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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卡尔·拉伦茨说,“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是‘类型’”。类型化案例研究有定性研究、定量研究之分,主要是后者。定量研究需要借助于大数据,方能成为有力的论证途径。面对海量的裁判文书,一要相对迅速地发现其裁判焦点或者找寻到研究者所需要的信息,二要具备必要的比较法知识储备和恰当的研究视角,三要依赖研究者基于专业素养与职业敏感性而预先设定的问题意识。 类型化案例研究的一个功能是求得法律规范的规范性、精确化解释,另一功能是服务于法律的漏洞补充。这意味着类型化案例研究在通常情形下是必要的,但在裁判依据相对模糊的法律领域更具优势。类型化的案例比较过程在法律解释活动与在漏洞填补活动中以同样的方式展开,秉持对实质上相同案例同等对待、对实质上不同案例不同对待这一原则进行权衡比较,以窥追求同案同判、类案类判之艰难与宏奥。 对公司法这一强实践性的学科而言,实证研究是不能忽视的,甚至是第一位的,无论对于理论界、实务界都是如此。本书以大数据、实证研究、类型化研究、案例研究等为基本研究路径,是一种研究方法的引领;本书关于8类公司诉讼的基于大数据裁判规则研究而发现的共识性裁判规则,对于立法完善具有借鉴作用,对于推进同案同判、类案类判具有启发意义,对于实务界尤其商事审判法官、律师具有借鉴作用。 本研究系列计划在两年内出版3本,涉及24类公司诉讼的类型化实证研究,本书为第三本。 作者简介 李建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学会常务理事等。 代表作有《公司诉讼类型化专题24讲(一)》(三卷本)、《公司资本制度新发展》、《中国企业立法体系改革》、《公司诉讼专题研究》、《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公司制度、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国有独资公司前沿问题研究》等,译著有《公司宪治论》等。另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发表论文近200篇。 曾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2011年)、优秀教师奖(2007年、2009年、2010年、2016年),第二、三、四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称号(2006年、2008年、2010年),多次获得“最受法律硕士欢迎的教师”称号。 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学、公司治理、企业合规。 目录 第一章 封闭公司控股股东的违信责任裁判研究 一、引言 二、控股股东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封闭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梳理 (二)对控股股东的法律规制的缺位 三、控股股东违信责任裁判的实证分析 (一)实证样本 (二)法院的认定路径 (三)《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的规范局限 四、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再梳理 (一)道德属性的削弱 (二)程序正义的加强 (三)功能主义视角下的信义义务 五、《公司法》第20条第1款适用规则的完善 (一)控股股东信义义务规则的体系化 (二)实际控制人信义义务的完善 (三)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四)救济渠道的扩展 六、结论 附录:构成股东滥用权利案件实证样本 第二章 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违约救济 一、引言 二、违约救济的前提:表决权拘束协议有效 (一)表决权拘束协议效力的第一考量:契约法规则 (二)表决权拘束协议效力的第二考量:组织法规则 (三)司法裁判对于契约法过度倚重的现象分析 三、违约救济诸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一)损害赔偿的契约法救济逻辑及不足 (二)实际履行的组织法适用障碍及其克服 四、适用实际履行的前提:表决权拘束协议的组织法效力 (一)全体股东协议:表决权拘束协议组织法效力的前提 (二)部分股东的表决权拘束协议不具有组织法效力 (三)协议的组织法效力受到公司类型的影响 (四)公司参与签署不是表决权拘束协议的组织法效力要件 (五)第三人利益保护不应是实际履行的障碍 五、表决权拘束协议违约救济路径的类型构造 (一)类型化的逻辑 (二)类型化的展开 六、表决权拘束协议规范体系的立法完善 (一)理念层面:表决权拘束协议的双重属性论 (二)修订要点:公司法典完善表决权拘束协议规则 七、结论 附录:样本案例相关裁判文书案号索引 第三章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实证研究 一、引言 二、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结构性特征 (一)两类公司的股权代持区分之意义 (二)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基本类型 (三)法律关系的双层结构 三、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现状及问题 (一)理论争议:四种学说主张 (二)立法疏漏:治理逻辑难以落实 (三)裁判实证:法律关系的定性纠结 (四)问题梳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四、比较法的经验的考察与借鉴 (一)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地区 (二)启示与借鉴 五、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的解释论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的比例原则 (二)效力认定标准之一:是否破坏金融市场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论) (三)效力认定标准之二:是否损害广大非特定投资者利益 六、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立法完善 (一)确定代持的合规标准 (二)分类监管模式 (三)完善配套的信息披露规则 七、结论 附录:样本案例相关裁判文书案号索引 第四章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实证 一、引言 二、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的规制困境 (一)协议无效认定的双重逻辑 (二)协议无效后处理的规范供给 (三)协议无效后的司法裁量困境 三、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后果之一:股权归属 (一)股权归属的组织法逻辑 (二)行为法逻辑下无效后果的规范适用 (三)组织法逻辑下无效后果的限缩解释 四、股权协议无效的后果之二:投资款返还 (一)不法原因给付的法理逻辑 (二)投资款返还的法释义学构造:作为例外规则的考量因素 (三)符合资本维持的返还方式:以名义股东个人责任财产而非公司资产 五、股权协议无效的后果之三:投资损益分担 (一)比例原则适用的正当性 (二)比例分担的法释义学结构及其裁判方法 六、结论 附录一:案例相关裁判文书案号索引 附录二:样本案例详情 第五章 对赌协议的商事审判思维研究——兼论《九民纪要》规范得失 一、引言 二、对赌协议的商事性分析 (一)对赌协议的内涵展开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 (三)对赌协议的合同性质 三、对赌协议的商事审判思维变迁 (一)商事审判思维 (二)若干典型案例的裁决思路观察 (三)《九民纪要》颁布后对赌案件的审判思维进化 (四)对赌协议的商事审判思维之多维分析 四、对赌协议可履行性判断路径的形成与困境 (一)对赌协议可履行性判断路径的形成 (二)债权人保护逻辑下可履行性判断规则的不足:基于资本维持原则的反思 (三)回购型对赌可履行性判断存在的困境 (四)现金补偿型对赌可履行性判断存在的困境 五、可履行性判断规范的系统性优化:一般标准与具体规则 (一)利益衡量视角下对赌协议可履行性的判断:“大分配”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