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评注“小红书”,一本以法律适用为导向、兼具学理辨识的工具性法律体系书;
评注被誉为法教义学的巅峰,是学习与适用法律的必备,而本书是一本规范的民法典小型评注;
对《民法典》1260条逐条评注,且内容精要,以简练的笔墨呈现丰富的法条规范要点,将整部《民法典》评注融于一卷;
服务于法学教育,法学阶梯式的民法典评注可成为法科学子必备教辅书,并训练法科学生理解与适用法律的能力;
立足于满足司法实务需求,竭力为民法典适用中已经和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提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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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精要版)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
出版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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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民法典评注“小红书”,一本以法律适用为导向、兼具学理辨识的工具性法律体系书; 评注被誉为法教义学的巅峰,是学习与适用法律的必备,而本书是一本规范的民法典小型评注; 对《民法典》1260条逐条评注,且内容精要,以简练的笔墨呈现丰富的法条规范要点,将整部《民法典》评注融于一卷; 服务于法学教育,法学阶梯式的民法典评注可成为法科学子必备教辅书,并训练法科学生理解与适用法律的能力; 立足于满足司法实务需求,竭力为民法典适用中已经和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提供答案。 作者简介 徐涤宇,男,湖南新邵人,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基础理论、私法史。代表性论文有《所有权的类型及其立法结构》《合同概念的历史变迁及其解释》《单方允诺的效力根据》等;代表l生著作有《原因理论研究》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受聘湖北省“楚天学者”特聘教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湖南省第二届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湖北省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主要参考文献 序言 民法典评注的中南派( 代序) 一 法律以文本的形式呈现 ,而对文本的理解不可避免 地具有主体性,充斥着阅读 者的前见。但法律乃实践的 理性,其文本必须落实为司 法实践的确定性。于是,一 方面是在司法实践内部,另 一方面是在司法实践与法学 研究之间,应展开有效商谈 或对话,就法律文本的理解 和适用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或至少形成通说。商谈需 要媒介,围绕法律文本展开 的商谈拥有多种媒介,如教 科书、体系书、期刊、判决 书、评注。其中,评注无疑 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甚至 占据主导地位。一者,评注 被誉为法教义学的巅峰。作 为教义学的阐释形式,评注 也以现行法为对象,又服从 现行法的权威,并以法律解 释方法为工具,力求客观揭 示法条的规范意义,最大限 度地排除或限制个人的学术 观点,实现法学的“科学性” 。由此,法教义学的减负功 能在评注中也必须得到尊重 :凡在教义学证立中业已承 认或检验过的规范命题,就 能免于重新评价或检验,这 无疑减轻了论证的负担;而 在法教义之外提出新的法律 适用见解者,须承担论证义 务。二者,评注以通说的形 成或识辨为目标。在理想状 态下,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 分别形成的理论通说和实践 通说相互契合,评注仅需准 确呈现通说,进而成为其权 威载体。但在两者存在龃龉 ,甚至理论通说或实践通说 尚未形成时,评注者将面临 一定困境。于此情形,妥当 处理方式应为陈述客观现状 ,但无妨遵循法律论证原理 直陈个人见解。通过这一方 式,评注能够参与通说的形 成。三者,评注以实践为导 向,其主要功能就是阐明法 条贯彻于现实之方式,明确 法条的适用范围与效果。这 就决定了评注无法脱离立法 理由和司法实践,而应竭力 充当融合立法者与司法者的 商谈媒介。是故,阐释法条 旨趣、纳入典型判例,成为 评注者的重要工作内容。四 者,评注具有时效性。法律 文本及其承载的规范内涵会 随着国家政治与社会经济的 演进而不断变迁,故法律商 谈的基础并非永固不变。德 儒基尔希曼之悲观见解—— “立法者改正法律规则三个 词,整个图书馆就变成废纸 ”,虽有夸张之嫌,但评注 的生命力确实有赖其更新速 度。《慕尼黑民法典评注》 之所以声誉常在,一个主要 原因就在于其内容更新及时 ;而在德国最具影响力的《 帕兰特民法典评注》(现已 更名为《格吕内贝格民法典 评注》),更是一年一版。 在大陆法系,法律评注 并非德国独有,法、意、日 、荷、韩等国的法律评注也 特色纷呈。但言评注必称德 国,或因他国于规模与类型 上无法与之媲美。源远流长 的法律实证主义传统,法律 人共同体内部良性互动的商 谈机制,在德国有力地促成 “有法律即有评注”之现象。 其法律评注类型丰富,依规 模有大型评注(如近百册、 共计6万余页的《施陶丁格 民法典评注》)、中型评注 (如两册版、达7千余页的 《艾尔曼民法典评注》)、 小型评注(如单册版、3千 多页的《帕兰特民法典评注 》)之分;依作者的身份, 评注又分为立法评注与法官 评注,前者如“民法典之父” 高特利伯·普朗克主持的《 普朗克民法典评注》,后者 如德国帝国法院创立的《帝 国法院民法典评注》。再从 读者的定位来看,评注包括 学生评注 (Studienkommentar)与 实务评注 (Praxiskommentar)。较 为特殊的《民法典之历史批 判评注》 (Historischkritischer Kommentar zum BGB)有 时不采逐条评述的方式,而 是整合相关法条,进行集中 评论。从名称可窥知,该评 注系纯学术性的评注,面向 的读者是学者。 二 在我国,对民事单行法 的“释义”或“解读”,大抵始 于《民法通则》的颁行。此 类书籍一般由法律院校教师 或学者编著,并作为法科学 生或政法干部培训班学员的 民法辅助教材。及至《合同 法》《物权法》《侵权责任 法》出台,各种释义的出版 发行欣欣然而致“纸贵”。原 本深藏功与名的立法机关和 司法机关,此时也不遑多让 ,纷纷以宣传、贯彻或理解 、适用的名义推出官方释义 ,在《民法典》颁行后更是 各领风骚。其中,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法工委领衔撰写的 释义,虽有注无评,且不关 注和反映司法实务,但逐条 说明立法旨趣、规范含义, 俨然已成立法理由书,有助 于立法目的之理解,进而为 法律的历史解释与评注撰写 提供参考。相较而言,尽管 最高人民法院历年的“理解 与适用”丛书也未冠以评注 之名,但从作者身份与读者 定位来看,却大致可被视为 面向法官的法律评注。由此 ,其风格亦偏于建立司法实 践之通说,而疏于和学理对 话。 近年来,经由官方释义 的“逼空”,加之教科书和体 系书提质升级,民法学界要 么在“释义股”上鸣金退场, 要么就“评注股”悄然“建仓” 。最早“蓝筹”者,当属朱庆 育教授领衔的评注团队。该 团队先以立法技术相对成熟 、裁判实务较为丰富的《合 同法》为突破口,邀请学者 评注其擅长的条文。《法学 家》杂志共襄盛事,为“试 点工作”开辟专栏。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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