾民法和商法共同的理 念,兼容了民法性质和商法 品格,不仅为各类民商事活 动在民商法体系下提供基本 行为规则,还给包括海商法 保险法在内的商事法律规范 留有必要的弹性空间。在民 法典视域下研究海商海事制 度,强调的是将海商法理论 与民法理论有机融合,而非 强行比照《民法典》的“身 材”削足适履。这就要求, 不得因《民法典》而改变海 商法的特色制度和规定,而 是要在制度层面使海商法的 法律制度与民商法相关法律 制度相衔接,在相同或相近 的法理基础和法律原则下, 形成相互联系或衔接的民商 法体系,以强化海商法的系 统性和完整性。 保险,其本义是通过商 业行为而建构的风险损失分 散制度,故保险法是调整商 业保险关系(不包括社会保 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现行《保险法》将保险 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合二为 一”,实现了保险私法与保 险公法的融合。学界多有共 识,先有海上保险法,后有 陆上保险法。由于我国的保 险业是舶来品,20世纪90 年代的保险立法(包括《海 商法》中的海上保险一章) 多以借鉴国外保险法为研究 进路,尤其是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对我国《 海商法》的海上保险部分影 响深远。在英美法系国家, 保险法主要是作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存在。而在我国 ,由于从海上保险制度演变 发展而来的保险合同法在保 险法中占据主体地位,保险 法成为民商法的构成部分, 自然是水到渠成。保险法作 为民事特别法的内涵意蕴, 意味着保险法既要遵循民法 的一般规则,叉要反映保险 关系特性的特殊规定。《民 法典》的法典性地位,对保 险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保险法也将为《民法典》的 全面实施添砖加瓦。 基此,海商法学者多从 海上保险法研究拓展至陆上 保险法研究,海商法和保险 法兼而研究的学者在国内较 为常见,“厦门大学商法学 论丛”因而以MARITIME& INSURANCELAW为LOGO, 在海商法和保险法的研究中 突出民法品格。但我们深知 ,本系列专著的研究内容中 必存欠缺乃至错误,恳请各 位专家批评指正。 本套丛书的出版得到了 厦门大学法学院和厦门大学 出版社的鼎力支持,在此一 并表示感谢! 何丽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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