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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制度与秩序(元代地方司法运作研究)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郑鹏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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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司法活动是官与民的共同实践,联结国家与社会,是对历史进行整体性观察很好的切入点。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北方民族肇建的大一统王朝,由于多元法律文化的碰撞与融合,元朝统治下的法律制度与前代相比产生了鲜明的特色,地方司法运作接续与变奏交杂。本书借鉴法律社会史的研究方法,分别从制度中的司法—实践中的司法—社会中的司法三个层面展开,探讨元代地方司法的制度变迁、实践状态和社会图景,力图对元代的司法运作与地方社会进行整体性理解。
作者简介
郑鹏,1986年生,山东滨州人。武汉大学历史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现为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元史、中国古代法律史。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各级科研项目多项,在《中国史研究》《史学月刊》《中国史研究动态》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地方司法体系的多级与多元结构
一 多级混合:元代地方司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二 诸色户计与司法管辖的多元化
三 地方监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路、县两级司法运作的展开
一 县级司法运作:时间、空间与参与者
二 独专刑名:推官与路级司法运作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诉讼社会的“相”与“实”
一 “江南好讼”:一个话语的考察
二 现实中的诉讼:诉冤与告奸
三 “见官去”与“怕见官司”:民众的矛盾心态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地方治理中的息讼机制
一 从“无讼”到“息讼”:基于地方治理的审视
二 息讼源:“无争”社会秩序的构建
三 弭讼端:讼争产生后的平息之术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诉讼分类与审断策略
一 元代的诉讼分类制度
二 依法审断与“畏刑名之错”
三 婚姻判决中的官、民与法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地域社会中的讼争与博弈——以两浙湖讼案件为中心
一 元代两浙地区的围湖垦田与讼争
二 案例分析:永安湖案与花屿湖案
三 讨论:元代江南司法中的地方势力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元代法制史研究的新进

申万里
郑鹏博士的新书《制度
与秩序:元代地方司法运作
研究》就要出版了,作为他
硕士和博士的研究生导师,
由衷地为他感到高兴。从当
时他完成博士论文并以优异
成绩通过答辩,到今天该书
的完成,其间已经过去近十
年时间,确实是感慨良多!
通读这部书稿,了解到它是
在郑鹏博士论文的基础上,
经历了他在博士后期间的继
续研究以及入职华中农业大
学以后的不断打磨和完善后
才定稿,可谓是“十年磨一
剑”,其学术观点的新颖和
写作方法的成熟同时体现出
来。郑鹏是我带的第一位博
士,回顾他学习元史和中国
法制史的历程,深有感触。

法制是与人类历史相始
终的制度体系,在古代和今
天都占有重要地位。法制包
括国家制定的法典、司法制
度及设施,这一点古今中外
同样区别不大。不过,纵观
中国传统社会发展演进的历
程,法制及其运行特征与中
国传统文化息息相关。在中
国传统社会不同的历史发展
阶段,同样也有各自的特征
。郑鹏博士的书稿将研究范
围限定在元朝,有其特殊的
考量。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统
一多民族的大一统时代,元
代地方司法运作具有“统一
多民族”国家的法制特征,
对于今天来说,具有明显的
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
中国战国以前没有成文
法,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
战国时期的李悝、申不害和
商鞅将法律条文提出来,颁
行天下,作为处理政治和社
会关系的基本规范,在中国
法制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
意义。成文法的出现,影响
了秦帝国和西汉前期的国家
治理,对中国中央王朝的建
构与维持,产生了重要影响
。秦汉帝国以后,因法家过
度使用法制,与中国社会讲
究伦理和“人情”的文化特征
相悖,因此儒家礼制逐渐被
纳入法律范畴。经过三国、
魏晋南北朝“由礼入法”的完
善,唐王朝颁布的《唐律》
,完成了法制与儒家礼制的
融合。长孙无忌阐释《唐律
》的《唐律疏议》,成为中
国古代司法理论最完备的表
达。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盛世
,唐王朝完成了中国传统法
律的建构,以后历代王朝通
过的法律,其司法理念和内
容结构,都是以《唐律》为
蓝本。
唐宋变革促进了中国社
会的近世化,宋王朝社会发
展迅速,社会发展中出现的
新的司法问题也越来越多。
宋廷在继承唐律基本原则的
基础上,为了适应新的社会
发展而对法律制度进行了调
整。《宋刑统》颁布以后,
宋王朝发布了大量敕令,结
合新的司法诉求,给法律增
加了新的内容。北宋太宗到
徽宗时期,都有司法敕令的
颁布和整理,这些司法敕令
经过北宋历代政府的编修,
形成敕令格式的新的法律体
系。南宋编修敕令的同时,
为了使用的方便,将以前敕
令分类编纂,形成“条法事
类”这一新形态。两宋司法
制度的完善,适应了当时社
会发展的需要,法制对国家
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涵
盖范围大大拓展。
元朝是蒙古统治的大一
统王朝,元朝统治下的四个
族群,其文化和社会生活各
有特点,这就要求元政权直
面这种多民族视域下的法制
问题。从元世祖忽必烈开始
,元朝制定了推行全国的法
律,从《至元新格》、《大
元通制》到《至正条格》,
反映了元政权对全国进行统
一司法治理的努力。从元代
颁布的法典来看,元朝司法
已经不再满足于通过敕令扩
大司法的适用范围,国家分
类编订的各种条格和断例,
成为元朝司法实践的主要根
据。不过,元朝法制在运作
的过程中,考虑到蒙古族和
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的情
况,对于特定族群实行特殊
的司法治理,对于族群之间
的司法问题,则通过约会的
方式,解决纠纷,维护司法
公正。从元朝法律的内容来
看,元朝继承了唐律的基本
理念,条格和断例成为元朝
法律的主要内容。
帝制中国晚期的明清两
朝,是皇权膨胀、中央集权
空前强盛的时代,在法制方
面,主要表现在:其一,皇
帝的意志开始大量成为法律
,颁行全国。明朝以明太祖
名义颁布的《大诰》系列法
律的应用等级,甚至超过《
大明律》,成为这一时期司
法治理最重要的依据。其二
,大量重刑、灭族和毁伤肢
体的刑罚出现在司法实践之
中,刑罚由轻变重,成为明
清法制的重要特点。其三,
明清将一些宋元时期属于轻
刑的户婚案件,上升到社会
道德方面,处以重刑,“十
恶”的规定和处罚呈现出复
杂和严酷的特征。有关科举
考试的案件也被无限放大,
处罚严厉。上述情况说明,
帝制中国晚期随着皇权的膨
胀和人身控制的加强,司法
实践在政治和社会层面的严
酷性明显加强。不过,中国
政治、经济、文化是向前发
展的,明清经济与社会的发
展,推动这一时期法制在主
要方面仍然为国家与社会的
发展服务。另外,明清中国
地方社会构建完成,地方社
会中宗族、士人和地方精英
控制地方社会的能力明显增
强,“皇权不下县”逐步成为
这一时期国家治理的特征。
因此,明清地方社会中的宗
族组织和地方精英承担了县
以下地方司法的部分任务,
一些地方社会中的争讼,可
以在地方社会的层面解决,
国家严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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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