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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解与配套(第6版)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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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本书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了注解,根据司法实践提炼了疑难问题并作出解答,并收录了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的配套规定。
目录
适用导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1.教育机构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性质应如何理解
2.在审理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适用相关法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3.放假期间,学生私自到学校玩耍受到伤害,是不是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处理原则】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4.学校的举办者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5.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有哪些
6.学校未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学生在校内突发疾病伤亡的,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安全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7.学校在安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哪些义务
8.如何进行公共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生自我保护义务】
第七条【监护人责任】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归责原则】
9.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什么
10.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有哪些类型
第九条【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
11.认定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12.体育课、实验课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如何处理
13.学校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
全事故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14.学校发放的冰棍致学生中毒,学校该承担什么责任?生产有毒冰棍的食品厂该对中毒学生承担什么责任?学校与食品厂该如何分担学生中毒事件的责任
15.在学生已声明自己有支气管哮喘病史的情况下,学校强行给学生注射“乙脑疫苗”针而致学生死亡,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16.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因此而自杀、自伤的,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17.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18.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第十条【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9.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如何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因参加活动致害时的责任】
20体育课上脱把的球拍致学生眼球破裂,学校该不该对因劣质球拍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二条【学校免责抗辩事由】
21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亡如何处理
22.学生在校突发疾病,责任如何分担?学生在校突发疾病是否构成意外事件
第十三条【校外事故处理原则】
23.学生在校外发生人身损害如何处理
24.学生在学校提前放学途中意外死亡责任谁担
第十四条【个人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
25.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学生伤害,受害人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
26.上课打死顽皮学生的老师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学生家长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27.老师在教育学生时不慎使学生左眼致盲该承担何种责任
28.学校该不该对学生因沉溺于电子游戏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及时救助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指导与协助】
第十八条【受害人救济途径】
29.当事人进行协商应遵循哪些原则
第十九条【调解时限】
第二十条【调解处理方式】
30.当事人对协商、调解方式下的责任认定不服时,如何寻求解决和救济
第二十一条【诉讼】
31.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32.对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所确定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如何寻求解决和救济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赔偿责任主体】
33.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各方存在混合过错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赔偿范围与标准】
34.当事人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后续治疗费后,如受害人日后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超出原判决确定的费用,能否另行起诉
35.在学生损害赔偿诉讼中,医生签名确认准购的非处方药品,是否属于赔偿医疗费的范围
36.当事人擅自转院治疗,后来医院补办准予转院手续,转院后的治疗费用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37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于住院治疗期间因春节等节日回家休养的时间,能否计算误工费?当事人在门诊就诊期间,医嘱休息的时间能否计算误工费
第二十五条【伤残鉴定】
38学生伤害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39对鉴定结果不同意、不服,或者对鉴定结果存在诸多异议的,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赔偿金筹措】
第三十条【伤害赔偿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制】
40.学校加入学校责任保险或者学生加入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责任者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三条【安全隐患的整顿】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门责任人的法律制裁】
序言
为了预防、妥善处理在
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
、学校的正当合法权益,教
育部于2002年6月25日以教
育部令第12号发布了《学生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2010年
12月13日教育部发布第30
号令,其中对《办法》进行
了修订,使之与当时的侵权
责任法相衔接。
从广义的角度上讲,学
生伤害事故可以理解为凡是
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都
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办法
》所指的是一种狭义上的学
生伤害事故。根据《办法》
第2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
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
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
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
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
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
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
损害后果的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明
确规定《办法》的适用对象
是“在校学生”,并明确:本
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
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
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
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
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
受教育者。对于幼儿园发生
的幼儿伤害事故,其他教育
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和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
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
害事故,也可以参照本办法
处理。
根据《办法》的规定,
学校、学生或其监护人、第
三人承担责任分六种情形:
第一种是属于学校承担
责任的情形。《办法》第9
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
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
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
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
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
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
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
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
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
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
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
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
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
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
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
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
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
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
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
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
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
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
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
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
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
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
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
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
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
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或者制止的;(11)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
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
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
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
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
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
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种是学生或监护人
承担责任的情形。《办法》
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
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
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
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
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
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
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
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
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
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
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
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
、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
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
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三种是相关当事人承
担责任的情形。《办法》第
11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
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
、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
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
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
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四种是学校免除法律
责任的情形。《办法》第12
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
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
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
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
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
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
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
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
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
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五种是按照有关规定
认定责任的情形。《办法》
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
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
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
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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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