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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
作者 | |
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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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韩国是大韩民国的简称,位于东亚朝鲜半岛南部。1910年朝鲜半岛沦为日本的殖民地,1945年8月15日光复取得独立。1948年8月和9月,依北纬38度线,朝鲜半岛南北先后成立大韩民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韩国政府实行了“出口主导型”开发经济战略,创造了被称为“汉江奇迹”的经济高速增长期,并跻身“亚洲四小龙”之一。韩国现行刑法典是1953年9月18日第293号法律,从1950年10月3日起施行。韩国刑法典在颁布施行之后进行了19次局部修正,最新的一次是2018年12月18日第15982号法律所作的修正。本书对现行的韩国刑法进行了祥细的阐述,收录了韩国刑法典及韩国单行刑法两部分。 作者简介 陈志军,男,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6月、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先后获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和比较刑法学。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学术成果:《短期自由刑的困境与出路》(专著)、《共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专著)、《侵犯财产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专著)、《刑法司法解释研究》(专著);独译《菲律宾刑法典》、《保加利亚刑法典》、《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匈牙利刑法典》、《波兰刑法典》、《冰岛刑法典》、《土耳其刑法典》、《巴西刑法典》、《古巴刑法典》、《葡萄牙刑法典》、《希腊刑法典》、《墨西哥联邦刑法典》、《埃及刑法典》、《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刑法典》、《斯洛伐克刑法典》、《捷克刑法典》等十六部外国刑法典;参编《新编中国刑法学通论》(副主编)、《英美刑法学》、《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等刑法学著作三十余部;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学》、《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家》、《人民司法》、《人民检察》、《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刑法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目录 一、韩国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典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的构成与刑罚的减免 第二节 未遂罪 第三节 共犯 第四节 累犯 第五节 并合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与轻重 第二节 刑罚的裁量 第三节 刑罚的暂缓宣告 第四节 刑罚的暂缓执行 第五节 刑罚的执行 第六节 假释 第七节 刑罚的时效 第八节 刑罚的消灭 第四章 期间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内乱罪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三章 侵犯国旗罪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第五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 第六章 爆炸物罪 第七章 公务员职务犯罪 第八章 妨碍执行公务罪 第九章 脱逃与窝藏罪 第十章 伪证与毁灭证据罪 第十一章 诬告罪 第十二章 有关逝者的犯罪 第十三章 放火与失火罪 第十四章 决水与妨害水利罪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 第十六章 妨害饮用水罪 第十七章 鸦片罪 第十八章 妨害货币罪 第十九章 妨害有价证券、邮票与印花罪 第二十章 妨害文书罪 第二十一章 妨害印章罪 第二十二章 妨害风化罪 第二十三章 赌博与彩票罪 第二十四章 杀人罪 第二十五章 伤害与暴行罪 第二十六章 过失致伤致死罪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 第二十八章 遗弃与虐待罪 第二十九章 非法逮捕与拘禁罪 第三十章 胁迫罪 第三十一章 略诱、和诱与贩卖人口罪 第三十二章 强奸与猥亵罪 第三十三章 侵害名誉罪 第三十四章 妨害信用、业务与拍卖罪 第三十五章 侵犯秘密罪 第三十六章 侵入住宅罪 第三十七章 妨碍行使权利罪 第三十八章 盗窃与抢劫罪 第三十九章 诈骗罪与敲诈罪 第四十章 侵占与背信罪 第四十一章 赃物罪 第四十二章 损毁罪 二、韩国单行刑法 (一)韩国军事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内乱罪 第二章 助敌罪 第三章 滥用指挥权罪 第四章 指挥官投降与逃跑罪 第五章 脱离防务驻地罪 第六章 逃避军事服役罪 第七章 军事服役失职罪 第八章 不服从命令罪 第九章 袭击、胁迫、伤害与杀人罪 第十章 侮辱罪 第十一章 与军用物品有关的犯罪 第十二章 违令罪 第十三章 抢掠罪 第十四章 与战俘有关的犯罪 第十五章 强奸与猥亵罪 第十六章 其他犯罪 (二)韩国对罚金等的临时措施法 (三)韩国赦免法 (四)韩国刑事判决消灭法 (五)韩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罪行的处罚等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犯罪的刑罚 第三章 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 (六)韩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犯罪与刑罚 (七)韩国关于对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 (八)韩国处罚燃烧瓶的使用等的法律 (九)韩国破坏船舶与海上构筑物处罚法 (十)韩国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特例的法律 (十一)韩国非法支票取缔法 (十二)韩国防止保险诈骗特别法 (十三)韩国关于打击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法律 (十四)韩国非营利法人执行官员处罚法 (十五)韩国关于对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 (十六)韩国关于处罚暴力等行为的法律 (十七)韩国关于虐待儿童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的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对虐待儿童犯罪处罚的具体规定 (十八)韩国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案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护令 第三章 受害人保护令 第四章 罚则 (十九)韩国关于性犯罪的处罚等的特例的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有关性犯罪的处罚与其程序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罚则 (二十)韩国管制和处罚掩饰犯罪收益法 (二十一)韩国偷渡取缔法 (二十二)韩国控制公共卫生犯罪特殊措施法 (二十三)韩国环境犯罪管制与加重处罚法 (二十四)韩国麻醉品管制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章 罚则 (二十五)韩国关于防止非法贩运麻醉品等的特例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罚则 (二十六)韩国处罚安排商业性行为等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章 罚则等 (二十 序言 韩国是大韩民国的简称 ,位于东亚朝鲜半岛南部。 1910年朝鲜半岛沦为日本 的殖民地,1945年8月15日 光复取得独立。1948年8月 和9月,依北纬38度线,朝 鲜半岛南北先后成立大韩民 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 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 韩国政府实行了“出口主导 型”开发经济战略,创造了 被称为“汉江奇迹”的经济高 速增长期,并跻身“亚洲四 小龙”之一。韩国现行刑法 典是1953年9月18日第293 号法律,从1950年10月3日 起施行。韩国刑法典在颁布 施行之后进行了19次局部修 正,最新的一次是2018年 12月18日第15982号法律所 作的修正。现行的韩国刑法 的主要内容有: 1.刑法的渊源 韩国的刑法立法包括《 刑法典》和特别刑法。《刑 法典》是刑法的主体,还有 单行刑法以及在民事、经济 、行政法律中规定的附属刑 法条款。本书包括两大部分 :一是《韩国刑法典》及其 修正;二是韩国主要的单行 刑法,包括《韩国军事刑法 典》《韩国微罪处罚法》等 27部单行刑法。 2.刑法典的体系 《韩国刑法典》分为总 则和分则两编。总则部分包 括四章:第一章(《刑法典 》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犯罪)、第三章(刑罚)、 第四章(期间)。分则部分 包括二十一章:第一章(内 乱罪)、第二章(外患罪) 、第三章(侵犯国旗罪)、 第四章(妨害国交罪)、第 五章(危害公共安宁罪)、 第六章(爆炸物罪)、第七 章(公务员职务犯罪)、第 八章(妨碍执行公务罪)、 第九章(脱逃与窝藏罪)、 第十章(伪证与毁灭证据罪 )、第十一章(诬告罪)、 第十二章(有关逝者的犯罪 )、第十三章(放火与失火 罪)、第十四章(决水与妨 害水利罪)、第十五章(妨 害交通罪)、第十六章(妨 害饮用水罪)、第十七章( 鸦片罪)、第十八章(妨害 货币罪)、第十九章(妨害 有价证券、邮票与印花罪) 、第二十章(妨害文书罪) 、第二十一章(妨害印章罪 )、第二十二章(妨害风化 罪)、第二十三章(赌博与 彩票罪)、第二十四章(杀 人罪)、第二十五章(伤害 与暴行罪)、第二十六章( 过失致伤致死罪)、第二十 七章(堕胎罪)、第二十八 章(遗弃与虐待罪)、第二 十九章(非法逮捕与拘禁罪 )、第三十章(胁迫罪)、 第三十一章(略诱和诱与贩 卖人口罪)、第三十二章( 强奸与猥亵罪)、第三十三 章(侵害名誉罪)、第三十 四章(妨害信用、业务与拍 卖罪)、第三十五章(侵犯 秘密罪)、第三十六章(侵 入住宅罪)、第三十七章(妨 碍行使权利罪)、第三十八 章(盗窃与抢劫罪)、第三 十九章(诈骗罪与敲诈罪) 、第四十章(侵占与背信罪 )、第四十一章(赃物罪) 、第四十二章(损毁罪)。 3.刑法的地域效力 韩国刑法采取以属地管 辖、属人管辖为原则,保护 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 事管辖权体制。《韩国刑法 典》第2条规定了属地管辖 原则:“本法适用于在大韩 民国领域内犯罪的韩国公民 和外国人。”第3条规定了属 人管辖原则:“本法适用于 在大韩民国领域外犯罪的韩 国公民。”此外,《韩国刑 法典》还在第5条规定了有 限制的普遍管辖原则,在第 6条规定了有限制的保护管 辖原则。 4.外国刑事判决效力 韩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 决的效力整体上采取消极承 认主义。《韩国刑法典》第 7条规定:“实施犯罪已经在 外国经受判决全部或者部分 执行的,已被全部或者部分 执行的该判决应当被计入到 在韩国宣告的判决中。”但 《韩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 辖罪行的处罚等的法律》第 7条规定对该法规定的特定 犯罪采取积极承认主义:“ 对国际刑事法院已经作出终 局有罪或者无罪判决的涉及 种族灭绝等犯罪的被起诉案 件,应当作出免诉判决。” 5.刑法的溯及力 韩国刑法在此问题上采 取从旧兼从轻原则,而且在 溯及力的适用范围上采取较 为彻底的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在行为性质发生“有罪变 无罪”的情况时新法的溯及 力可以及于生效判决。《韩 国刑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 :“行为的犯罪性与可罚性 ,应当依照行为实施时生效 的法律确定。”第2款规定: “犯罪实施后法律变更,根 据新法其行为不再构成犯罪 或者新法规定的刑罚轻于旧 法的,应当适用新法。”第3 款规定:“依据旧刑法对所 实施犯罪的判决确定后法律 变更,该行为不再构成犯罪 的,应当免除其刑罚的执行 。” 6.责任主义原则 韩国刑法坚持责任主义 原则,即只有主观上存在故 意或者过失的行为,才可能 构成犯罪。首先在《韩国刑 法典》第13条、第14条规 定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 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然 后在第15条规定了事实认识 错误的处理原则:“对行为 人未认识到构成特别重罪之 事实的行为,不应以该重罪 处罚。”“对于刑罚因为结果 而变得更重的犯罪,如果该 结果无法预见的,不应以更 重的犯罪处罚。”继而在第 16条规定了法律认识错误的 处理原则:“在误认为自己 的行为依据现行法律不构成 犯罪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 如果该错误认识存在正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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