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题名“辑考”,前部分为研究成果,后部分为辑佚成果。
则例是明代重要的法律形式,主要用于表述食货管理的标准及运作规则的法令法规。明代则例的名类甚多,有赋役、漕运、开中、商税、钱法、钞法、官员俸给和考核、捐纳、赎罪、宗藩、军士供给赏赐及优给、马政则例等。则例是国家法律的细则性规定,具有法律规范具体、详细和数字化的特点和因地制宜实施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功能。明代则例在各地自然状况千变万化的情况下,为及时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发挥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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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明代则例辑考(精)/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学者文库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杨一凡 |
出版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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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题名“辑考”,前部分为研究成果,后部分为辑佚成果。 则例是明代重要的法律形式,主要用于表述食货管理的标准及运作规则的法令法规。明代则例的名类甚多,有赋役、漕运、开中、商税、钱法、钞法、官员俸给和考核、捐纳、赎罪、宗藩、军士供给赏赐及优给、马政则例等。则例是国家法律的细则性规定,具有法律规范具体、详细和数字化的特点和因地制宜实施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功能。明代则例在各地自然状况千变万化的情况下,为及时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发挥了重大作用。 目录 一 唐、五代、宋、元则例沿革考 (一)唐、五代则例 (二)宋代则例 (三)元代则例 二 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及则例的功能 (一)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初创与洪武朝则例的颁行 (二)永乐至弘治间则例的颁行 (三)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及《明会典》所载则例 三 散见明代则例资料考述 (一)法典、法律和官修典制专书所载则例考述 (二)法律汇编文献所载则例考述 (三)《明实录》所载则例考述 (四)其他明代史籍和通史式政书所载则例考述 四 明代则例类考 (一)赋役则例 (二)漕运则例 (三)开中则例 (四)钱法、钞法则例 (五)商税则例 (六)马政则例 (七)宗藩则例 (八)官吏俸给、考核、处罚则例 (九)军士供给、赏赐、优给则例 (十)捐纳则例 (十一)赎罪则例 (十二)其他则例 结语 五 明代则例辑佚 (一)法典、法律和官修典制专书散见则例辑佚 (二)法律汇编文献散见则例辑佚 (三)《明实录》所载则例辑佚 (四)其他明代史籍和通史式政书散见则例辑佚 附录 清代则例纂修要略 主要参阅文献 序言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 ,“则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 的称谓,有其特定的内涵。 “则”是标准或法则、准则、 规则之意,“例”是指先例、 成例或定例。“则例”是通过 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是通 过删定编次先例、成例和定 例并经统治者确认的行为规 则。 “则例”由法律用语转化 为法律形式,由位阶较低的 法律形式上升为国家重要或 基本的法律形式,经历了上 千年漫长的变迁过程。 “则例”作为法律用语始 于唐代,其内容是用以表述 官员俸禄、官员本官品第升 降和驿路支给等的标准。五 代沿袭用之,制定有规定官 吏俸禄、税收、礼仪等标准 方面的则例。唐、五代时期 “则例”的含义,实际上是“ 标准”的同义语,通常以皇 帝诏、令、敕等的名义颁布 ,只是偶尔使用,还不是独 立的法律形式。 进入宋代后,随着社会 经济的发展和新问题的不断 出现,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 ,常常出现法无明文规定的 情况,原来的律令法律体系 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变化的需 要,国家法律的实施,要求 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准则 ,“例”就在这种背景下逐渐 发展成朝廷的一种立法形式 。宋代“例”的称谓有数十种 ,“则例”作为“例”的一种形 式,在立法中逐渐使用。现 见的上百种宋代则例,其内 容基本是食货管理等方面的 标准及运作规则。元朝是传 统的律令法律体系向明清典 例法律体系过渡的时期,法 律形式和法律体系都很不完 备,多是一事一立法,“例” 的称谓有近20种。然而立法 中对于“则例”的运用,仍仿 效宋代,主要是表述食货管 理方面的事例,没有多少创 新。宋元两代颁行的则例数 量大大超过唐、五代,但其 在法律体系中位阶较低,对 国家法制的影响是很有限的 。 明代法制建设的一个重 大成就,是建立了“以典为 纲、以例为目”的典例法律 体系,“例”成为国家的基本 法律形式。明代例的法律形 式有条例、事例、则例、榜 例的区分,“则例”作为“例” 的形式之一,也随之上升为 重要的法律形式。明开国初 期,朱元璋为革除前朝法律 形式和称谓纷杂多变的弊端 ,力主变革传统律令体系, 以“当适事宜”“当计远虑”“ 法贵简当、稳定”为立法指 导思想,创立了以《诸司职 掌》表述国家的各项根本制 度、以《大明律》《大明集 礼》《宪纲》等12种法律为 “常经之法”、以“例”表述“ 变通法”的法律体系。“则例 ”是事例的一种特殊形式, 因其具有“分条列举”的特征 ,从广义上讲,也属于条例 的范畴。则例作为明代重要 的法律形式,虽然也适用于 吏政、礼仪、军政、司法管 理等领域,但主要用于表述 食货管理的标准及运作规则 。正德六年(1511年)《 明会典》的颁行,标志着明 代典例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 确立。在这一法律体系中, 《明会典》是规范国家基本 制度、经久长行、在法律体 系中居于“纲”的地位的“大 经大法”;《大明律》和统 治者精心修订的效力比较稳 定的行政和刑事类条例,是 国家的基本法律;包括则例 在内的事例,是实施国家大 法和基本法律的细则性和可 变通的下位法。制定和颁行 则例是明朝经常性的立法活 动。明代则例的名类甚多, 主要有赋役则例,漕运则例 ,开中则例,钱法、钞法则 例,商税则例,马政则例, 宗藩则例,官员俸给、考核 、处罚则例,军士供给、赏 赐、优给则例,捐纳则例, 赎罪则例,等等。则例是国 家法律的细则性规定,具有 因地制宜实施国家食货法律 制度的功能;则例具有法律 规范具体、详细和数字化的 特点,有利于在执法中准确 遵行。在各地自然状况千变 万化的情况下,则例为及时 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证国 家机器正常运转发挥了重大 作用。 关于明代则例的研究, 到目前为止,除笔者发表的 成果外,2016年出版的王 旭著《则例沿革稽考》,内 有一章简要地阐述了明代则 例。总体而言,学界对明代 则例的研究刚刚开始,还缺 乏系统深入的探讨。要全面 揭示明代例的体系及其在明 代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必须 重视则例的研究。 终明一代,各朝都颁布 了大量的则例,但除崇祯二 年(1629年)吕维祺辑《 四译馆增定馆则》外,明人 未进行过明代则例的系统编 纂。由于则例是朝廷因事随 时发布的,又多有变化、更 替,加之文书档案大多失传 ,很多则例已失传。然而, 一些重要或具有代表性的则 例,或因编入《明会典》、 制书和国家基本法律,或因 收入法律汇编性文献,或为 《明实录》及其他史籍所记 载,仍被保存了下来。这些 则例少数为全文,多数系摘 记,其中许多摘记性记载仍 保留了例的重要规定。通过 广泛辑佚,可大体复原明代 则例的主要内容。要全面地 了解和深入研究明代则例, 必须从辑佚资料着手。 要撰写一部经得住历史 检验的“辑考”类成果,围绕 研究对象广泛挖掘、搜集、 查阅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料, 集之大成,是这部成果成立 的首要条件。基于这一认识 ,十余年来,我本着“力图 穷尽资料”的要求,查阅了 数千种文献。因许多文献所 记则例或者内容彼此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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