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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法官谈怎样守护老年人权益/法官谈维权系列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
出版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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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是“法官谈维权系列”丛书的组成部分,密切结合新出台、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将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等基本理论和实践发展结合起来。通过对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进行解析,试图将抽象的法律知识简易化。对老年人的各项权益,包括获得赡养权、收养权、婚姻权、遗赠扶养权、继承权、社会保障权、参与社会发展权、民事权益及其维护、刑事权益及其维护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说。本书语言简洁、行文流畅、通俗易懂、寓意深刻、说理于民,为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提供了一本非常有益的参考读物。本书不仅适合老年人群体为了解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去阅读,也适合有关机关与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学校师生,以及各种知识文化层次的中青年读者阅读。 作者简介 刘玉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宣传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出版著作100余部,参与省部级课题12个,发表理论文章52篇,获得学术调研奖项33次。 目录 第一章 老年人婚姻家庭权益保护 1.子女干涉母亲黄昏恋,老年人应当如何维权? 2.老年夫妻感情不和,能否拒绝履行扶助义务? 3.老年人草率再婚,能否解除婚姻关系? 4.老年人再婚前对财产有约定,离婚时应当如何分配? 5.一方以对方虐待老人为由起诉离婚,应否给予支持? 6.老年人再婚,一方子女应否赡养另一方? 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应否对死者的父母尽赡养义务? 8.女儿在世但丧失赡养能力,外祖父母能否要求外孙子女赡养? 9.精神赡养是否在赡养案件受理范围内 10.女婿不赡养岳母,能否成为被告? 11.离婚后,继父母能否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12.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养女应否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13.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14.父母有过错,是否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15.继父母有亲生子女,还能收养继子女吗? 16.子女们争着赡养父母,应当如何解决? 17.由祖父母抚养长大的孙子女对祖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18.老年人未婚同居,一方子女应否赡养另一方? 19.养父母有亲生子女,养子女的赡养义务能否免除? 20.已经将儿子“过继”给他人,还能否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21.子女声明放弃继承权,能否以此拒绝赡养老人? 22.子女私下签订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23.子女之间签订赡养义务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4.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年老父母是否有权索要扶养费? 25.子女给付赡养费数额是否应该采用同一标准? 26.赡养纠纷当事人均为高龄老人,原告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27.拒绝赡养老人致其自杀,应当以何罪起诉? 28.长期谩骂老人,是否构成虐待罪? 第二章 老年人继承权益维护 1.老人生前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其死亡后法定继承人能否继续主张? 2.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互抵触,处理遗产时应当以哪个为准? 3.私自篡改遗嘱,是否导致丧失全部继承权? 4.买断工龄款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5.再婚老人是否有权相互继承配偶的遗产? 6.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7.妻子病重时丈夫执笔的遗嘱,是代书遗嘱还是共同遗嘱? 8.立遗嘱人的配偶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该遗嘱是否有效? 9.夫妻立下共同遗嘱后一方又重新设立,其效力如何认定? 10.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病情好转后是否继续有效? 11.病人在病危状态立下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12.老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能否继承遗产? 13.遗产的范围应当如何认定? 14.遗嘱能否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15.非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 16.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17.养子女能同时继承养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吗? 18.未经配偶同意收养的子女能否继承配偶的遗产? 19.继子女能否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 20.夫妻同时遇难但死亡时间有先后的,遗产如何继承? 21.母亲先于外祖父母去世,外孙子女能否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22.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应当适用代位继承还是转继承? 23.继子女的亲生子女是否可以享有代位继承权? 24.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赡养义务,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25.打印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26.律师进行代书遗嘱却导致遗嘱无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7.公证机构能否撤销遗赠公证书? 28.协议中约定附条件供孩子上学,能否以此为据继承财产? 29.一处房产两次赠与,哪一次合法有效? 30.将遗产赠与“第三者”,是否有效? 31.国有企业能否与职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32.法定继承人同时又是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遗产应如何分配? 33.被继承人未明确表示赠与的财产,应否作为遗产继承? 34.债务人因害怕还债而自愿放弃继承权,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35.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36.享受过社会救济的城镇居民死亡后,是否应当从其遗产中扣除救济费? 37.公民因医疗事故死亡,所得赔偿金应当如何分割? 38.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和翻建房屋,在父母死后如何处理? 39.经公证签订赠与合同的房屋,赠与人是否有权要求受赠人搬出房子? 40.婚前丈夫与他人签订赡养协议,丈夫死后妻子是否继续履行? 第三章 老年人社会权益保护 1.为多要赔偿,谎称老人为逝者祖母,是否侵犯老人姓名权? 2.邻居尽兴玩乐影响老人生活,应当如何处理? 3.急救车发生故障致使病人因延误抢救时间而死亡,急救中心是否应承担责任? 