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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清代传统法秩序(精)/雅理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日)寺田浩明 |
出版社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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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为寺田浩明教授多年来潜心研究中国法史的集大成之作。作者透过史料史实去“破译”体现传统中国社会秩序形成与维系的动态及其内在逻辑的“编码”(code),建构起某种能够深入而又统一地解读历史上种种有关“法”的复杂现象的理论模型。本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以清代的家庭(“共居共财”)、宗族、土地和契约、司法制度(包括民事领域的“听讼”和作为刑事审判的“断罪”)为主。通过对传统中国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秩序中“法”究竟何指及“法为何物”的叙述分析,描绘出了某种从整体和根本上区别于西方前近代法的“另一类秩序”模式。 作者简介 寺田浩明,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后任京都大学法学院教授,2018年荣休,现为京都大学名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与纠纷解决,出版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与滋贺秀三、岸本美绪、夫马进合著)、《权利与冤抑》。 目录 序章 传统中国的法秩序 第一章 人与家 第一节 家 第二节 人 第三节 宗 第二章 生业与财产 第一节 管业 第二节 服役 第三节 租佃 第四节 所有权秩序的特质 第三章 社会关系 第一节 空间构成 第二节 社会结合 第四章 秩序、 纷争和诉讼 第一节 社会秩序的思考方式 第二节 纷争和解决 第三节 国家审判机构的概要 第五章 听讼——审判与判决的社会基础 第一节 听讼流程1——标准流程 第二节 听讼流程2——附随的各种展开 第三节 听讼的规范构造 第四节 规则型法与公论型法 第六章 断罪——犯罪的处罚与判决的统一 第一节 命盗重案的处理1——州县进行的工作 第二节 命盗重案的处理2——复审的过程 第三节 律例及其运作方法 第四节 成案的使用 第五节 判决基础的赋予及判决的统一 第七章 法律、 权力和社会 第一节 寻找中国的法律 第二节 心中之法律的社会共有 第三节 社会和权力 第八章 传统中国法与近代法 第一节 一般的人际关系与制度性的关系 第二节 中国与近代法 终章 跨越文明的法论述方式 后记 序言 本书为寺田浩明教授多 年来潜心研究中国法史的集 大成之作。 虽然在日本的大学作为“ 东洋法制史”这一科目的授 课教材,但本书没有采用常 见的教科书体例,即并无对 中国历朝历代法律制度发展 的概述,亦未就法典律令或 机构设置等方面展开体系性 的介绍。著者在本书中指向 的目的在于,通过种种史料 史实去“破译”体现传统中国 社会秩序形成与维系的动态 及其内在逻辑的“编 码”(code),建构起某种 能够深入而又统一地解读历 史上种种有关“法”的复杂现 象的理论模型。大概正是出 于这样具有高度理论性的研 究目的,本书的对象范围大 致以清代的家庭(“同居共 财”)、宗族、土地和契约 、司法制度(包括民事领域 的“听讼”和作为刑事审判的 “断罪”)为主,涉及的时代 则延伸至帝制之后的民国和 当代。通过对汉民族传统的 日常生活及社会秩序中“法” 究竟何指或者“法为何物”的 叙述和分析,著者描绘出了 某种从整体和根本上区别于 西欧前近代法,以及欧美现 代法制的“另一类秩序”模式 。 由于本书具有以上的特 点,将其翻译为中文介绍给 国内读者绝非一件易事。所 幸,著者在潜心研究的同时 ,也指导培养了一批中国留 学生。本书的八名译者中, 多数都曾在京都大学受教于 寺田浩明教授门下。黄琴唐 、张登凯来自中国台湾,目 前黄琴唐已在中国台湾政治 大学法学系任教,回到中国 大陆的李冰逆、海丹、孟烨 、魏敏、曹阳的工作单位则 分布在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山大学(历史系)、复 旦大学(法学院)及华东政 法大学等院校。