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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该书是综合研究鲁迅、周作人、周建人三兄弟与八道湾十一号的命运互动的著作。作者详细描述了这座院落的总体格局、房屋分布和三兄弟的居住情况,这里的居住环境、生活状态对周氏兄弟的创作和思想产生过极大影响。 鲁迅在此创作了他的代表作《阿Q正传》,为鲁迅赢得了国际声誉;周作人在此成为五四文学革命的重要理论家,并收获了小品文大师的美誉;三兄弟在此一起办过文学合作社,过了一段兄弟怡怡的日子。不仅如此,五四时期的许多文化名人,如蔡元培、陈独秀、胡适、钱玄同、刘半农、沈雁冰等,都与八道湾主人有过或多或少的交往互动,影响过中国历史和文化的进程。所以,八道湾为人们认识曾居住在这里的两位新文学大师及其人际关系提供了最具体可感的物证。本书以时间为经线,以事件为纬线,形成纵横交错、纵贯全书的脉络主干,再在每一个经线和纬线的交汇处点缀铺排必要的细节,形成发散式的结构状态,使全书既丰富又明晰。这里不仅仅是一处宅子,更是承载了现代文学史诸多历史的见证者。 目录 一 四合院 二 全家福 三 文学合作社 四 宾客 五 《阿Q 正传》 六 求学和就医 七 信仰 八 离散 九 自己的园地 十 苦雨·苦茶 十一 知堂 十二 “日本店” 十三 刺客 十四 周公馆 十五 囹圄 十六 恩仇 十七 余光 十八 房产 后记 附录 周氏兄弟与八道湾十一号 参考书目 鸣谢 序言 八道湾十一号,是一宗不小的产业。其产 权,为三兄弟共有。当初立房契的时候,鲁迅本 不打算写自己的名字,而准备写周作人为户主。 后来经过教育部一位同事的劝说,才用了周树人 的名字。1在几位乡亲朋友见证下订立的契约, 申明八道湾的产业,分拆为四份:兄弟三人各占 一份,母亲占一份。母亲这一份,作为她养老送 终的费用。 鲁迅去世半年之后,由周作人主持,重订 了八道湾房产议约,内容如下: 周作人 立议约人 朱氏 建人 立议约人周作人朱氏建人缘有浙江绍兴城 内覆盆桥祖遗房产一所,曾于民国八年全家移居 北平,将房出售,即以所得之款换购北平内四区 新街口八道湾十一号,仍归三房共有。经公同议 定,嗣后只准居住,未得三房同意,不得单独典 卖。惟其户名则由长房树人出名,倘有事故,再 以次房作人、三房建人挨次轮具。所需老太太生 养死葬之费,亦在其中。酌留全部四分之一以资 公用,有余部分作为百年之后轮流值祭之用。恐 口无凭,立约各执存证。 立议约人周朱氏(印章) 周作人(印章) 周建人周芳子代(印章) 见中乡长寿鹏飞(印章) 公亲阮文伺(印章) 代笔宋琳(印章)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四月 日立 这份契约订立时,朱安在北平,许广平在 上海,周建人任职上海商务印书馆。朱安在契约 上盖了印章,应该是知情的。许广平的儿子后来 指控周作人不与在沪的建人和许广平商量,就办 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是窃夺了八道湾的房产。实 际上,周作人这么做,是为了保护家庭中的两位 弱者,一位是鲁迅的原配朱安,一位是被三弟遗 弃的羽太芳子。 “议约”写明:“老太太生养死葬之费亦 在其中。”根据规定,新户主周作人应该负担母 亲的一部分生活费用。1938年11月8日鲁瑞写信 给上海的许广平说:“老二(按:指周作人)自 一月起管我一部份用费,担当若干尚未说明。” 1周作人因叛国投敌罪被逮捕后,八道湾房产面 临没收。1946年1月13日,朱安致信上海的许广 平说:“二先生(指周作人——笔者按)因汉奸 名义已于上月六号被捕,至今尚未脱险,现设法 营救还没结果,近日八道湾房子已有宪兵去住。 兹抄附从前预备之议约一纸,未知对此房子将来 可有应用之处否,大约须候审确定始有办法也。 ”1 当年秋,许广平返回北平西三条整理鲁迅 遗物。此时,朱安身体衰弱,自知在世之日不多 ,就在许广平返沪前,交待了遗产问题。当时商 定的办法是,首先在1946年11月朱安与周海婴 的法定代理人许广平签署了一份《赠与契约》, 申明:“周树人公遗产业经周朱氏与周渊(周海 婴的化名)分割无异,周朱氏所得北平宫门口西 三条胡同二十一号房产地基以及其他房产书籍用 具出版权等一切周树人公遗留动产与不动产之一 部情愿赠与周渊,周渊及其法定代理人许广平允 诺接受并承认周朱氏生养死葬之一切费用责任。 为免日后纠纷,特立此约为据。”2三位当事人 签名盖章,证人是沈兼士、张荣乾、吴星恒、徐 盈、阮文同、宋紫佩。这个赠与文件中所列项目 ,应该包括朱安应享有的八道湾产权的一部分。 这份八道湾房产的议约件,正是由朱安请人拍成 照片寄到上海的。1946年11月24日朱安致许广 平的信中说,徐盈先生已来家“拿走议约去托沈 先生。沈先生即找纪女律师,纪女律师把此议约 照相三张,花八千元,但连做呈文等的钱,他都 没有拿,该怎么办?请来信告知。又,沈先生与 纪女士商量,建人先生既不在此要有一封委托信 才好”。3 在同一封信中,朱安还请人为周建人代拟 一函,要三弟亲笔书写寄往北平,以便由周氏兄 弟之友沈兼士代为委托律师向法院交涉,保留八 道湾住房中属于鲁迅和周建人家的房产,以免因 周作人案而被全部没收。1947年1月8日朱安给 许广平信中说:“徐先生来寓谓:律师已来过, 但案尚无批文。”同年2月9日朱安在信中告诉许 广平:“八道湾房子的事情迄今无消息。”3月 20日北平地方法院办理了朱安和周海婴订立《赠 与契约》的公证。6月29日朱安逝世。 周作人转移户主名,属法律认可的范围内 ,合情合理,所以当时旁观者并不以为怪。他确 定的议约人,除他本人外,长房署名盖章的是周 朱氏,三房署名虽是周建人,却由周芳子签署并 盖章,显示周作人用心良苦——企图借法律手续 ,确立并保证朱安和芳子的家庭地位和财产权。 鲁迅及其继承人应拥有八道湾十一号住宅 的部分产权。兄弟失和后,鲁迅虽然迁出了八道 湾,但仍然承担母亲的生活费用,从未向两个弟 弟要任何财产。1941年12月7日太平洋战争爆发 ,日军进入上海租界;许广平的生活也遇到困难 ,无法继续寄款给北平奉养婆母。1942年5月以 后鲁老太太的生活费靠周作人维持。1943年4月 22日鲁老太太病故,遗言将周作人每月给她的零 花钱转给朱安使用。朱安并没有向周作人索要八 道湾房产,而是将西三条胡同住宅的多余房屋出 租,补贴家用。但后来她的生活渐渐陷入困境, 债务竟然“一天天加高到四千余元”。 导语 第十一届文津图书奖推荐图书、作家文摘十大好书、央视科教频道好书推荐 书评(媒体评论) 作者长期从事鲁迅研究及中国现代文学研究,成绩斐 然。 高校的鲁迅研究课程将此书列为教学参考书。 ——董炳月 中国鲁迅研究会会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 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