4.老人享受免票待遇乘车时受伤,公交公司应否赔偿其损失? 5.职工退休后将购买的公有房屋出租,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将房屋收回? 6.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父母是否还须承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 7.退休后被留任正常领取工资,是否还应该领取养老保险金? 8.退休返聘期间的研究成果,应当归谁所有? 第四章 老年人养 序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 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 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 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 、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 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 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 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 布局法治、厉行法治,领导 全党全国人民解决了许多长 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法治 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 而没有办成的法治大事,开 辟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境界 ,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了 历史性的成就,创立了习近 平法治思想,实现了马克思 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 的历史性飞跃,为全面依法 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 指南。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 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健全了 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 和程序,建立起党政主要负 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 责任人职责制度。宪法得到 全面贯彻实施,设立国家宪 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宪法 制度已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强 大效能。法律规范体系更加 完备系统管用,坚持科学立 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统筹推进“立改废释纂”,修 改宪法,编纂民法典,加快 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 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了发 展、保障了善治。法治政府 建设迈上新台阶,颁布和实 施了两个五年《法治政府建 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 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行 政执法体制改革,法治政府 建设推进机制基本形成,依 法行政制度体系日益健全,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普遍提高。司法体制改革取 得历史性突破,司法质量、 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 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度 明显提高。法治社会建设取 得实质性进展,全社会办事 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 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 环境正在逐步形成。涉外法 治工作开辟新局面,运用法 治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 、发展利益的能力显著提升 。依规治党实现历史性跃升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力 度之大前所未有,依规治党 取得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 为世界政党治理贡献了中国 智慧和中国方案。法治工作 队伍建设成效卓著,忠于党 、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 于法律的队伍逐步建成,法 治工作队伍的规模、结构和 素质更加优化。 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 神秘的。深入开展全民普法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 化,让法律走出神圣的殿堂 ,来到人民群众中间,是习 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也是法律职业者重要而光荣 的职责。作为首都基层法院 ,我们自觉履行“谁执法谁 普法”的主体责任,通过庭 审直播、新闻发布、“法律 十进”、“法院开放日”等形 式,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积 极开展普法宣传。开展庭审 网络直播,方便人民群众足 不出户“在线学法”;全面推 进新闻发布月例会制度,针 对热点问题梳理典型案例、 总结类案特点、作出法官提 示,召开发布会;组织法官 送法进机关、进学校、进社 区、进企业、进军营等“法 律十进”专场,精准开展“定 制普法”;在国家宪法日等 重要节点举行“法院开放日” 活动,邀请社会各界近距离 参与司法实践。通过官方微 博、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 等新媒体平台,发布原创普 法漫画、视频、公益广告, 借力互联网让法治宣传深入 人心。同时,深挖“密、云 、法、院”四字内涵,建立“ 密之语”心理工作室,创办 《云之声》院刊,打造“法 之谈”培训品牌,树立“院之 人”集体群像,努力形成“水 云深处”书香密法的浓厚氛 围。与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农学院 等高校密切联系,共同开展 实践调查、理论研讨、课题 研究,促进法学教育与司法 实践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不断提升各项工作水平。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 案例是法律适用的结晶,是 活的法律。马克思曾言:“ 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 律来确定的案件是个别的。 要把个别的现象归结为普遍 的现象就需要判断。法官的 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 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 的理解来解释法律。”可以 说,人民法官正是通过公正 审理各类案件,向社会解释 着法律、传输着正义。每一 个司法案例都蕴藏着法官的 判断和思考,都体现着法官 的经验和智慧。运用司法案 例进行普法宣传,既贴近实 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又案法交融、前沿权威、通 俗易懂,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有鉴于 此,我院与中国民主法制出 版社反复研究论证,策划了 这套“法官谈维权系列”丛书 。 该套丛书包括未成年人 权益保护、公民权益损害赔 偿、婚姻家庭与继承权益守 护、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妇 女和儿童权益保护、消费者 权益保护和老年人权益守护 7册内容,15名优秀法官参 与编写,很多案例改编于他 们审理的真实案例。丛书内 容全面系统,案例新颖精准 ,体例和谐统一,分析透彻 简明,相信必将成为广大学 法、用法者的良师益友。在 此特别感谢中国民主法制出 版社给予的难得机会,为我 院持续抓好审判主业、着力 提升工作质效、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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