此外,从中 国台湾到金泽大学留学,由 中村正人教授指导取得博士 学位的江存孝现在供职于中 国台湾法官学院。他们分担 译出的各个章节都由著者本 人仔细校阅,不少内容的表 述在著译者之间经过了反复 的沟通及推敲。对于这样形 成且已具备很高完成度的译 稿,我作为监译仅加以通览 并从整体上就中文的表达略 做勘校,在得到著者本人的 确认首肯之后才最终予以定 稿。与此同时,中国社会科 学院历史研究所阿风研究员 又仔细阅读译稿,提供了若 干修订或润色的意见,寺田 教授本人再吸收其中一些修 改,对译稿做了进一步完善 。历经两年来如此“较真”的 共同努力,至少就著者自己 也表示十分满意这一点而言 ,相信本书的翻译质量已经 获得了相当的保证。 本书各章译者(按照章 节顺序排名):张登凯(序 章、后记)、黄琴唐(第一 章、第八章、终章)、李冰 逆(第二章)、海丹(第三 章)、曹阳(第四章)、海 丹/孟烨(第五章)、江存 孝(第六章)、魏敏(第七 章)。本书以目前这样上佳 的面貌同读者见面,与诸位 同仁和出版社编辑的共同努 力是分不开的,在此一并致 谢。 王亚新谨识于清华园 2022年3月 导语 寺田浩明是日本杰出学者滋贺秀三的高足,擅长中国习惯法研究。该书由寺田浩明讲授“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讲义修订而成,作者的退休时间为2018年的3月,临近退休之际,将自己一生的学问体系示之以人,体现了作者的学术情怀。同年该书于东京大学出版会出版,一经面世即广受日本学界的好评。 滋贺秀三曾提出传统中国法与西方法秩序的原理是不同的,寺田浩明则在此之上,进一步对传统中国法进行解析,力图说明其性质本身。在寺田浩明看来,与西方的规则型法与审判不同,传统中国法是非规则型的、公论型的法,是传统中国本土形成的秩序。虽然这一秩序和通常法学院所教授的“法”不同,但寺田浩明试图提供一个论述范式,来证明这一秩序也是法。 作者认为,日本传统社会中的“家”是具有公司性质的组织体,家主负有运营的责任,而传统中国的“家”则是血缘相近者的生活共同体,每个成员的收入和支出都是共同的,是一种“同居共财”的关系。 书评(媒体评论) 本书从中国传统社会实 际出发,借鉴西方近代法理 论,总结了19世纪末台湾旧 惯调查以来中国法制史、社 会史研究中各种论点,全方 位地考察了传统中国,特别 是清代中国的家族法、土地 法、裁判制度与刑罚制度, 总结了西方社会以外的传统 中国的契约与诉讼社会的特 点。作者善于运用史料,擅 长理论分析,其关于“听讼” 与“断罪”,“规则”与“公论” 的分析,都极具启发性,开 创了比较法史研究的新境界 。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 史系教授 阿风 本书以清代法为切入点 ,深入多维地展示了帝制中 国法的面相,言必有据而不 堆砌史料,理论深刻而不炫 耀语词,从历史视角剖析中 国法观念及其内在机理,融 通古今深思其当下意义,类 型化总结富有洞见和启发性 ,是日本学界对中国法制史 研究高水平成果的代表之作 ,将成为该学科的经典性论 著。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 、教授 王志强 本书作为寺田浩明教授 在京都大学退休时的最终讲 义,乃作者多年来在中国法 制史领域教研深耕细作的集 大成之作,是作者念兹在兹 探索传统中国法秩序全貌的 思想结晶。其既有日本传统 的东洋法制史研究注重资料 的历史传承,又有从关键概 念入手建构适合类型化法哲 学思考的方法创新,是一本 史料与理论兼备的厚重作品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新宇 这是一本将法史考察与 法理分析巧妙融为一体的佳 作,富含学术洞见。其别具 一格的章节安排,反映了作 者在问题意识和方法论上的 独特之处,亦即主要以清代 这一传统中国法制发展的完 成期为切入点,扎实运用各 类史料,并吸纳学界先前相 关的研究成果,从法学角度 深入思考如何超越欧陆法学 知识及其思维方式的局限, 搭建起一种可供妥帖理解传 统中国之法秩序的分析框架 ,就像此书日文原版封面上 的英文书名China's Traditional Legal Order所 暗示的那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尤陈俊 精彩页 第一章 人与家 第一节 家 1.