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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力图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立法权应当如何配置。这一问题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子问题:其一,中央和地方在事务领域上应当如何划分;其二,中央和地方立法同时调整某一领域时,地方立法应当如何协调其与中央立法规定的关系。 本书第一部分“中央和地方立法的领域范围”试图回答第一个问题。第一章通过对央地关系中法律保留制度的讨论,重点探讨应当由中央立法所保留的事务。第二章在梳理世界各国立法领域划分实践的基础上,研究了地方性立法事务的范围。第三章则考察了若干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涉领域,从实践角度反思我国目前的立法权配置模式。 第二部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则针对第二个问题。第四章基于经验性研究指出,地方立法在司法适用中相对中央立法而言处在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应通过一系列方式加强地方立法的实效。第五章从数据上分析了地方立法在面对中央立法时,重复、细化和创制等不同的选择。第六章则从规范上研究了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的标准,指出了逻辑抵触和非逻辑抵触的不同判断方式。 在回答上述两个问题的基础之上,本书第三部分还探讨了立法权分配领域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七章和第八章分别研究了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制度,试图揭示特殊领域立法权配置制度背后的原理。第九章则研究了区域性立法制度的构建,指出了其特殊的中央立法性质。 在对上述各方面问题的讨论中,本书既采用经验的研究视角,也采用规范的研究视角。经验角度的研究重在揭示目前地方立法运行的现状,并试图发掘对规范建构有意义的规律;而规范角度的研究重在建构地方立法权的规范边界,同时也将部分经验性的结论纳入其中。 目录 第一部分 中央和地方立法的领域范围 第一章 央地关系中的法律保留 一、纵向法律保留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单一制:纵向法律保留模式的宪制基础 三、纵向法律保留的不同程度 四、我国纵向法律保留的规范依据 五、纵向法律保留下的立法权配置 六、本章小结 第二章 立法中的“地方性事务” 一、“地方性事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功能 二、立法权分配的制度实践 三、地方性事务认定的理论框架与原则 四、事务性质的分类与地方性事务认定的阶梯模式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领域分布情况:以设区的市为例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边界问题 二、杭州、长沙、兰州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领域分布情况及其比较 三、温州、佛山、长沙规范性文件领域分布情况及其比较 四、设区的市立法领域的再探讨 五、本章小结 第二部分 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 第四章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谁更受法院青睐 一、架空上位法还是被边缘化——地方立法适用的总体情况 二、较活跃地方立法的适用情形 三、地方立法被选择适用的机理 四、如何使地方立法更具实效 五、本章小结 第五章 地方立法机关面对中央立法时的选择:重复、细化还是创制 一、立法扩张还是立法重复? 二、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不同关系模式的认定标准 三、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关系的经验梳理 四、保守倾向与地方性需要 五、本章小结 第六章 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的判断标准 一、抵触概念存在的问题及本章的讨论对象 二、规则成分及其不一致的类型 三、构成逻辑抵触的规则成分不一致 四、非逻辑抵触的判断 五、本章小结 第三部分 重要领域的立法权分配制度反思 第七章 行政处罚设定权分配制度的重构 一、问题的提出 二、处罚措施的类型 三、行政处罚措施设定权的类型 四、类型化基础上的处罚措施设定权分配 五、本章小结 第八章 行政许可设定权分配制度的完善 一、问题与研究范围 二、作为许可设定权分配基础的法律保留理论及其模糊性 三、对行政许可设定实践的梳理 四、立法实践对规范理论框架完善的启示 五、本章小结 第九章 区域性立法制度的建构 一、目前区域合作的表现形式及其功能局限 二、有效力的区域合作文件的属性及其法律空间 三、区域合作文件的合理制度模式 四、本章小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