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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系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研究》的最终成果。典型案例的选取充分考虑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各种形态,既涵盖网约车、外卖送餐、即时配送、网络主播等主流平台用工领域,也包含多发的各类型争议纠纷,诸如劳动关系认定、骑手职业伤害保障以及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从业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障等实体问题,还涉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商业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等程序问题。 考虑到新就业形态的分布地域、从业规模、案件类型和审判经验,课题组以北京、上海、深圳、苏州为典型案例研究样本,由四地的学者、法官组成四个课题组,筛选确定了每地十个典型案例,每个典型案例均由专家予以点评,构成了全书四十个典型案例暨四十个深度分析。 本书目标是助力新就业形态司法裁判探索,总结新就业形态争议的事实要点与法律焦点,提炼法院审理平台用工典型案件的分析逻辑,凝聚司法实务共识,为未来立法方案、行政政策和司法解释提供扎实的文献基础。 作者简介 王天玉,吉林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法室副主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日本劳动研究研修机构访问学者,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青年英才奖、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拔尖人才称号,兼任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和劳动关系委员会委员。 目录 北京编 案例一 “好厨师”案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管某某与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二 平台配送员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 ——梁某与罗某、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 依附于劳动关系的独播协议纠纷处理 ——北京嘉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四 网约配送交通事故案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魏某某与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五 “上门按摩”案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唐某某与北京宜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六 闪送案中的劳动关系及非全日制用工认定 ——郭某某与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七 外卖骑手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李某某与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例八 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 ——张某某与北京飞扬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九 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的劳动关系认定 ——李某某与天津快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十 从闪送员案看用工灵活性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影响 ——李某某与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上海编 案例一 带货主播是否适用竞业限制 ——段某某与上海汉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例二 网络主播案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上海三白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胡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e家洁”保洁员的劳动者身份认定 ——施某与北京逸家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四 “某网站”配送员的劳动者身份认定 ——郎溪创奕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五 外卖平台配送员侵权案中的劳务关系认定 ——杨某某、黄某某与紫椴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安徽易达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六 众包骑手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赵某与安徽蓝喆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七 签有承揽协议之商务推广员的劳动关系认定 ——周某与上海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八 灵活用工平台快递员的劳动关系认定 ——周某某与上海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九 配送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 ——周某某诉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 自媒体案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王某某与上海温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深圳编 案例一 直播带货案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陈某某与广东冰原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二 货运平台车辆肇事的责任承担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深圳市条条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 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认定 ——李某诉深圳先飞传媒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四 “送幸福”案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陈某某与深圳市送幸福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五 网约车司机的劳动关系认定 ——网约车司机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六 多元化用工环境下生鲜配送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 ——郭某某与广州美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例七 外卖配送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梁某某诉东莞港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八 网络主播与影视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 ——马某与深圳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案例九 平台配送员与运营平台的法律关系认定 ——段某与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十 外卖送餐案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隆某某等十五人与上海万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苏州编 案例一 外卖行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关系认定 ——圣某某与江苏物美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例二 “中介型平台”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 ——刘某某与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三 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与违约责任的认定 ——严某某与苏州情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小微企业不规范用工背景下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白某某与苏州海蓉雯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苏州海蓉雯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五 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区分与界定 ——秦某甲等与宁波捷顺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例六 外卖配送交通事故案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承担 ——冯某某诉顾某某、上海奋杰企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七 生产要素拆解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赵某甲等人诉济南润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例八 数字经济下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 ——苏州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案 序言 新就业形态争议案件是 劳动领域司法裁判的热点难 点问题。近年来,以互联网 平台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快 速兴起,对既有劳动实践及 其制度体系造成了显著冲击 ,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新就业形态是数字时代劳动 形态变化的总体概况,在网 络技术和共享经济的驱动下 ,塑造了不同于以往单位制 组织化的新型劳动力匹配机 制,极大地提升了劳动的自 主性与灵活性,拓展出区别 于常规劳动关系的平台化就 业模式。同时,平台经济的 快速发展也凸显既有劳动法 律理念和规则的滞后,在权 益保障和风险控制层面表现 为法律适用难题。《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 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 3391号(社会管理类287号 )提案的答复》指出:“新 就业形态人员大多通过平台 自主接单承接工作任务,准 入和退出门槛低,工作时间 相对自由,劳动所得从消费 者支付的费用中直接分成, 其与平台的关系有别于传统 的‘企业+雇员’模式,导致 新就业形态人员难以纳入现 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范围 。”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框架 是“民法一劳动法”构成的“ 二分法”,劳动关系认定是 两个法律体系的分界,其内 涵是认定劳动关系则可获得 劳动法全方位的保障,不能 认定劳动关系则归入民法调 整,几乎没有劳动权益保障 措施。此二分结构源自我国 长期存在的单位制就业模式 。“进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 并形成稳定持续的结合状态 ”是现行法下劳动关系的内 在逻辑。遵循这一逻辑,现 行劳动法以“单一用人单位 、无固定期限、全日制工作 ”的典型劳动关系作为规制 全社会各类劳动形态的“标 准答案”,缺乏前述任一要 件的非典型劳动关系被视为 “转化对象”,即在满足特定 条件时“应当”转化为典型劳 动关系,目标是不断强化就 业的稳定性,以使典型劳动 关系成为全社会绝对多数的 用工形式。 然而,市场环境下的劳 动形态必然是丰富多元的, 既有稳定性需求,也有灵活 性需求。多样化的实践与单 一化的规范难免冲突,在制 度上表达为“劳动立法刚性 有余而弹性不足”,亦遗留 了大量无劳动关系但有劳动 保障需求的灵活就业者。灵 活就业长期以小额、零散的 形式存在于劳动力市场中, 构成单位制下标准就业的补 充,除了非全日制工作人员 属于劳动法调整外,无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 业人员长期缺乏相应的权益 保障制度,属于劳动二分立 法结构下的制度空白。随着 数字时代的来临,平台用工 彻底改造了灵活就业的运行 机理,基于信息技术和信用 保证建立了网络条件下的劳 动力市场,实现了低门槛、 高效率的劳务供需匹配,助 推外卖送餐、即时配送等行 业吸纳了大规模、高流动的 灵活就业人群,并不断改造 着既有的单位制用工组织模 式。 面对这一劳动世界的重 大改变,我国的选择是顺应 数字时代发展趋势,在实践 中探索和总结对策,以务实 的精神逐步构建新业态治理 的“中国方案”。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 业形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 ”“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 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于 2021年7月16日联合印发《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56号,以 下简称56号文),将依托互 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 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符合 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 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 合同;第二,不完全符合确 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 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简称不 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 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三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 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 利义务。该文在我国劳动政 策体系中首次引入了“不完 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作为与劳动关系和民事关 系并列的新表述,并与市场 监管总局牵头下发的《关于 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 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 意见》(国市监网监发 [2021]38号)和交通运输部 牵头下发的《关于加强交通 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 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 [2021]122号)构成了政策 组合,开拓了针对平台化灵 活就业的“第三类劳动形态” 制度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 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为 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 障的意见》(法发[2022]36 号)明确指出“依法规范新 就业形态用工,推动平台经 济可持续发展”。该意见将 涉及新就业形态争议案件司 法裁判工作的重点归纳为“ 准确把握新就业形态民事纠 纷案件审判工作要求”“依法 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 系”“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合法权益保障”“推动健全新 业态用工综合治理机制”这 四个主要方面,其中的关键 要点有二:一是在劳动关系 认定上,“人民法院应当根 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 ,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 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 、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 、劳动者是否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