日本的“家”与中国的家 与日本一样,在传统中国,人们也和近亲聚集在一起生活,此种生活单位中文也称之为家。[1]不过,传统中国的家与近代以前日本的“家”,虽然因使用了相同的汉字而容易混淆,但它们在内涵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如果带着错误的意象进入接下来的讨论,将会导致讨论的内容变得混乱,因此,这一点必须在开头处就予以厘清。[1] 日本的“家” 在传统日本里,如同“承‘家’”这句话所显示的,所谓“家”,指的是从祖先那里承接而来,在自己的世代中守护、振兴,然后交接给下个世代的对象物。在此意义下,它是超越各个构成成员而存在的客观组织体。这样的“家”,具有世世代代必须担负的、职务上或社会上的特定功能(“家业”——世代家传的职业、行业),而人们所意识到的“家”的兴盛,就是此种家传行业的繁荣壮大。 “家”的家长是此种业务组织体(一种公司)的经营责任者,所谓“承‘家’”,意味着家长——公司董事长——地位的交替或交接。此种地位通常由长男承袭。但是对于“家”而言,“家业”的存续是最高的价值,因此有时候能力的重要性会凌驾于血缘。长男没有能力时,由次男以下之人成为家长,甚至可能招人适任者为女婿,使之承“家”。此外,由于只有一人可以成为后继者,因此其他的孩子们会转以公司高级雇员的身份在“家”里面生活(日文称作“部屋住办”)。他们通常无法成为上述意义下的“家”的家长。当“家业”非常幸运地获得扩大时,他们自己可能建立新的“家”(日文称作“分家”)而成为这个“家”的家长。但即使在此种情况中,这个“家”为原本“家”的子公司或分店,分家的任务乃在于扶助本家。 当然。在古代,此种突出而享有盛名的“家”只存在于国家的上层阶级。这一上层阶级的顶点是天皇的“家”,其下则是以侍奉天皇作为“家业”(“家职”)的贵族们的“家”。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后来又增加了武士们的“家”,而且在武士的内部,还设立了大名及旗本以下阶层的“家”。到了江户时代,此种变化甚至扩及一般人民,连“本百姓”(受领主统制的一种农民阶层)的“家”也开始有了承继“田烟家督”(成为农地耕作责任者及纳租责任者的一种地位)的现象。在此,整个国家的体制,被理解为担负此种任务的许多“家”的积累(或者从顶点来看,是许多此种“家”的悬吊),而人们在某个“家”出生后,会守护这个由祖先传下来的“家”,各自钻研其技能(或专业),最终将这个“家”传给下个世代而死去。在此,社会的格局固定在一种理想的状态之下,只要人们能够各自守护自己的“家业”,基本的秩序就能够获得维持。 中国的家 不知不觉地,我们很容易做出这样的设想:由于日本是儒教国家,而儒教很重视家,因此中国的家也当然具有此种性质(或者日本的“家”具有的此种性质是学自中国)。但是,这样的设想完全错误。 诚然,在无法分割之物(典型的例子是政治支配者的地位)与家连结的情况下,不得已地,只能如同前述日本的情形般采取独子继承制,但在帝制中国里,政治支配者的地位(皇帝一家除外)原则上并非世袭。在此,职业不是由家所固定,而是由形成家且在其中生活的人们,为图自己的生存与富贵而选择。从人民生活的角度来看,甚至连官位、官职也只是如同此般的一种生计。这里,“家”这个汉字,显然指的是血缘相近的人们聚集后创设的、具有共产性质的生活共同体或生活团体自身,而当时机到来,这个生活团体会如同细胞分裂般,分割成几个较小的生活团体。因此,此处所谓家的兴盛,其浮现的意象并非如传统日本般的“家”此种企业体的壮大,而是继承自己血统的人们所形成的家这种生活共同体的增生,犹如蛙卵堆满池底般地满布于大地上。但是不待言地。并非所有的家都能够如愿以偿,实际上,社会乃是此种微小细胞彼此问的生存竞争,当然会发生激烈的变动状况,而社会秩序可以说是经由此种家与家之间反复动态性的重塑而形成的。 因此,虽然同样就“家”或家的问题进行讨论,但应该谈论的内容在中国和日本却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在日本的情形,“家”这种组织体、企业体的内部统制样貌及家长的更替样态等问题,会成为家族法理论的主要议题;与此相对,就中国的家而言,生活共同体的生活原理和该共同体的分裂形态会成为问题所在。本节中,笔者拟不加矫饰地介绍中国的家的实际形态,而在次节,将尝试说明其成因。 P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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